山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六:

山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085号“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进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专业有偿服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在认真完成各类指令性监测任务,做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外单位委托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下列有偿服务的,可适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第四条:上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利用环境保护技术资料和属于环境监测站职责范围内应完成的环境保护监测任务,不准收费。

第五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有偿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要讲究职业道德,保证监测质量。

第六条:接受单位委托进行监测,必须鉴定并信守技术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工作进度、经费预算、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技术成果权益归属和分享,风险的责任、违约的责任等。技术

合同由委托单位、承担单位、保证单位签字生效。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单位。

第七条:环境监测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省环保局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资格审查、认证。经审核领取《环境监测站开展有偿专业服务资格证书》后,(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开展有偿服务。《资格证书》不得转借,一经发现,即停止服务业务。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有偿服务资格证书》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因监测数据出现争执,应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仲裁解决。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凭《资格证书》方可到物价部门换领《山西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凭证收费。

第十条:各项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和省政府晋政办发(1986)113号文件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进行管理。院按有关规定提留一定比例的事业发展基金,用于购置监测仪器、设备、药品等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拔付的事业费不足外,如有结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得超过50%,后备基金最多不得超过5%,奖励基金不得超过25%,福利基金不利超过20%。收费收入的使用情况要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物价局、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山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监测收费标准(暂行)

一、现场采样和监测收费:

凡现场采样或测试需事先察看现场,了解生产工艺,并制定出工作方案。一次性收费用30元(交通费不包括在内)

烟道烟气、生产工艺尾气、汽车尾气采样、测试

说明:汽车监测中心不执行此标准

大气、水、固体、现场采样

※SO2TSP、NO X

现场物理测试

二、实验室检验

水质检验(续)

水质检验(续)

注:凡底质、废渣、废(污)水、土壤、动植物、固体废弃物需前处理时、在原动收费基础上加收0.5倍。

3、生物检验

三、技术资料收费:

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30个数据以内一次性收费50元。超过30个数据,每个数据增收1元,索取磁盘、磁带记录的数据,由双方商定。

四、外协监测技术人员工时收费:

高级工程师:40元/天

工程师:30元/天

助工:20元/天

其它技术人员:15元/天

五、技术培训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项目收费:

1、交通费:按实际费用计算。

2、仲裁样品污染事故监测,工程验收监测,科研成果鉴定,原则上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倍费用。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3、以上水质分析,每批样超过10个时,在原收费基础上收费优惠10%,超过20个样优惠20%。

七、说明

1、本标准中未列入的监测项目,可参照类似项目的收费标准报经省物价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后执行。

2、凡属新开的监测项目,其收费参照现有类似分析方法实际成本接近的项目收费标准,报经省物价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后执行。

3、凡属鉴定、仲裁化验,应按委托单位要求,进行实验研究的,所需费用由双方面议。

4、外系统从事环境监测,需经环保主管部门鉴发资格认证后,方可执行此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