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浅议人工生殖技术中的法律问题
浅议人工生殖技术中的法律问题[摘要]人工生殖技术的诞生和应用给人类的传统自然生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其作为高端科技,广为人知,为人类后代之繁衍带来福音。
然而这一生物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涉及到社会伦理,文章以人工生殖技术中的法律问题为探讨方向,从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解析、人工生殖技术中的法律问题的提出、我国对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与政策以及完善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现行法律政策的思考方面进行论述,探索完善我国关于生殖技术的法律政策,使人工生殖技术能更大程度上地服务于社会,更好的保障人工生殖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关键词]人工生殖;代孕;法律问题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解析(一)人工生殖技术的定义人工生殖技术,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科技、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①从广义上看,人工生殖技术是替代自然升值过程的某一步骤或者全部步骤的技术;从狭义上来讲,人工生殖技术就是指辅助生殖技术。
②人工生殖技术的方法有许多种,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等。
(二)人工生殖技术的内容1.人工授精人工授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1978年首位利用医学技术促成人工生殖技术的成功——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这激起社会公众对于人工生殖技术的争论,也使得人工生殖技术广为人知,时至今日人工生殖技术已被广泛使用。
人工授精是指应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妇女体内以取代性交使妇女受孕妊娠的方法,包括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两类。
前者是指使用丈夫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而后者则是指使用匿名者的供精进行人工授精。
同质授精不同于男女性交而受孕,它是利用科技将丈夫的精液输入妻子的子宫内,孩子在遗传上完全来自当事的父母双方,这样有助于减轻夫妻双方的心理障碍,丈夫也不会感到在生育过程中无所贡献,孩子的法律地位也不会发生争议。
③异质授精,也称为“借种授精”,是指利用捐赠者的精液对妇女实施授精以治疗其不孕症。
在英国,异质授精的前提条件为:丈夫患有某种遗传性的疾病、丈夫因精子缺损导致生育能力低下或者不孕症,单身妇女选择非性交方式受孕生子。
浅议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浅议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作者:闫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当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已被广泛运用,而目前我国法律立法相对滞后。
本文从一起人工生育子女继承权纠纷案展开,分析了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种类以及由此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键词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作者简介:闫静,贵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81-02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孕不育患者实现生育梦想已经由理想转化为现实,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这些原来我们感到陌生的词,渐渐被我们熟悉。
从生物遗传学的角度来讲,人工生育的子女和自然受孕所生的子女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从社会学角度来讲,人工生育子女出生引发了一系列传统伦理道德、家庭关系、法律上的难题。
本文从一起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继承权纠纷案说起,浅谈笔者对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认识。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于某婚后多年不孕,经检查系丈夫张某缺乏生育能力所致。
后妻子使用第三人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成功怀孕。
其间,张某因病去世。
公婆否认胎儿享有继承权。
妻子于某生下遗腹子后,带着孩子将公婆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于某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知情同意书”和“协议书”,证明儿子张某某虽是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所生,但系他们夫妻共同签字同意的。
最终,法院支持于某的请求。
判决借精生下的儿子张某某,对其父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二、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及种类介绍上述案件虽不复杂,但具有代表性,因其主要涉及异源人工体内授精(简称AID)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探讨前先将人工生殖技术概念及种类作简要介绍。
(一)概念人工生殖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控制生育技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
而狭义的,仅指辅助生殖技术。
本文仅从狭义方面进行讨论。
它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型生殖技术。
人工受孕子女继承问题法律分析
人工受孕子女继承问题法律分析
随着医学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自身健康发展面临的一个又一个难题被相继攻克,人工受孕技术便是医学科技中的一项新技术,是为了解决不孕不育,尤其是女性不孕问题而产生的,早期的人工授精技术解决了男性不育的问题,但是,科学技术的也发展引发相关社会问题。
本文从热点争议案例入手,剖析案例焦点问题,引出备受关注的人工受孕子女的继承问题,区分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姻关系结束后两种情况,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经过丈夫同意的,无论是同源人工受孕子女还是异源人工受孕子女,都应当认定为具有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了英美法系人工受孕态度,指出了我国在人工受孕子女继承上存在的问题,比如立法不完善、继承时过于强调直系血缘关系、缺少对人工受孕子女继承地位的规定、人工受孕子女继承权救济单一、关于丈夫事先同意举证难、缺少婚生否认制度等问题。
因此,我国现在亟需完善的是明确异源人工受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遗产继承中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人工受孕子女享有特留份,赋予人工受孕子女遗产返还请求权,进行异源人工受孕的夫妻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约定,有条件的适用婚生否认制度。
希望通过本文,在国家实行二孩政策之际,可以解决人工受孕子女在继承时出现的实际问题。
最新-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精品
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从一件特殊的离婚争养子女纠纷案谈起
【摘要】本文针对丈夫向妻子隐瞒情况对妻子施行人工授精在离婚时争养人工授精所生女儿的具体案例,分析了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以及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同时,本案的处理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文中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阐释。
【关键词】人工授精法律地位最佳利益目次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二、人工授精的概念和种类三、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四、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最佳利益原则五、结论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基本案情】
滕某男与张某女于199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未经健康检查。
婚后因张某迟迟未孕,双方经协商共同到有关医院进行生育能力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原因在于男方先天性睾丸发育不良,生育能力极差。
嗣后,滕某通过咨询医生并从有关书籍中了解到人工授精可解除无子女的痛苦,但鉴于所在城市目前尚无精子库,加之受经济条件所限,而自行找寻精源以便自行人工授精。
滕某设法找到精源后用滴管装着精液以为张某消炎为由提供给张某使用,未告诉张某滴管所盛为精液,亦未讲出精液提供者为谁。
1994年7月张某生一女孩。
2000年秋,张某在一次家庭纠纷中从滕某之姐处得知滕某无生育能力及精液,异常气愤,并因此常与滕某及其家人发生口角,且于2001年正月回娘门居住。
2001年2月21日,张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并合理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与张某虽已婚多年,但因滕某婚前隐瞒了其。
妻子以“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妻子以“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某女与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
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
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
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
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某女遂起诉至法院,诉请与某男离婚,孩子归其抚养,由某男支付抚养费;某男辩称:可以同意离婚,但孩子是某女未经他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与其无血缘关系,如孩子由某女抚养,则拒绝承担抚养费。
关于以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判决?在私法领域,遭遇法律漏洞(也即法律空白),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办案法官应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最终作出合理的判决,这一过程即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但法律漏洞毕竟属于疑难案件,由于法官个体特征的差异,对法律理解的差别,面对相似的法律漏洞仍有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无疑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值得庆幸的是,具体到本案“人工授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已经进研究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函一经发布,在审理类似“人工授精”案例时就被各级法院反复引用。
本案当中,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也尽到了养育孩子的义务,应认定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某女所生的孩子应视为其与某男的婚生子女。
某女与某男离婚,孩子由某女抚养的,某男应依《婚姻法》的规定支付抚养费。
浅议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内, 使其 受孕 的一 种新型 生殖 技术 。
( 二) 人 工生 殖技 术的种 类
生子 女 , 如在 此种 情 况下 实施 了 同质 人 工体 内授精 手术 , 可 以通
过非婚 生子 女 的准 正制度 将 AI H 子 女转化 为婚 生子 女 ,以保 护
后, 带着孩子将公婆告上法庭。在法庭上 , 于某出具了有丈夫签 积 极 作用 。
名 的“ 知情 同意 书” 和“ 协议书 ” , 证 明儿 子张 某某 虽是用 他人精 子 2 l . 丈夫 死亡后 , 利用 冷冻 精子 AI H 所生 子 女法律地 位 的确
人工 授精 所 生 , 但系 他们 夫妻 共 同签 字 同意 的 。最终 , 法 院支 持 定 。 这种 情 况分 为两 种情形 , 一 是妻 子经 丈夫 同意 。即丈夫 死亡
将 人 工 生殖技 术概 念及 种类 作简要 介 绍 ( 一) 概念
女, 而 生母 和该 子女 应认 定为 母子 关系 。 3 . 在事 实 婚姻状 况 下 , A I H所 生子 女法 律地 位 的确 定 。 笔者
人 工生 殖技 术 , 有广 义和狭 义之 分 , 广义 包括控 制 生育技 术 认为根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 法) 若干 一) 》 第五 条规 定, 对于 1 9 9 4年 2 月 1日以前 形成 的 和辅 助 生育技 术两 个方 面 。 而狭 义 的, 仅 指辅 助生 殖技 术 本 文 问题 的解释 (
关键词 人工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1 8 1 - 0 2
作者简介: 闫静 , 贵州大学法学院 2 0 1 2级硕士研 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一件特殊的离婚争养子女纠纷案谈起【摘要】本文针对丈夫向妻子隐瞒情况对妻子施行人工授精在离婚时争养人工授精所生女儿的具体案例,分析了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以及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同时,本案的处理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文中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阐释。
【关键词】人工授精法律地位最佳利益目次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二、人工授精的概念和种类三、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四、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最佳利益原则五、结论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基本案情】【裁判要旨】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与张某虽已婚多年,但因滕某婚前隐瞒了其有性功能障碍的病史,且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实施人工授精,生育女儿,严重伤害了张某的自尊心及人格尊严,故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张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张某要求抚养女儿,因孩子为其亲生女,应当随其生活。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滕某离婚,张某之女由张某自行抚养。
一审宣判后,滕某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婚前未做婚育检查,上诉人不知道亦不存在婚前隐瞒有性功能障碍病史的事实。
女儿系双方合意人工授精生育,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上诉人依法享有抚养女儿的权利。
被上诉人张某不到小学文化程度,离婚后面临重建家庭生育子女,在文化教育、经济条件及看护孩子精力上都不及上诉人有条件,且女儿已有一个融洽的生活学习环境,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更好成长。
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女儿由上诉人抚养生活在一起。
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人工授精未经其同意,所生女儿与上诉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应由被上诉人抚养。
原判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浅析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浅析作者:芦雯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4期摘要:人类的繁衍长期是以自然生育方式进行,而随着科学的发展,人工生育的方式应运而生。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对现有的婚姻法律提出了挑战。
文章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现状入手,以保护人工生育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来分析工生育子女的亲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人工生育子女;合法权益;亲权归属;法律地位一、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现状1985年,英国政府开始探讨试管婴儿技术的成果与潜在发展的伦理意义,并于1990年颁布了《人类授精和胎胚法》。
除了国家立法外,也有涉及人工生育的国际公约,如《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中就肯定了新生儿享有的权利与其生殖方式无关。
我国最高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另外,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
二、人工生育子女合法利益保护生育不仅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
人工生育技术发展带来的价值冲突,影响着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可借用在人工生育子女的权益保护上。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原则上保护人工生育子女的权益:首先,将人工生育技术定位为生育辅助手段,用法律将其限制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并要严格明确适用的主体资格,不鼓励无限制的推广,更不能使之成为取代自然生育的手段。
其次,确定因人工生育技术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间与自然、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及第三方的一致同意,使用第三方的精子、卵子、子宫出生的子女应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
尤其在受抚养权、受监护权方面。
如:父母对人工生育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随婚姻关系而变化;人工生育子女享有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利益;在成年后不得变更其亲属关系等。
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探析
收 稿 日期 :o 2— l—l 2o 0 6
作者: 鸟兰(17 9 8一) , 女 蒙古族 , 内蒙古通辽市人 , 内蒙古 大学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 , 主要研 究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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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者 对 人 工 生育 子 女 法律 地 位 所 持 的 观 点
我 国 台湾 学者史 尚宽先 生认 为 , 由夫 之精 液而
方法出生婴儿之 父母 。 ( 5 ” 第 1条 4方 的关 系 直 接 按 自然 血 亲 对 待 逐 渐 成 为 各 国立 法 的 发 展 趋 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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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 古工 业大 学 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o n rMo g l oye h i iest o r a fI e n oi P ltc nc Unv ri n a y
第 l 1卷
第 1期
( oi ce cs S ca Sin e ) l
一
仍然是 夫妻双方名 副其 实 的子女 , 生 物学 或遗 传 在 学上 与 自然生育 的子女 并无 二致 , 将其 确定 为婚 应
生 子 女 , 有 婚 生 子 女 的 一 切 权 利 义 务 。 这 一 点 无 享 论 在 学 术 界 还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并 没有 什 么 分 歧 。 AI D是 夫 的精 子 或 妻 的卵 子 通 过 人 工 方 法 与 他
迷 惑 , 成 为 学 术 界 研 究 探 讨 的重 点 。 也
由于人工生育 的不 同种类直接 涉及 到人工生育 子女法律地位 的分别确 定 , 以有 必 要对 其种类 加 所 以介 绍 。人 工 生 育 技 术 包括 人 工 授 精 和 体 外受 精 两 种 。人 工授精是指丈夫或 丈夫 以外男性 的精子注入 妻子体 内使其 受精怀孕 。体外 受精是指从母 体将卵
论我国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论我国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摘要: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发展带动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因而社会想法、生殖方法和法律体制的传统模式遭到了很大的挑衅。
异质人工授精是治疗男性不育症的重要手段,这一技术给无数家庭带来了希望,同时,它也引起了许多法律、伦理道德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亲子观念。
因此,我们应健全法制体系,让人工授精技术施展对社会有利的作用。
对于如何确定AID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我们必须重视和特别关注的问题。
深入研究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对于人工生殖技术领域的立法,使之与该技术相适应,而且也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
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比较研究、文献检索等方法研究我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分析我国异质人工授精相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并从以下三方面提出立法构想:一是立法原则,二是立法形式,三是具体规则。
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技术的立法,切实保障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关键词:异质人工授精; 子女法律地位; 伦理问题On Legal Status of Children of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of Heterogeneity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the traditional human reproduction, social concept and legal system has been a great challenge.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heterogeneity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the treatment of male infertility, this technology has brought hope to millions of families,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caused a lot of legal, ethical and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the impact of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family.Therefore, we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o regulate the ethical boundaries, social scale, the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technology play a more active role, to avoid its negative effects. For children born of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to identify heterogeneous legal status, how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research of life science. To study the legal status of children of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of heterogeneity, is advantageous in our country for the technical field of artificial reproductive law, adapting it to the technology,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riage law and inheritance law. In this paper, the use of value analysis, comparative study, literature retrieval method research of China's heterogeneou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children legal status, analysis of China's heterogeneou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related legal and ethical issues, and puts forward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one is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e two is the legislative form, the three is the specific rules. In order to develop and perfect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on heterogeneou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technology,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heterogeneity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children's legal status and rights and interests.Key Words:Artificial insemination heterogeneity; The legal status of children; ethical issues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该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作为治疗男子不育症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了那些不孕不育夫妇希望,另一方面也冲击着传统的生育规律,打乱了传统的亲子观念和家庭观念。
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一件特殊的离婚争养子女纠纷案谈起【摘要】本文针对丈夫向妻子隐瞒情况对妻子施行人工授精在离婚时争养人工授精所生女儿的具体案例,分析了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以及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同时,本案的处理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文中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阐释。
【关键词】人工授精法律地位最佳利益目次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二、人工授精的概念和种类三、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四、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最佳利益原则五、结论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基本案情】滕某(男)与张某(女)于199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未经健康检查。
婚后因张某迟迟未孕,双方经协商共同到有关医院进行生育能力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原因在于男方先天性睾丸发育不良,生育能力极差。
嗣后,滕某通过咨询医生并从有关书籍中了解到人工授精可解除无子女的痛苦,但鉴于所在城市目前尚无精子库,加之受经济条件所限,而自行找寻精源以便自行人工授精。
滕某设法找到精源后用滴管装着精液以为张某“消炎”为由提供给张某使用,未告诉张某滴管所盛为精液,亦未讲出精液提供者为谁。
1994年7月张某生一女孩。
20XX 年秋,张某在一次家庭纠纷中从滕某之姐处得知滕某无生育能力及精液,异常气愤,并因此常与滕某及其家人发生口角,且于20XX年正月回娘门居住。
20XX年2月21日,张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并合理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与张某虽已婚多年,但因滕某婚前隐瞒了其有性功能障碍的病史,且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实施人工授精,生育女儿,严重伤害了张某的自尊心及人格尊严,故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张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张某要求抚养女儿,因孩子为其亲生女,应当随其生活。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滕某离婚,张某之女由张某自行抚养。
中国人工授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工授精作为一种辅助生殖技术,旨在帮助那些因生理或病理原因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实现生育愿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工授精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应用的广泛,人工授精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人工授精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人工授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人工授精的法律性质人工授精作为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具有医疗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人工授精属于医疗行为,需要遵守医疗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人工授精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生育权等民事权利,需要遵守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人工授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人工授精领域的基础性法规,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人工授精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监管职责等内容。
(1)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人工授精仅适用于以下情况:①女方因生理原因无法受孕;②女方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③女方因生理原因无法携带胎儿;④女方因生理原因无法自然分娩。
(2)实施条件①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条件,包括:a. 具备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b. 具备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设备;c. 具备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场所和设施。
②夫妻双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b. 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 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人工授精。
(3)监管职责①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工授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授精管理制度,确保人工授精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到人工授精的相关规定。
(1)生育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享有生育权。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有权选择是否生育、何时生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冀法(民)〔1991〕43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女,28岁,汉族)诉杨××(男,31岁,汉族)离婚一案,杨××和王××经人介绍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经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男方患无精症,经双方协商,王于1989年2月实行人工受精手术,同年11月生一女杨倩,后因夫妻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致使感情恶化,王××于199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杨××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争养小孩,廊坊市中级法院对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发生意见分歧,请示我院,一种意见认为小孩应判归男方抚养,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小孩应判归女方抚养,因为该小孩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
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受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子关系的原则受到 了挑战 。因此明确人工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法律 关 系,确定他们 的法律地位是非 常有 必要的 。
二 、人 工 生育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的子女根据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不 同分 为三种情形 ,不 同情形 子女的法律 地位也不同。以丈夫的精子对妻 子以外 的第三人 的卵子实施 人工授精为 例 ,在这种情况下所生 的子女将 会 出现两 个母 亲 ,即生物学 上 的母亲 ( 提供 卵子的妻子以外 的第三人 )和社会学上的母亲 ( 妻子 ) 。 有人认 为 ,这类子 女既不像婚生子女和非婚 同居而生 的子 女是 因为
关键词 :人 工生育;同质 ;异质 ;代孕 ;法律地位
一
、
人 工 生育 子 女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 一 ) 人 工 生 育 子 女 的 概 念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对于那些不孕不育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或者 双方
度不能进行正常生育 ,而借助科学和医疗技术 的提升 ,用人工生殖 技术 受胎而生 出的子女 ,即是我们在此所说的 “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 ” ( 二 )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 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 、医疗和卫生条件极 大提高的条件下 ,根 据精 子和卵子的来源不 同分为同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和异质人工授精 生育 的子女和代理母亲生育的子女三种类型。 1 、同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 它指 :使用医疗手段 ,首先把丈夫 的精子 和妻子 的卵子进行人 工受 精 ,再将受精卵放人妻子的子宫内 , 再 有妻子 亲 自 进 行怀孕 、分娩 而生 的子女 。 2 、 异质人工授精生育 的子女 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和同质人工 授精生育 的子 女最大 区别在 于 异质的人工授精的精子和卵子不是全都来 自于夫妻双方 本人 的,而 同质 的则都是来 自夫妻双方本人的。它们的相 同点都是将受 精卵放人妻子 子 宫内 ,由妻子分娩而生育子女。 根据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不同 ,异质人工授精生育 的子女可 以分 为以 下三种情形 :( 1 )用丈夫 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的卵子实施人 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 ;( 2 )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 的卵 子实施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 3 )精子和卵子都来源于夫妻双方以外 的第 三人 ,而授精 生育的子女。 3 、代 理母 亲生育 的子女 代 理母 亲生育的子女是 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妻子 以外 的第三人签订 代孕协议 ,由该第 三人代理怀孕 、分娩而生育 的子女 。这一 种情况在 国 外 的大多数 国家是允许 的,但是 目 前在我 国法律是不认可的 。 同样 的根 据精子 和卵子 的来源人不一样 ,而分为三种情况 :( 1 )把 夫妻双方 的精 子和卵子实施人工授精 ,然后放入代理母 亲的体 内,最后 由代孕母亲进行怀孕 和分娩 的子女 ;( 2 ) 将丈夫 的精子采用人工方法放 入代孕母亲 的子宫 内 , 再 由代孕母 亲提供 卵子进而 形成受精 卵 ,怀孕 、 分娩 的子女 。( 3 )将丈夫以外的第三人 提供 的精 子与妻 子的卵子培养成 受精卵 , 再放人代理母亲 的体 内,由代理母亲怀孕 、分娩 的子女。与 同 质 、异质人工授精生育 的子女不 同的是这类子女是 由代理母亲 而非妻子 来怀孕 、分娩 ,最后 由签订代孕协议的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来养育。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
、
何 理 由提 起 诉讼 否 认 它 与该 子 女 的父 子 ( 关 系 , 女) 以维 护 该 子 女 的利
益。
系。那么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 地位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我 国 现 行 《 法 通 则》 《 姻 法》 民 和 婚 对此 均 无 明确 规 定 。我 国最 高 人 民法院 1 9 9 1年 7月 8日在《 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 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中指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一致 同 意进 行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女 视 为 夫妻 双 方 的 婚 生子 女 , 父母 子 女之 间 权利与义务适用于婚姻法的有关规 定。 ”这一复函 “ 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 应包括经合法登记的婚姻和符合婚姻构成要件的事实婚姻 。U B在 合法登记 的婚姻和事实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 经夫妻双方同意( 书面或 口头) 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 应视为婚生子女 。对于无效婚姻存 续期间夫妻双方 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 , 应视为非婚生子女。 二 、 国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的确立 我 ( ) 一 同质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 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同质授精采取 的是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 子 , 孕 出生 的子 女 与其 父 母 有 着 天 然 的 血缘 关 系 , 自然 出 生 的子 受 与 女 相 同 , 且 在 伦 理 上 也 容 易为 社 会 所 接 受 。 因此 , 把 同 质 授精 生 并 对 育 的子 女 认 定 为 婚 生 子 女 并 无 异 议 。 特 殊 的 是 , 果妻 子 欺 骗 丈夫 或 未 经 丈夫 同 意而 实 施 的 同质 人 工 如 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该如何认定呢?根据婚内生育推定原则, 如 果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 出生地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 除非 丈 夫有证据证 明所 生子 女与 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才 能行使否认权。未 经 丈夫 同意的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与丈夫是存在天然 的血缘关系 的, 因此, 这种情 况下子 女的出生虽然违背男方的意愿 , 但是, 所生子 女 仍应认 定为夫妻 的婚 生子女 。 ( ) 二 异质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夫 妻双方 同意 的异质人工授精 . 目前世 界上 多数 国家都认 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异质授精生育 的 子 女应 视 为夫 妻 的婚 生子 女 。“ 为 犬 妻 婚 生 子女 ” 指 在 法 律 明 视 是 知 子女 与 夫 妻 一 方或 双 方 没 有 血缘 关 系 , 将 其 按 夫妻 的 婚 生子 女对 仍 待, 而且子女的法律 地位 一经确 定, 任何人不得以任 何理 由推翻或否 认 。。 我国最高法 院的司法解释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我国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身份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身份认定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兆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摘要 20世纪80年代,我国已婚夫妇中不孕不育者占了6%-8%,目前更是占了10%-15%,不孕不育的难题困扰着千万家庭。
尤其是夫妻其中一方丧失生育条件,异质人工生育技术因此顺应而生,人工生育子女只与婚姻中的夫妻一方有血缘关系或子女与夫妻双方均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而这些父亲或母亲都有称其为人工生殖子女的父母亲的理由。
人工生育技术解决了不孕不育的生物问题,但同时也产生了异质人工是生育子女的身份认定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此方面的法律规范滞后于现有医疗水平,异质人工子女的身份关系法律权利保障问题则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针对上述法律问题而展开探讨,以期为我国在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身份认定方面提供有用之建议。
关键词异质人工生育权利保障身份认定作者简介:刘兆奇,江西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73-03一、异质人工生育技术的概述(一)异质人工生育技术产生的背景不育不孕问题作为一个自然的演变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类发展进程。
圣经《创世纪》中就记载了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能生育,请她的婢女为他们生孩子。
对于那些想拥有孩子却不能生育的夫妻而言,收养可以说是唯一的办法了,但往往能收养到合法、健康的孩子还是有一定困难的。
而且在各国的立法上都对收养者的收养条件有着不同程度的限制,这样一来就加大了不孕不育公民收养孩子的难度。
由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原因不能生育,但是夫妻双方对于养育孩子的愿意非常强烈,以至于在孩子是否完全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这个问题上不那么在意。
使得原来颇受争议的异质人工生育技术的变得可以理解,从此使异质人工生育技术走出角落。
(二)异质人工生育技术的定义异质人工生育技术,该项技术旨在丈夫的精子没办法满足生育后代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提供其他男性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进而生育子女。
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有继承权吗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有继承权吗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让不孕不育的夫妇有了能够生育后代的机会,但是,这种技术的出现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其中一个争议就是: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人工授精技术产生的后代和自然方式生产的子女,在法律上没有区别,都是被视为合法子女。
因此,在法律角度上,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并且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但是,虽然在法律上,两种生育方式的后代没有区别,但在家庭和社会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态度。
一些人认为,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不如自然方式生产的子女正常,不值得尊重;另一些人则认为,无论是哪种方式生产的子女,他们都是真正的人类,应该平等对待。
在现代社会中,人工授精技术现在已经普及得非常广泛,越来越多的不孕症患者通过这种方式来生育自己的子女,大多数人对这种技术持开放的态度,认为不管以哪种方式来生孩子,只要孩子健康快乐,就是一件好事。
所以,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和其他权利。
虽然在法律上,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享有继承权,但是实际操作时也存在许多问题。
比如,在亲子鉴定方面,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如何证明自己的父亲是谁,这是一个非常微妙和敏感的问题。
同时,一些不育男人可能会借助人工授精技术和他人来生儿子,但是,这些儿子可能会因为与他人的生物基因不一致而失去继承权。
总之,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在理论上是平等享受的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法律和道德方面,也有各种争议和分歧。
我们应该平等对待所有生育方式产生的子女,以理智和宽容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法律和政策规定也存在差异。
在大多数国家中,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都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例如中国、美国、英国、法国等。
但是,在一些国家中,例如印度、巴基斯坦等,法律并不允许单身女性和同性恋者进行人工授精,这也导致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继承权被限制。
人工受孕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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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授精所⽣⼦⼥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致同意进⾏⼈⼯授精,所⽣⼦⼥应视为夫妻双⽅的婚⽣⼦⼥,⽗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适⽤《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受孕的事实,是夫妻协商⼀致决定的。
因此,⼈⼯受孕胎⼉应当被认定为是其与丈夫的婚⽣⼦⼥,其依法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千⼀百⼆⼗七条 【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科学技术⽐较发达的现代社会,对于⽆法⽣育的夫妻来说,通过⼈⼯授精的⽅式⽣育也得到普遍接受。
⼥性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在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授精⽅式⽣育的孩⼦才能是婚⽣⼦⼥,如果⾃⼰悄悄进⾏⼈⼯授精,显然是对男⽅⽣育权的侵犯,这种擅⾃通过⼈⼯授精⽅式⽣育的⼦⼥与男⽅没有⾎缘关系,很有可能⼥性朋友需要独⾃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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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于⼈⼯授精所⽣⼦⼥的法律地位 ⼈⼯授精是采⽤⼈⼯⽅法⽽不是⾃然交配⽅法,将精液输⼊雌性的⼦宫或⼦宫颈的授精过程。
你对于⼈⼯授精有多少了解?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授精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授精所⽣⼦⼥的法律地位 1、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授精的⼦⼥虽没有作⼀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授精所⽣育的⼦⼥给予保护的条件: 第⼀,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 第⼆,是双⽅⼀致同意采取⼈⼯受精⽣育⼦⼥。
2、最⾼⼈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授精所⽣⼦⼥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致同意进⾏⼈⼯授精,所⽣⼦⼥应视为夫妻双⽅的婚⽣⼦⼥,⽗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卫⽣部《⼈类辅助⽣殖技术和⼈类精⼦库伦理原则》中规定: 医务⼈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类辅助⽣殖技术出⽣的后代与⾃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母的义务、⽗母离异时对孩⼦监护权的裁定等;有义务告知接受⼈类辅助⽣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的孩⼦(包括对有出⽣缺陷的孩⼦)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的后代⽆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4、《婚姻法》对⽗母与⼦⼥关系的规定: 第⼆⼗⼀条 ⽗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母不履⾏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活的⼦⼥,有要求⽗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五条 ⾮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婚⽣⼦⼥的⽣⽗或⽣母,应当负担⼦⼥的⽣活费和教育费,直⾄⼦⼥能独⽴⽣活为⽌。
第三⼗六条 ⽗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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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摘要: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发展带动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因而社会想法、生殖方法和法律体制的传统模式遭到了很大的挑衅。
异质人工授精是治疗男性不育症的重要手段,这一技术给无数家庭带来了希望,同时,它也引起了许多法律、伦理道德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亲子观念。
因此,我们应健全法制体系,让人工授精技术施展对社会有利的作用。
对于如何确定AID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我们必须重视和特别关注的问题。
深入研究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对于人工生殖技术领域的立法,使之与该技术相适应,而且也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
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比较研究、文献检索等方法研究我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分析我国异质人工授精相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并从以下三方面提出立法构想:一是立法原则,二是立法形式,三是具体规则。
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技术的立法,切实保障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关键词:异质人工授精; 子女法律地位; 伦理问题On Legal Status of Children of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of Heterogeneity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the traditional human reproduction, social concept and legal system has been a great challenge.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heterogeneity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the treatment of male infertility, this technology has brought hope to millions of families,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caused a lot of legal, ethical and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the impact of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family.Therefore, we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o regulate the ethical boundaries, social scale, the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technology play a more active role, to avoid its negative effects. For children born of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to identify heterogeneous legal status, how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research of life science. To study the legal status of children of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of heterogeneity, is advantageous in our country for the technical field of artificial reproductive law, adapting it to the technology,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riage law and inheritance law. In this paper, the use of value analysis, comparative study, literature retrieval method research of China's heterogeneou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children legal status, analysis of China's heterogeneou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related legal and ethical issues, and puts forward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one is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e two is the legislative form, the three is the specific rules. In order to develop and perfect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on heterogeneou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technology,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heterogeneity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children's legal status and rights and interests.Key Words:Artificial insemination heterogeneity; The legal status of children; ethical issues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该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作为治疗男子不育症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了那些不孕不育夫妇希望,另一方面也冲击着传统的生育规律,打乱了传统的亲子观念和家庭观念。
因为没有了生育和性行为的结合,因此有了知道母亲不知道父亲的现象,这在给人们带来希望的同时,也挑战着人类的生活,引起许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和法律方面的问题。
在学术界,对于AID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AID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是什么关系问题,都有许多争论,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国家对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
人工生殖技术引起的系列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这一法律地位,那么其他涉及的夫妻、供精者、以及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迎刃而解了。
本文着重对AID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该技术引起的另一些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
二、异质人工授精的概述(一)人工授精与异质人工授精概述人工生殖技术,是指不用人类生殖的传统方式,而是依照基因工程原理,人工把精子或卵子取出,然后将其放入妇女子宫使妇女受孕的新技术。
至今已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三类。
其中人工把精液放入妇女身体内来代替性交让其受孕的方法是人工授精[1],它着重解决男性的不育症,该技术让不育夫妇有希望生养孩子。
依照精子由来的不一样,人工授精分为同质人工授精(简称AIH)和异质人工授精(简称AID),同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2]。
同质人工授精与自然生殖就是生殖方式有所区别,遭到的冲击也就少了,而异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之外的人供的精子对妻子实施人工授精的方法[3]。
在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形下,由于使用的是供精者的精子,因而引起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问题比较复杂,甚至挑战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
(二)AID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在AID技术情形下,AID子女会有两个父亲,因而就会产生很多法律认定的困难,一直争论不休的就是如何确定AID子女在法律上的位置,着重表现在几点:第一、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亲生子女,同亲生子女拥有同样的权益;第二、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养子女,运用我国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继子女;第四、AID子女视为另一种新的子女,法律另行规定。
由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复杂性,以下分情况进行论述。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进行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丈夫同意进行的异质人工授精进行AID技术出生的子女会有两个父亲,一个是血缘关系上的,一个是情感关系上的。
那么这个法律上的父亲怎样确定呢? AID子女与法律上的父亲的关系又要怎样确定呢?对这些问题每个国家法律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不一样的情形。
如1972年,美国的统一亲子法规定:“在进行AID过程中,丈夫要书面同意,夫妻两个并签字,法律才将视丈夫为AID子女的亲生父亲, AID的供精者不被认为是AID子女的亲生父亲”[4]。
而英国的法律则把AID所生子女确定为非婚生子女[5]。
澳大利亚则规定,对于AID所生子女,受孕的人及其丈夫视为AID子女的亲生父母,与供精者无任何关系[6]。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51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自己书面同意采取人工生殖方式的夫妻,应视在出生登记簿上登记的父母为子女的亲生父母”[7]。
立法中,应将夫妻双方共同同意作为异质人工授精的必要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确定丈夫之同意为同意AID所生子女为亲生子女,享有同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夫妻双方同意,妻子利用第三人精子进行AID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作出的复函中指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共同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这条司法解释确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法律上的位置,是我国关于进行人工生殖子女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这项规定与人工生育的目的相适应,同时,在夫妻双方完全知情和同意的情形下,以第三者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结合进行人工授精,而获得的子女,本身就是夫妻的共同意愿。
因此,AID所生子女要确定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享受亲生子女的权益。
供精者虽然是血缘父亲,但没有生育、抚养子女的意愿,而且实施人工授精须遵循保密原则,供精者根本没有与子女接触的机会,他们之间也没有亲情,因此,供精者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无任何关系,对该子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使用供精者的精子与其卵子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