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粮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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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辽源直属库

贸易粮经营管理制度

一、贸易粮总体经营计划的编制

1、购销部门根据对下一年度粮油市场的预测,提出下一年度贸易粮经营预案,经主管副主任审批后,报库主任办公会审批。

2、贸易粮总体经营计划制定完成后上报吉林分公司批准。

3、根据贸易粮经营计划,做好筹资计划

4、设立贸易粮经营止损点(每吨不低于20元),超过止损点应停止贸易粮经营。

二、贸易粮购销环节

1、购销科对购销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拟定授信额度报库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并上报分公司。

2、根据收入或前三年平均利润合理确定总体信用额度,当购销客户信用发生异常情况及单户授信或总体授信超过授信额度,应采用抵押、担保、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

3、建立重要客户档案(与中央储备粮轮换客户档案同)。

4、购销价格由库主任办公会根据市场确定,业务人员根据授权开展业务。本库应建立价格预测机制,及时对粮购销市场的价格作出预测。

5、采用预付款方式采购贸易粮,赊销方式销售贸易粮,应由购销部门报副主任、主任审批,当预付款或赊销金额大于授信额度时应报库主任办公会批准。

6、采用货到付款方式采购,购销部门结算员依据收购协议或粮食购销合同、粮食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编制结算单,交财务结算员核对无误并经客户确认后,经购销、财务审核并报库主任逐级审批完成结算。向农户收购的,由财务结算员开具粮收购发票;向其他企业购进的,由购销部门及时索要发票。

7、采用现销方式,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财务资金结算员待资金到账后及时通知购销部门结算员。

8、明确收购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带往异地。收购人员应在当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由财务部门依据购销部门提供的收购相关手续分次将货款汇至采购临时账户;对边远地区等部分无法开设临时采购账户的地区,应设置采购周转资金限额和周期(与中央储备粮轮换同)。

9、购销部门结算员根据购销合同建立台账,跟踪销售回款及预付货款后的粮食入库情况,形成贸易粮采购情况明细表与销售情况明细表。

10、贸易粮出库的数量应严格控制在出库单范围内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贸易粮存储环节

1、贸易粮和中央储备粮等政策性粮必须分别存储,分开管理,确保不同性质的粮食账实清楚,确保中央储备粮与贸易粮数量真实、存储安全。

2、财务账、保管帐、统计帐贸易粮与政策性粮分别核算,保证三账相符,贸易粮统计数据与政策性粮统计数据一同上报分公司。

3、财务部门单独核算贸易粮经营损益。

5、贸易粮质量管理参照储备粮质量管理进行。

四、贸易粮油监管环节

1、委托采购贸易粮时,采购资金采用按进度拨款的方式。在编制委托采购计划的同时,确定采购资金按进度拨款的计划,提高委托采购资金的安全性。

2、贸易粮委托收购时,直属库要及时确认粮权。

3、直属库根据委托收购及承储库点的以往交易情况及资信等情况对其进行授信,授信额度报库主任办公会审批。

4、在委托收购及委托存储业务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报库主任审批。

5、委托收购及委托存储金额达到规定额度以上,应派驻监管员。

6、直属库监管领导小组每季度对贸易粮油仓储库巡查一次,并在监管登记簿上签名。

五、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与中央储备粮存储岗位职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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