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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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食堂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就餐服务和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工食堂由服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员工有权利和义务监督食堂的每项工作,促进食堂各项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改进。食堂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食堂人员工作制度

第四条职工食堂应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食堂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到人。

第五条食堂工作人员须取得《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如有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疾病,应向食堂班长请假,暂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工作人员严守各项操作规程,保持好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工作中精打细算,杜绝浪费,认真负责,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给。

第八条工作人员严格食堂交接班制度,交班时交清食品主辅料数量、价格,设施、用具数量和状态,做好当班成本核算工作。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与贮存

第九条食品须定点采购,供货单位须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年初,服务中心须组织对定点供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信誉度评价。

第十条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质量、标签标识、保质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及其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所购的原料必须具有质量安全标志(QS)。

第十一条严禁采购卫生法规、规章、规范禁止采购的食品(见附件1)。此外,为防病或其他特殊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均不得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包装食品必须检查食品标签,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不全或无中文标识的不应采购。

第十三条以销定购时,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保证食品新鲜和卫生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向供货者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即索证)。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调味品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采购使用的调味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采购使用“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禁止采购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六条禁止外购散装的烧烤熟肉制品及其他冷荤凉菜。

第十七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之间应留一定的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原料应分开冷藏,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要注意防鼠、防潮,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物品。

第十八条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食物与杂物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四章库房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保持库房内清洁整齐,通风良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包括防投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蛀、防霉变等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所有食品入库前须再次计量,经采购员、保管员、班长签字验收合格方可入库并做好登记,注明食品名称、采购时间、数量、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入库。

第二十一条食品与杂物、生食与熟食、半成品与成品、调料须分开存放。无包装的食品与调料必须用无毒无害、清洁干净的容器盛装加盖,并标注品名。

第二十二条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地隔墙20厘米(至少)存放,摆放整齐,货架整洁干净,地面清洁,食物食品不落地,库房每天清扫、无异味,保持良好卫生状况。

第二十三条食品出库时检查感官性状和保质期,坚持食品先进先出原则,缩短储存时间。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整理。重点检查食品有无霉变、腐败变质、包装有无损坏及保质期是否到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班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出库手续,领用库存物品一律凭食堂班长签字的领用单办理食品出库,坚持每班一结算。

第二十六条仓库内所有物品未经班长签字,保管员不得借于他人,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管员协同服务中心食堂核算员每月对库存物品盘点1次。库存物资及食堂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建立保管账目,做到账帐、账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库房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类物品。禁止存放外观与食品类似的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存放个人生活用品或临时存放其他非食品货物。

第二十九条食堂库房、周围要配备灭鼠、灭蟑螂等相应设施,做好灭蝇、灭蚊、灭鼠工作;搬运食品出入库时应穿工作服,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吸烟。

第五章粗加工

第三十条粗加工间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类加工洗涤池,并有明显标志。原料的加工和存放须在相应场所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第三十一条加工肉类、水产类、蔬菜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水产品须用专用容器盛装。

第三十二条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不得加工。

第三十三条蔬菜类原料按“择菜→清洗→切削”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烂叶。

第三十四条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第三十五条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加工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

第三十六条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第六章烹调加工

第三十七条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准下锅、不准蒸煮、不准烘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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