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总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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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基本原则概述
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对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①根本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各项具体程序、制度、规则的基础,其他各项具体程序、制度、规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其他各项具体程序、制度和规范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相冲突。

②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并不具体规定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而是对基本问题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③宏观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高度的涵盖性,对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2.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准确理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学习和掌握基本原则,有助于完整、准确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各项程序制度的内在含义,真正把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指导民事诉讼主体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

(2)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理解并掌握基本原则,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和准确地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

(3)有利于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时,只有依照基本原则的精神去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3.基本原则的分类
通常将这些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
(1)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独立审判原则等。

(2)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
适用于民事诉讼。

包括: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这些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因此又简称特有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2)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职责。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就是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人民法院应当尽量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使其诉讼权利有可能实现。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既是保护当事人具体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根本要求。

三、辩论原则
1.我国辩论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2.我国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的平等,决定了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

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为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提供了基础。

(2)辩论的内容广泛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实体争议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有关证据的真伪进行辩论;可以就某一事实的认定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有关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

(3)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辩论原则不仅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而且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同样适用。

辩论原则贯穿于从起诉到诉讼终结的全过程。

(4)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是书面辩论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既可以以书状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某种异议的方式(例如管辖权异议)进行辩论。

此外,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表现为前述的主动明示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被动默示行为即对相对方主张的承认或者默认。

3.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
辩论主义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诉讼立法指导原则,法院的裁判应建立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之上。

辩论主义界定了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的基本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注重于规定当事人的辩论权,体现的是我国职权主义模式下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尊重,辩论的结果与法院裁判的关系,辩论原则并未界定。

因此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辩论主义是具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对裁判的形式和法院的行为均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四、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1)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是行使还是不行使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处分行为受到人民法院普遍尊重的一项基本准则。

(2)处分原则的内容
①处分原则以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

②处分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③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无论在审判的各个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④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依法进行。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但是对有损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该处分行为将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两者的关系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法院的审判权具有实质的约束力,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内,人民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法院无权干预。

法院的审判权应当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实现。

五、法院调解原则
1.法院调解的性质与功能
(1)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2)法院调解的功能:
①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②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③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

2.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1)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当事人依法享有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2)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是自愿接受调解,且法院对调解必须是依法进行,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和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方式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以及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4)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

调解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在第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开庭审理辩论结束后,法院还可以主持调解;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3.调解原则的适用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下列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②劳务合同纠纷;
③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而对其他案件,则不应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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