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精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开机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

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烧

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指趾、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

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α-刀、χ-刀。

2、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颁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

皮钢背心、腰转、钢头领、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

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

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

用费用。

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5、各种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7、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五其它

1、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

疗费用,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3、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

料。

4、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l、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激光打孔术。

4、腹腔镜、胸腔镜手术。

5、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附件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病床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普通病床的

定价标准支付费用,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由参保者自付,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其费用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医疗收费用标准》支付,但最高费用不得超过普通病床费。

三专设隔离病房床位费。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上浮标准支付费用。

四危重、抢救病房床位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支付,其住床时间原

则不超过七天,各统筹地区可按本地实际调整支付标准。非因病情需要住进者,其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及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水电费、伙食费、住院陪护陪伴费、生活用品及生活料理费。

2、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用。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特别营养费、卫生器具费、住院一次性配备的脸盆、口杯、碗盘等费用。

5、文娱活动费用、娱疗费用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院内各项保险费用。

6、一次性床单、被套、枕套、尿布等费用。

7、院内各种保险费用。

8、家庭式产房,其床位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