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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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版)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对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相近的规定。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例如,三大诉讼法在保障实施的实体法、提起诉讼的主体和条件、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执行方式和措施,以及一些诉讼原则和程序方面均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各个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也不完全相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由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同。
形式与内容
手段与目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
不同点
相同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含有一定权力因素这一点上是相似的。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的规定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性质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力是行政权力;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力是审判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通常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尽管法院居主导地位,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9章 会展纠纷解决法律法规《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9章 会展纠纷解决法律法规《会展政策与法规》

9.3.1 会展诉讼的概念与原则
2)会展诉讼的原则:会展诉讼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会展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原则
处分原则
1
8
2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7
当事人诉讼权利
3
平等原则
合议原则 6
5
4 回避原则
辩论原则
9.3 会展诉讼 9.3.2 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的基 本原则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 则为:合理合法原 则、自愿平等原则、 尊重诉权原则。
9.1 会展纠纷及调解 9.1.2 经济纠纷的调解
2)人民调解: ➢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01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02
人民 调解员
03
司法 助理员
9.1 会展纠纷及调解
9.1.2 经济纠纷的调解
2)人民调解: ➢ (3)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式、方法
(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 辖、(4)共同管辖、(5)协议管辖、(6)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9.3 会展诉讼 9.3.4 诉讼程序
第一审 普通 程序
第二审 程序
再审 程序
9.3 会展诉讼
9.3.5 执行程序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 期间履行偿债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济纠纷的解决程序: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 决,或者请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 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 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3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3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3年司法考试聚焦两大诉讼法修改

2013年司法考试聚焦两大诉讼法修改

2013年司法考试·聚焦民事诉讼法修改随着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顺利通过,此次民诉法的修改过程已尘埃落定。

民诉法的修改牵动着数十万考生的心,在2013年的复习过程中,针对新修改的内容如何进行系统有效的复习,是13年考生最关注的问题。

为了给13年的考生复习民诉提供更便捷的途径,现在将民诉修订情况按照章节体系进行总结,希望在今后的民诉复习过程中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一、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检察院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删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调解原则: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2.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恶意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妨碍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开审判: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6、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管辖1.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九章

民诉法第九章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 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 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 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 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 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 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 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 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 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4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 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纠纷,应根据原告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 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 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 务所形成的,只为单位为被告。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
• (一)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就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 何人为当事人。 • 在实体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定义下,确定当事人以 实体法为标准,要求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 根据程序当事人的概念,诉讼主体地位不应当依 其是否为实际的利害关系人而定,只是在形式上看是否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 •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采用了不同 的标准。具体来说,它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而被告只要是“明确的被告”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21〕1号颁布⽇期:2021-01-06执⾏⽇期:2021-03-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管辖第⼆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节⼀般规定第⼆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证⾔、被害⼈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节⾮法证据排除第⼗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审普通程序第⼀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章⾃诉案件第⼀审程序第⼗⼀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速裁程序第⼗五章第⼆审程序第⼗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章涉案财物处理第⼗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节刑事司法协助第⼆⼗⼀章执⾏程序第⼀节死刑的执⾏第⼆节死刑缓期执⾏、⽆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第⼆⼗三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五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七章附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7⽇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3⽉1⽇起施⾏。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经济法项目9 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项目9 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九章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 52.我国实行的是()审判制度。

A或裁或审 B.一审终局C.两审终审D.一裁终局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A .5日日 C. 15日 D. 20日4.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将案件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5.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B.撤回仲裁申请C.对仲裁协议进行反悔,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6.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将()。

A.导致仲裁协议无效B.导致仲裁条款部分无效C.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D.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仲裁协议是否依然有效7.在我国,第一审程序包括()和简易程序两种。

A.特殊程序B.一般程序C.主要程序D.普通程序8.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内裁定不予受理。

A. 3日;5日B. 5日;7日C. 5日;5日D. 7日;7日二、多项选择题1.经济纠纷是多种多样的,解决方式也不同,主要方式有()A.协商B.调解C.经济仲裁D.民事诉讼2.仲裁委员会可以在()设立。

A.省一级政府所在地的市B.任何市C.任何设区的市D.任何根据需要而确定的市E.根据需要而确定的设区的市3.中国仲裁协会是()。

A.仲裁机构B.仲裁委员会会员C.社会团体法人D.非法人经济组织E.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4.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

行政诉讼法20170001

行政诉讼法2017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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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案件 不满1万元
50元

1万元--50万元 *1.5%-100

50万元--500万元 *1%+2400

500万元--1000万元 *0.5%+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67400

无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0元
❖ 民诉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起诉的,按 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

500万元--1000万元 *0.7%+11800

1000万元--2000万元 *0.6%+21800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
非财产案件
❖ 非财产案件 离婚 不满20万 300元
❖ 20万元以上 *0.5%-700(20万元以下的按300元 收)
❖ 人格权 不满5万元 500元
❖ 5万元-10万元 *1%(5万元以下的按500元收)
第六节 审理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 一、撤诉 ❖ (一)撤诉的概念 ❖ (二)撤诉的分类 ❖ (三)申请撤诉的条件 ❖ (四)按撤诉处理的适用 ❖ (五)撤诉的裁定及撤诉的法律效力 ❖ 二、缺席判决 ❖ 三、延期审理
❖ 四、诉讼中止 ❖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
❖ 反诉的要件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 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 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 (二)反驳与反诉的区别 ❖ 三、反诉的条件与程序 ❖ (一)反诉的条件 ❖ (二)反诉的程序
❖ 10万元以上 *0.5%+500
❖ 其他
100元
❖ 知识产权 每件交纳1000元,有财产争议的按财产 案件标准交纳。
❖ 劳动争议 每件交纳10元 ❖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 其他 每件交纳50元 ❖ 破产案件 按破产财产总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减半交纳,但不超过30万元。(不预收) ❖ 支付令 按照一般财产型民商事案件的1/3标准交纳。 ❖ 管辖权 每件按照100元预交 ❖ 公示催告 每件按照100元交纳
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 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 (二)诉讼中止适用的法定情形和方式 ❖ 五、诉讼终结 ❖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 (二)诉讼终结适用的法定情形和方式

民事审判流程图
第七节 诉讼费用
❖ 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概念、性质与意义 ❖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其标准 ❖ (一)案件受理费及其收取标准 ❖ (二)申请费及其标准 ❖ (三)其他诉讼费用 ❖ (四)涉外案件的诉讼费用
❖ 一、开庭审理概述 ❖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 (一)庭审准备 ❖ (二)法庭调查 ❖ (三)法庭辩论 ❖ (四)合议庭评议 ❖ (五)宣告判决
❖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 (一)开庭准备 ❖ (二)法庭调查 ❖ (三)法庭辩论 ❖ (四)合议庭评议 ❖ (五)宣告判决 ❖ 三、法庭笔录 ❖ 四、普通程序的审限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 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 ❖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与被告提交答辩状 ❖ (二)法院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
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 (三)审阅诉讼材料 ❖ (四)限期举证与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 (五)组织交换证据 ❖ (六)追加当事人
第五节 开庭审理与裁判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 一、诉与起诉 ❖ (一)诉的概念 ❖ (二)诉的要素 ❖ (三)诉的种类 ❖ (四)起诉的概念与条件
❖ 起诉的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 2.有明确的被告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收费简表
❖ 财产案件 不满1万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0元

1万元--10万元
*2.5%-200

10万元--20万元
*2%+300

20万元--50万元
*1.5%+1300

50万元--100万元
*1%+3800

100万元--200万元 *0.9%+4800

200万元--500万元 *0.8%+6800
❖ 保全案件 不满1千元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

10万元以上 *0.5%+520,不超过5000元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 注: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 件;
❖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 件;
第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键术语:普通程序 起诉 受理
审理前准备 开庭审理
撤诉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 普通程序,又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
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 (二)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 (三)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院管辖 ❖ 二、受理 ❖ (一)受理的概念 ❖ (二)审查起诉与受理 ❖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的受理
第三节 答辩与反诉
❖ 一、答辩 ❖ (一)答辩的概念及性质 ❖ (二)答辩的方式与程序 ❖ 二、 反诉 ❖ (一)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 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4、行政赔偿案件。
❖ (资料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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