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50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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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 26、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27、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 28、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 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 处理的;
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 产和使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16、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17、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19、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 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4、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 故的。
• 15、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 者发放施工许可的。
• 40、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 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 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 41、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 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 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 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 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 吊销营业执照。
• 10、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 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 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1、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不予查处的。
• 1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 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 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 3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 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处 理。
• 38、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 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
• 39、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 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 立即撤销原批准。
•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 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
•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20、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 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1、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 借机打击报复的。 22、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不 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 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 扩大的,”。
• 29、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 不及时处理的;
• 30、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来自百度文库、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 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 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的,:
• 7、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 果的。
• 8、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二、《安全生产法》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9、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9年修正)
•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
• 31、特大火灾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 32、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3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可能涉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3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 事故;
• 35、 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 3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 备特大安全事故: (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 果的。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6、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 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的。
• 24、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5、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 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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