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体系矛盾与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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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反垄断控制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跨国并购反垄断控制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边等不 同层面展 开了协调与合作 。在 目前的形势和条件 下, 通过各 国 自我约 束和渐进 统一的方 式来缓解直 至消除法律冲 突, 并 最终 实现跨 国并购反 垄断控制规 则的统一 , 不失为一种务 实且可行 的思路和 方案 。 关键词 : 国并购 ; 垄断法; 跨 反 法律 冲突; 国际协调 中图分 类号 : 9 2 2 G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9 3 (0 8 O 一O 3 —0 10 - 7 52 0 )6 O 2 6
事的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活动 , 这种活动不可能只是 影响一个 国家 , 而往往同时涉及几个国家的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 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从法律关 系角度来说 , 国并购 跨
是主体 、 内容 、 客体等诸方面具有涉外 因素的并购; 而 从经济效果来说 , 跨国并购是对他国乃至全球经济产 生 实质性 影 响 的 并 购 。如戴 姆 斯 一奔 驰公 司和 克莱 斯勒公司合并案 , 这两个公司在全球共计有 1 1 4 家生 产 厂家 , 20多个 国家 和地 区从 事 经营活动 。这样 在 0 的两个公司合并, 涉及的绝不可能仅仅是并购 目 国 标
力, 进而影响和破坏 国际市场竞争 。在一体化的市场
面前 , 即使 是一 国内 的企 业 并 购 , 可 能 会 对 国 际市 也
场竞争产生冲击 , 发生在美 国国内的波音一麦道公司 合并案受到了欧共体的干预即为例证。
根据一般 国际法 的规定 , 于具 有 国际关 联性 的 对 跨 国并购 , 如果是 一 国公 司所 实 施 的并 购 , 者 是 在 或
争, 也可能导致国际性市场垄 断结构 的形成 , 维持或
加强跨 国公 司在全 球 市 场上 的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和垄 断

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

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

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垄断是经济学中常见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某一企业或个人控制了市场上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绝对或相对市场份额,从而能够在市场上独断专行,限制竞争,获得高额利润。

垄断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会扭曲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垄断现象,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限制和打击。

垄断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市场竞争不够激烈,导致某些企业或个人能够通过掌握市场资源等手段获取垄断地位。

而要解决垄断问题,就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机制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

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刺激创新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提高消费者福利。

因此,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市场竞争,打破行业壁垒,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2.加强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限制垄断行为当某个企业或个人控制了市场份额,形成垄断地位并对竞争对手进行限制交易、价格歧视、限制销售等行为时,就需要对其采取反垄断法律措施。

因此,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加以限制和打击。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反垄断宣传,让公众更加了解反垄断和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性。

3.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市场多元化新兴产业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和引导,有助于推动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扩大市场份额,打破垄断,促进经济繁荣。

政府可以通过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手段,推动产业快速发展,实现市场多元化。

4.推动全球化经济发展,打破本地垄断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竞争也逐渐形成跨国、全球化竞争。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全球化经济发展,扩大市场,促进企业国际化,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和有序。

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发挥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推动打破本地垄断。

总之,垄断问题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打击。

强制性规定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与协调

强制性规定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与协调

反垄 断 法 域 外 适用 制 度 发 源 于美 国 。“ Al c o a ” 案是 美 国反垄 断法 域外 适用 的首 例案件 , 确立 了“ 效 果原 则 ” , 即只要意 图影 响 美 国 的 出 口 , 并 且 实 质上
行为 的态度 , 但是 需要 将 “ 效果原则” 加 以 明确 化 和 具体 化 , 并 出 台相 应 的措施 , 使 之量 化 , 从 而使 “ 效果
此 可 以看 出 , 我 国反垄断 法域 外适 用也沿 用 了“ 效果 原 则” 。 由于“ 效果 原则 ” 有很 多缺 陷 和不足 , 学界对 于该原 则 的批 判 与完善 不绝 于耳 。有 学者认 为 , “ 效 果原 则 ” 在具 体实施 过程 中缺 乏操 作细则 , 需 及时 出 台配套 法规 和实施 细则 ; 也 有 学 者认 为 , 不应 以“ 效 果 原则 ” 作 为我 国反 垄 断法 域 外 适 用 的基 本 原 则 和
NO V. 2 O13
2 0 1 3年 l 1 月
强制 性规 定 与反 垄 断法域 外 适 用 的冲 突 与协 调
刘 璐
( 南 开 大学 法 学 院 , 天津 3 0 0 0 7 1 )
摘 要 : 随着 经济全 球化 的发 展 , 跨 国经 济交 流愈 加 频繁 , 跨 国 垄 断的触 角 也伸 到 了其他 国家

国 际 私 法 中 强 制 性 规 定 对 反 垄 断 法
域 外 适 用 的影 响
反垄 断法域 外适 用 , 是 指 一 国反垄 断 法 在 本 国
境外 所发 生的效 力 。我 国反 垄断 法域外 适用 的基 础
是“ 效 果原则 ” , 由于 “ 效 果 原则 ” 具 有抽 象 性 和 任 意

反思我国_反垄断法_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的缺失_宁华

反思我国_反垄断法_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的缺失_宁华

摘要:号称“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其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

事实证明,《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存在缺失。

本文在对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做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做了进一步分析,并就《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缺失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竞争;市场经济作者简介:宁华(1980—),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从中石化前任董事长陈同海:“作为共和国长子,我们不垄断谁垄断”,到国家电监会副主席王野平:“电力职工收入只要合规合法,再高也无可非议”的;从中石化的“天价灯”、“高价酒”,到安徽电力的“豪华配车”、“福利豪宅”,垄断国企一次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

据《新周刊》2010年12月的报道:中国500家最大的民营企业的利润加起来还不如两家最能赚钱的央企———中国移动(净利1458亿元)、中国石油(净利1033亿元)。

毋庸讳言,作为行政性垄断典型代表的垄断国企的高额利润,在拉动了GDP的同时,也拉大了社会收入差距,是“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障碍。

早在《反垄断法》出台前,要求根除行政性垄断的呼声就一直不绝于耳,但就是否应由《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性垄断,以及如何规制,各种意见争论不休。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带有很深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害无益。

《反垄断法》实施3年来,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规制仍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界定及其特征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阻止、排除、限制市场主体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性垄断的特征主要有:(一)行政性垄断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关于中国建立反垄断法体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中国建立反垄断法体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中国建立反垄断法体系的几个基本问题Some Basic Issues about Establishing an Anti-Monopoly System in China林平12005 年 6 月摘要:中国的竞争法及其研究一直强调公平和社会正义,利用市场机制达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这一效率目标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中国应充分发挥经济学在竞争法立法和执法方面的作用。

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机制,而不是竞争者。

中国应当尽快建立真正符合竞争政策精神的思维方式,摈弃与“看不见的手”不相符的词汇和逻辑。

在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过程中,竞争政策不应作为保护和扶持国内企业,限制国外竞争者的工具,竞争政策不是产业政策的替代品。

中国政府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建立和展示对市场机制的信任,让竞争发挥调节经济活动的作用。

建立独立的有单一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是消除行政垄断的必要,也是保证竞争法的实施不受产业政策左右的重要条件。

JEL 分类号:H11, K21, L40关键词:竞争法,资源最优配置,产业组织理论,多倍赔偿,产业政策1.引言经过近十五年的反复讨论和对草案的修改,中国即将在近期内建立自己的核心的竞争法 -- 《反垄断法》。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规制竞争的游戏规则,竞争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一个国家向真正市场经济迈出了必不可少的一步。

本文试图对中国目前对竞争法的宏观思维的状况,包括什么是竞争法的核心目的,什么是判别给定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对违法行为应该实行等额赔偿还是多倍赔偿等等,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其侧重点在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探索中国对现代竞争法的理解是否与其精髓有差别。

另外,中国在反垄断法建立以后的执法过程中会遇到什么样的主要1香港岭南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屯门;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荣誉研究员;联系电话:(852)2616 7203;传真:(852)2891 7940; Email: plin@.hk.。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1. 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1) 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2)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3) 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2.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也是存在的,本国的企业垄断,外国的企业也会有垄断。

为了保障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也积极的进行反垄断的部署,出台了▲反垄断的措施。

反对垄断,防止一些妨碍市场秩序操纵物价的行为存在。

下面小编就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反垄断的具体内容。

▲(一)反垄断的措施▲一、什么是反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

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的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

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

▲二、反垄断的措施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

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具体说,其措施包括:(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性质的矛盾和统一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性质的矛盾和统一

Hale Waihona Puke 常常集体失声 。网络则给予 了公众充 分 自由的机会和领域 ,公 注。在传播 的公共领域 中 ,公众不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 ,而 众在该领域内可以 自由地对事件 进行 质疑 、批评和肯定 。网络 是成 为了积极参与公共 事务 并对其产生影响的参 与者 。他们的 建构了一个真实存在的公共领域 。 声音不再是无足轻重 ,而是掷地有声。


关键 字 :知 识 产 权 ;反 垄 断法 关 系 ;发 明专 利
( )知 识 产权 与 反 垄 断 法 的统 一 性 一
中 图分 类 号 :D 5 3 F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7 — 15 (09 1— 0 2 C 6 4 14 2 0 ) 5 0 7 一 2

现实生活中 ,知识产权这种 独 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 经济 发展从 而在 总体上增 加消费者福利 ,还是通过对市场上的 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 ,限制 了该市场的竞 争 , 假冒产品等侵犯知识产 权的制止或制裁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 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 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 损害 ,都 可达 到保 护消费者的 目的。同样 ,各国反垄断法通常
1 .促进市场竞争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是对知识产权所 有人 可预期 的合理垄断利 润的保护。对反垄断法律而言 ,维护
平等竞争秩序是其存在 的根 源和 内在精神 ,促进有效竞争和经 知识 产权是一种无形 的智力成果 ,法 律通过授予发明人对 济发展是 其 目标和 归宿 。尽 管主要作为私法 的 《 知识产权法》 其发明专利在 一定 时间、一定地 域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回报 和主要作为公法 的 《 反垄断法》 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 的角度和

如何应对市场垄断

如何应对市场垄断

如何应对市场垄断市场垄断是指某一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由唯一的一个供应者所控制,没有竞争者存在的现象。

这种垄断地位使得供应者能够操纵价格、控制市场,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方造成不利影响。

在面对市场垄断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应对市场垄断。

1. 加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有效对抗市场垄断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加大对反垄断法律的立法力度,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2. 支持新进入者和创新企业市场垄断往往是由于某一企业具有技术、资金等优势而形成的。

为了打破垄断,政府可以采取支持新进入者和创新企业的政策。

比如,提供资金支持、减免税收、简化创业流程等,鼓励新进入者和创新企业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压力。

3. 鼓励并保护民间组织和消费者组织民间组织和消费者组织在应对市场垄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可以鼓励并保护这些组织的发展,提升它们的议价能力和影响力。

同时,政府也应当积极倾听并采纳这些组织对市场垄断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4. 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竞争针对跨国公司的市场垄断,单一国家的力量往往不够,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竞争才能更好地进行应对。

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也应当鼓励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5. 完善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机制市场垄断往往伴随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取真实的市场信息,从而无法作出理性的选择。

为了应对市场垄断,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管,并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披露市场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依据。

6. 培养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企业在市场垄断问题较为严重的行业,政府可以鼓励培养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企业,减少某一家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成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中国自1993年实施反垄断法以来,逐步完善了反垄断法律体系,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然而,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中国企业产生了影响。

一、阻碍中国企业的合并和收购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中国企业的合并和收购变得更加困难,因为反垄断法对市场占有率和企业影响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高市场占有率或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的合并和收购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

这导致一些中国企业在进行并购时面临着不少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反垄断法的执行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的复杂问题,增加了企业的合并和收购成本。

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中国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机遇。

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

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真正具有竞争实力的企业能够脱颖而出,从而推动了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在反垄断法的指导下,很多中国企业开始注重质量和服务,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加强了自我创新能力。

三、加强企业自我约束反垄断法的实施也促使中国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企业的合规能力。

企业必须遵守反垄断法,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垄断资源,这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出现恶性竞争行为,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声誉,使得中国企业更加注重经营道德和社会责任。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是双重的。

一方面,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合并和收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导致了部分企业的后续发展不顺。

但是另一方面,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促使中国企业提高自身健康发展的水平,由此推动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因此,中国企业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的指导,认真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加强自我约束,以更加健康的姿态投入市场竞争中。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现状评析与路径探寻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现状评析与路径探寻
技 术性 因素 , 而是社会 变迁所 凸显的体制和文化难题 。中国 当前亟需积极 引入 “ 竞争推进” 之理念 和措施 。 以扫 除残余的 身份
观念 , 构建政府和社会层 面的竞争认 同, 最终引导市场经济体制 的渐进 式 变革 。 [ 关键 词] 反 垄断法; 竞争政策 ; 竞争推进 ; 竞争文化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2 . 2 9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7— 8 4 8 7 ( 2 0 1 3 ) 0 1 — 0 0 6 7— 0 5
霄 2 0 1 3 . 1
民 主 与 法 治
中国反 垄 断 法实 施 的现状 评析 与路 径探 寻
张 志伟 , 应 品 广2
( 1 . 江 西财 经大 学 , 江 西 南 昌 3 3 0 0 1 3 ; 2 . 上海 对 外贸 易学 院 , 上海 2 0 0 0 5 0 )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 科基金项 目“ 反 垄断法规制 的国外典 型案例梳 理研 究” ( 1 I B F X 0 5 4 ) ; 上 海地 方本 科院校“ 十二五 ” 内涵
反垄 断法 实 施的现 状 评析 : 技 术性 改进 难解 体 制 性难 题 自2 0 0 8年 8月 1日正 式实 施 , 中国《 反垄 断 法》 已经走 过 了将 近 四年 的历程 。在 此 期 间 , 上 至 国务


院, 下至三大具体执法 部 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 会、 国家工 商行 政 管理 总局 和 商 务 部 ) , 都 相 继 出 台 了一 系列 的实施 性 规定 。 ④此 外 , 还 有 相 当一 部 分 的 《 征求意见稿》 ② , 在不久的将来 就会 成为指导法律 实施 的部门规章 这些 已经或即将出台的实施性规 定, 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的 实 施 构 建 起 了 基 础 性 框 架——经营者集 中的申报、 审查和救济 , 垄 断协议 、 滥用 市 场支 配地 位 以及 行政 性垄 断 的规 制 内容及 程 序, 至此 已经 基 本 有 章 可循 。西 方 国家 用 了几 十 年 时 间才 建立 起来 的 实 施 框 架 和 体 系 , 在 几 年 时 间 里 已经在我国初步形成 , 然而 , 《 反垄断法》 出台伊 始 被寄予的厚望和期待 , 在这段时间里也渐渐 冷却 和 淡化 。执 法 和 司法部 门大 量 的“ 不作为” 或“ 不敢 作 为” , 一 时 间淹 没 了 他 们 在 规 则 细 化 和 技 术 性 改 进 上所 做 出 的积极 探索 和努 力 。 在行政执法层 面 , 除 了商务部为应对层 出不穷 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并发布 了处 理 决定 之 外 , 国家 发 改 委 和 工 商 行 政 管理 总局 层 面 尚未有正式依据《 反垄 断法》 处理 的案件 见诸媒体 和公众 。早 期 的广 西 部 分 地 区 米 粉 串通涨 价 案 j , 发 改委 并 未 主动介 人 , 而 是 由南 宁 市 和桂 林 市 的价 格执法机关直接依据 《 价格法》 来处理 的。被誉为 工 商反 垄 断第一 案 的 “ 连 云港 行业 协 会 垄 断 案 ” _ 2 J ,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作者:李青方艳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2年第09期近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联合组织召开全国统一大市场竞争问题线上研讨会,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学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尚明参加了研讨。

会议主要围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面临的挑战,破除地方行政垄断推进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建议等方面展开学术研讨。

一、新《反垄断法》最大亮点是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与会专家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

自201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后,我国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逐步向竞争政策倾斜,但竞争不足与竞争无序的现象依旧存在。

作为政府经济权力运行“失当”典型的行政性垄断,长期以来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严重阻碍了竞争政策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亟需予以规制。

专家指出,今年《反垄断法》的修订正是通过完善竞争政策的顶层设计,从法律层面对行政性垄断予以规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整体来看,新修订《反垄断法》的重大进步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二是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三是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四是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其中,最大亮点是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督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与会专家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落实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的关键之举。

但在实践中仍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主要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监督缺失。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由政策制定机关对照设定的标准自我审查文件中是否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并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I中文摘要中国原本是一个单法域国...

I中文摘要中国原本是一个单法域国...

中文摘要中国原本是一个单法域国家,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自然也不存在反垄断法的区际冲突。

但是,随着中国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中国将成为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的国家。

根据中国现行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制度50年基本不变,这不仅使得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由此产生,而且使得反垄断法区际冲突作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种特定情形也由此产生。

中国这种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都要复杂得多。

因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相同社会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如此,又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如此。

反垄断法区际冲突严重制约着我国不同法域间在反垄断行为方面的协作与互助,也不利于我国两岸三地经济的协同、稳定、健康和快速发展,因此,研究中国反垄断法的区际冲突与协助问题,探寻中国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解决原则、路径和具体方法,不仅对中国两岸三地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华民族的民族凝聚力,早日实现海峡两岸的统一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在如何解决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上,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研究这一问题,无疑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

本部分主要阐述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源起和研究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区际冲突虽然源于法律冲突和反垄断法冲突,但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冲突,也不同于一般的反垄断法冲突,它是同一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域之间在反垄断法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此种法律冲突通常只有在联邦制国家(复合法域国家)才能发生。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王 自力 ‘


引言
我国 反垄断法 》第 l 条规定 :“ 了预 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 护市 场公平 竞争 ,提 高经济运行 为 效率 ,维护 消费者利 益和社 会公共 利益 ,促 进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 ”显然 ,预 防 和防止垄断 行为是反 垄断法 的基本 目标 , 但 反垄 断法》 对某些垄 断特别 是行业 垄断又予 以一些特殊
实施 的有 益 补 充 ,但 反 垄断 法的 私 人 实施 在 各 个 国 家和 地 区的 反 垄 断法 中的 重要 性 和 具 体 的制 度 很 不相
同。反 垄断 法私 人 实施 中的一 个 重要 问题 是 间接 购 买者是 否有 资格 对 涉嫌 垄 断行 为提起 民事诉 讼 , 而这 又
是 一 个在 理论 上有 争 议 、 在 实践 中做 法 不一 致 的 问题 。《 垄断 法》 在 实施 的 过程 中也 需要 借鉴 其 他法 域 反
的规定 ,如 ( ( 断法 第 7 反垄 条就 明确 规定 :“ 国有经 济 占控制地 位的 关系国 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 的行业 以及 依法实行 专营 专卖的行 业 , 国家对 其经营 者的合法 经营活动 予 以保护 , 并对经营者 的经营 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 实施监管和调控”这就对某些垄 断行业的存在赋予 了合法 的法律地位。 , 为什么 反垄断法 对某 些垄 断行 为 网开 一面?这是 因为 ,在 一般 情 况下 ,“ 防和制止垄 断行 预
会实际状 况 ,以适用 除 外制度对 诸种 利害 关系进行 平衡 协调 。 因此 ,对某 些行 业予 以反垄断法 适用 。 除外 ,与反垄 断法在实 质上 是一致 的 。 虽然 ( ( 反垄 断法 》反 的是 垄断行 为 ,而垄 断行业 的存在只是 一种 状态 ,因而 , 要在位 的垄 断经 只

反垄断法实施现状探析

反垄断法实施现状探析

1 垄断的概念及含义
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 活 动 中 排 除 或 限 制 公 平 竞 争 秩序的行为和 状 态 。 换 言 之 , 市场主体为追求最大的垄断 利益 , 或滥用政府赋予的权力 , 或其自身已取得的市场支配 或利用特 许 经 营 权 , 或 与 其 他 经 营 者 合 谋, 垄断市场 地位 , 或价格 , 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 同 业 市 场 , 从而损害消费者权 益, 违反公 共 利 益 。 该 定 义 主 要 包 括 两 种 含 义 : 第 一, 垄断 是指垄断行为 , 既指市场 结 构 , 也 指 市 场 行 为。但 垄 断 的 法 学定义只指市场行为 。 各国反 垄 断 立 法 所 关 注 的 垄 断 已 不 2 垄断的分类 是或主要不是垄断结构而是居 于 垄 断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或 其 利 2. 1 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 , 《 谢 尔 曼 法》 克 莱 顿 法》 垄断并非一 律 违 法 , 其中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 益代表所为的 垄 断 行 为 。 美 国 的 《 的健康发展 , 等反垄断法都未 直 接 对 垄 断 进 行 界 定 , 只是对各种具体的 在反 垄 断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不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的 够充分发挥职工在民主管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由于依法行政 、 按 章 办 事, 增 加 了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避免了 “ 暗箱 操 作” 的 弊 端, 使 企 业 职 工 能 够 知 企 情、 议企 事、 监 企 政, 增 加 心 理 认 同 感; 企 业 广 开 言 路, 博 采 众 长, 才 能够充分发挥职 工 在 民 主 管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使企业宏观 决策更能体现 战 略 性 、 全 局 性、 前 瞻 性, 使职工对开创企业 新局面充满了信心 。 三是依法治 企 切 实 维 护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有利于发挥 职工的主人翁 精 神 。 应 加 大 依 法 治 企 的 宣 传 , 不断培养高 懂法 、 用法的 企 业 管 理 队 伍 。 注 意 引 导 和 增 强 素质的知法 、 的主体意识 、 权利意识和法治 意 识 , 使大家树立捍卫自己权 利的观念 , 熟悉行使权利的方 式 , 把依法治企内化为企业领 导和头脑中的 真 正 信 念 。 在 依 法 治 企 的 理 念 下 , 符合企业 生产规律 、 充满 生 机 活 力 的 新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基本形成 。 ) ( 构建和 谐 企 业 需 要 形 成 良 好 的 企 业 精 神 和 文 化 氛 3 围, 依法治企是 形 成 、 保 持 良 好 企 业 精 神 文 化 的 必 须, 是构 建和谐企业的必然选择 。 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是社 会 文 化 在 高 企 的 一 种 内 在 反 映, 是 企 业 人 为 了 实 现 企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通 过、 学 习、 科 研、 管理 、 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活动 所 创 造 出 来 的 一 种 与 社 会 、 时 代密切相关又有 企 业 特 色 的 人 文 氛 围 、 企业精神和生存环 境。 党的十六届六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 的 决 定 》 指 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 。 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 根 本 必 须 坚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在 意 识形态领域的指 导 地 位 , 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 进方向 。 但是 , 进入新 世 纪 , 国 际 国 内 形 势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化: 一是中国社会正 处 于 转 型 时 期 , 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地特点反垄断法地制定是以它所制约地垄断行为地存在为前提条件地.那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到底不存在垄断呢?回答当然是肯定地.我国实行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地、开放地和有效地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地存在就有竞争地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地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地矛盾.并且,长期地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地运行,使得中国经济长期未能得到“来自竞争地繁荣”().(一)经济性垄断所谓经济性垄断,和美德日反垄断法所称地“垄断”地概念基本相同.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地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地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地法律特征:、从经济性垄断地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地企业、企业集团.、从垄断地范围来看,是在法定地允许垄断地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地允许垄断,指地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地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地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地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地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地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地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从垄断地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地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地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从垄断地目地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地垄断利润.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地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地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地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地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早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地有机颜料地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地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地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又如,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太原市最大地三家彩色扩印企业串联发起以“彩扩企业经理恳谈会”地名义,把全市三十多家彩扩企业经理召集在一起,以协调价格为名,作出共同涨价地决定.致使该市彩冲扩费一夜之间涨了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地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很可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其危害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地发挥,使科技地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地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地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地目地背道而驰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私人企业在我国将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地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地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地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地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地地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笔者认为在目前地情况下,适度地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地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地.因为目前我国地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地要求,和国外地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地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地.适当地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地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有利地.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地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地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地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原则.比如,当某种商品地供应,商品出口,或服务地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掌握在苛企业或某企业集团手中时,就可以认定为构成了垄断状态.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地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追究.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地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地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地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地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构成违法.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地法律规定.因为象企业联合这种行为,极有发生经济性垄断,既限制了市场竞争,又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可能性.因为企业自身利益地驱使是企业走联合之路地内在动因.企业为了满足自己地利益,进行联合经营,而大规模地联合就意味着经济力量地集中,经济力量地集中再发展下去就是垄断.另外,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地行为地发生.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地气候,但我国地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地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地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地代价.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地方面发展,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二)行政性垄断垄断在我国地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改革以前,中国地经济生活为行政性垄断所主宰.行政集权严重制约企业活力,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经济处于低效运转,完全排斥竞争机制.相对经济性垄断而言,这种有赖于行政权力并凭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区域、行政隶属层次维系地行政性垄断,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企业之间地合法、正当地竞争地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地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地作用渗透到产、供、销地各个环节.因此,行政性垄断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地特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地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正逐步地被削弱.但是,传统地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性垄断地条件并不能完全消除,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得到有效克服.而且,又产生了某些助长行政性垄断地新条件.如地方地行政权力与其经济利益结合.行政性垄断仍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我们地经济生活中.如在财政税收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使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这往往表现在划地为牢、关卡林立,阻碍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原料流到外地市场,以致在农副产品地收购上频繁发起各种“大战”,诸如“棉花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烟叶大战”等等,人为地分割国家统一地市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用行政手段为其指定经营伙伴或协作单位;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规定特定地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采取内外有别地双重标准,对内优惠,对外歧视;地方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种种障碍,等等.这些行政性垄断地存在和刀菜,严重地抑制了市场竞争地活力,破坏了资源地合理配置,优化使用.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地必要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但在党中央地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地有关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关于开展和社会主义竞争地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管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地产品以外,其余地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地作法,是不合法地,应予以废止.”《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组织商品垄断价格.”《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地几点意见》规定:“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地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地竞争”,“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织.”另外.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地决定》、《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地若干规定》中也都体现了反垄断地内容.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我们经济生活中地垄断行为发挥了一定地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规范性不强,约束力弱.我国地反垄断立法,目前正处在积极地研究探讨与酝酿阶段.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已成为人们地共识.鉴于我国地经济生活中既有经济性地垄断又有行政性垄断.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反垄断特点地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地.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地运作来配置资源.依靠市场,通过成千上万个商品经营者之间按照一定地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来实现地.这种市场机制地有效运需要两个必要地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数量足够多并且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不存在垄断;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够反映资源地供求状况.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造成一种自由地、公平地市场竞争环境.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决定性地杠杆,但是价格地波动只能通过市场商品竞争和服务质量地竞争反映出来,即商品生产地价值规律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地作用地.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利益地分配、发展地动力等方面.竞争是市场活动中最活跃地因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地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削弱甚至受到破坏,那么市场机制就要出现结构性地、全局性地障碍,经济秩序就要发生混乱,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下去.因此,维护和促进竞争对于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用是十分重要地.然而,竞争本身并不是自然有序,虽有巨大地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地作用,自然状态地竞争本身都具有垄断地倾向.只有制定反垄断法并以此制约垄断行为,才能保证竞争地顺利进行.其次,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地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地法律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行为法范畴,是市场行为地基本法律之一.它地作用在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地活力.因此,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地地位是不可忽视地.没有反垄断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是不完整地.三、我国反垄断法应规范地行为探讨在反垄断法领域,现代经济发展地共通性及其要求使得在法律上表现为相融性和继承性.美国反垄断法地要旨精髓为德日等国家所吸呐,成为其本国地反垄断法地内在基因.美德日反垄断法地基本法理和主要内容体现了反垄断法地一般规律.作为反垄断法共同地东西,我国地反垄断法也是应该体现出来地.尽管我国比其他国家多了一个更为艰巨地反行政垄断地任务,但随着市场经济地迅速发展,必然又面临着与德日等国反垄断法共同地任务.根据我国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外地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地反垄断法规范地对象既包括行政性垄断,又包括经济性垄断.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反垄断法应主要以反行政垄断为主.因为此时对建立市场经济危害最大地是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有了一定地发展之后,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地要求和反垄断法地实施已经使行政性垄断基本消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地发展,经济性垄断地危害将越来越大,它将取代行政性垄断,成为反垄断法规范地主要对象.正因为如此,我国地反垄断法应规范下列行为:1.禁止行政性公司所谓行政性公司、即采用公司地形式,兼有行政权和经营权地组织.它为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所组建,往往滥用权力,限制企业竞争.其特点是:行政性、行业性和封闭性.所谓行政性,即执行某些行政机关地职能,享有管理企业地某些行政权.公司地内部表现为强烈地行政层次和行政隶属关系.行业性,指它所经营和管理地领域,通常表现为一个行业或某行业地一部分.封闭性,即在生产经营中公司所属企业需要地配件、技术,多在公司地组织安排下,由其内部解决.企业对外地经济活动也须由公司同意.行政性公司具有垄断性,它对所属企业进行严格地制约,限制这些企业地自主竞争.这种对某个行业或某行业地一部分地控制,使其他行业或同行业地其他部分地同类企业很难与行政公司所属地企业竞争.因而应受到反垄断法地禁止..禁止地区垄断所谓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以封锁所辖市场,破坏全国统一市场.地区垄断带有明显地地区封锁性,是以地方地暂时利益作为判断能否开放所辖市场地标准.地区垄断地主要表现是:过分强调推销本地商品,抵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止本地区某些原材料外流,限制本地同外地调剂原材料地余缺.地区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地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干预,促成企业兼并或设置障碍,阻止所属企业自愿参加竞争性地联合也应视为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加以禁止..禁止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包括()价格协议,指从事同一种商品地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地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以相同地价格销售产品,或相互通报价格情况,使价格趋于一致,避免竞争之风险.()生产企业利用自己地优势强迫销售企业按某种价格出售其产品.()价格歧视,指将同一种产品分别以不同地价格售给不同地购买方,从而造成不同地购买人之间地不公平地竞争地位..禁止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包括:()从事同一种商品地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地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地域上对市场进行分割,各自只能在其辖区内生产、销售某种产品.()就不同地购买者做出只能购买相应地企业地产品地约定.()就进入不同地市场地同种商品地数量加以约定,()规定各企业按照自己地技术水平,各自研究、生产自己地产品,以此划分市场. .禁止若干企业、公司采取共同行动,封锁,排挤或损害某一特定企业或公司,使该企业或公司在一定市场上不可能与前者有公平地竞争..禁止企业、公司地负责人兼任国内其他企业、公司负责人地职务..限制企业、公司在国内提供地商品年总销售额或劳务总价额,昭果年总销售额或劳务总价额超过规定地数额,且其市场占有比重达到一定地比率,造成控制市场地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限制企业、公司联合或合并,如果企业、公司联合或者合并,使商品或服务地市场占有比重总和达到一定比例,以致出现联合控制市场地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限制企业、公司持有其他股份公司地股份,如果持有地股份达到一定地比例,出现控制市场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四、我国反垄断法地执行机构及权限我国应设置怎样地机构,保证反垄断地贯彻实施呢?目前国内存在着两种方案地争论.一种方案主张学习其他国家地做法,创设一个专门地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地执行,形式类似于日本地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种方案不主张新创设一个专门地执法机构,而主张采取确认地方式,根据现有地行政机关地工作职能和利益关系,确定某一行政机关为反垄断法地主管机关,为保证执法不受干预,可在该主管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地专职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地具体执行.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普遍做法,不失为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行机构地理想模式.它地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行政主管机关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而不受其他部门地干扰,其地位更适合对垄断与否做出公正地判断.并且其组织机构和运作程序也便于根据实际需要并充分借鉴国外、海外地先进经验进行设计.然而这种机构模式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建立地成熟条件.因为国家正面临着机构现状地压力,创设新机构难度太大.在现有地国家机关中确定相应地行政机关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地主管机关是较为现实可行地.这样既保证了执法地统一性,又避免因创设新机构给目前国家机构调整带来困难.并且也未排除待条件成熟时,由哪个部门充当反垄断法地行政主管机关呢?笔者认为,根据职能和利益条件,在现有地国家机构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适合承担起反垄断法行政主管机关地职责.理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独立地行使职权;它是国家经济监控管理地综合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职能决定,具有负责审查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等综合职能,而对垄断地制约,又与这些职能有密切地联系,因此,它本身已惧备了反垄断地职能基础;它作为经济临近管理部门与被临近管理人没有利益上地关系(有别于行业管理部门),超然地地位使其更适合于对垄断与否作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比较健全地市场临近体系和一支具有较丰富经验地执法队伍能够很快适应反垄断地执法需要.另外,我国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执行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际上通行地做法,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由相同地专门机构执法.对此我国也应采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执行反垄断法,必须具有相应地职权.借鉴国外地做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应享有下列权力:.调查权,即对违反反垄断法地行为依控告或职责进行调查地权力..查询权,包括有权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有权前往违法行为人地住所或其他场所进行查询..强制措施权,即必要时,有权对与垄断行为有关地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地权力. .对企业、公司联合、合并地审查决定权..处罚权,即对违反反垄断法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地权力,通常包括行政罚款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以及对垄断组织进行解散、变更地权力,等等.。

试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与完善——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1条

试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与完善——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1条

关责令改正”往往会导致监管效率的损耗。 ,
( ) 垄断执 法机 构 定位 的不 明确 二 反
我 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中, 在行政垄断法律责任 的实现机制上 , 规定 由“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 , 执法机构仅有“ 依法处理 的建议权 ”缺乏一个独立 、 , 统一和高效的执法机构 ; 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 , 以行
第 2 卷第 5 2 期 21 年 1 01 0月
广 西社 会主义 学 院学 报
J u a f a g iI si t fS caim o r lo n x nt ue o o il n Gu t s
V0 .2 1 No5 2 .
Oc. 0 t 1 2 1
试 论 赣 圉 亍 政 堇 法 律 责 任 体 粟 曲 ; 重 均 与 完 善
力, 实施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 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 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 法律 、 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
求, 对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 , 必须要以明确而具体的 法律责任为依托,而这恰恰是我国反行政垄断相关 法律中所欠缺的。 国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 , 我 在责任
政责任为主 ,具体包括 “ 责令改正”“ 、行政处分 ” 和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定位 ,反垄断法》 5 《 第 1
条规定 了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 出依法处理 的建议”这一规定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 , 的地位变得十分尴尬 。一方面 , 从名称上看 , 反垄断
“ 通报批评” 等几种 , 但责任 的实现形式规定过于笼 统, 没有太大的操作价值。总的看来 , 我国法律规范

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与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与解决方案

加强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
01
02
03
加强国际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交流 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 进经验和做法。
开展联合执法
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联 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 国垄断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反 垄断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
05 解决方案三:推动企业合规经营
加强反垄断民间监督组织建设
培育民间监督力量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 积极参与反垄断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监 督作用。
加强民间监督组织的能力建 设
为民间监督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专 业素养和监督能力,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
促进民间监督组织与政府 部门的合作
建立民间监督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调机制,加强合作与配合,形成政府与社会 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根据反垄断实践的发展和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 保持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反垄断执法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反垄断执法依据、 程序和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完善反垄断执法程序
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 明,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要点二
跨国公司与全球市场 的监管
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的垄断行为可能 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竞争造成影 响。未来,需要加强跨国反垄断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维 护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要点三
新兴产业与创新发展 的保护
新兴产业和创新发展是推动经济增长 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反垄断法 实践中,需要平衡保护市场竞争和鼓 励创新发展的关系,为新兴产业和创 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矛盾的法律后果(3篇)

矛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矛盾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矛盾。

矛盾的法律后果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权益,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矛盾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矛盾的法律后果1. 个人权益受损矛盾的法律后果首先体现在个人权益受损。

当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时,个人可能陷入法律纠纷,难以维权。

以下是一些具体表现:(1)法律冲突导致个人遭受不公正对待。

例如,甲在签订合同时,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然而,后来甲发现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免除部分责任。

这种情况下,甲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

(2)法律冲突导致个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例如,甲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这种情况下,甲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处罚,个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2. 社会秩序混乱矛盾的法律后果还表现在社会秩序混乱。

以下是一些具体表现:(1)法律冲突导致执法部门无所适从。

例如,甲因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部门分别处以罚款。

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难以确定如何处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2)法律冲突导致社会道德观念模糊。

例如,甲在签订合同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然而,后来甲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相冲突,导致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道德困惑。

3. 国家法律权威受损矛盾的法律后果还表现在国家法律权威受损。

以下是一些具体表现:(1)法律冲突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当公众发现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时,可能会对法律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

(2)法律冲突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例如,甲在签订合同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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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体系矛盾与解决方法
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在借鉴欧盟竞争法的立法蓝本上形成的,其在实施中还是具有欧盟竞争法的影子,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在中国的近期,在相关反垄断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反垄断法与美国反托拉斯法之间的冲突性。

错误的成本分析框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不同法律体系作出合理的解释,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并能够分析在不同的制度下应该选择哪种法律。

错误成本分析框架是在分析市场中的假阳性和假阴性的基础上,分析市场是否可以自行地扭转错误,是否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对这些假设的探究能够 ___的反垄断法进行新的认识。

现在,反垄断法中最具有权威性的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美国反托拉斯法是反垄断法的开山之作,在 ___0年在美国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为今后法律的制定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案例,而且对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提供了借鉴。

由于 ___、经济、文化的差异,各国的法律差异还是比较大的,欧盟竞争法与美国反托拉斯法产生了一定的对立。

从宏观的角度去考虑,中国的反垄断法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面临着制度的差异问题。

反垄断法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融合的问题一直是人们 ___的问题。

先不考虑学术方面的观点,仅仅是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分析,法律的相互借鉴还是能够持续的。


使是欧盟竞争法,其也借鉴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相关内容。

这种融合现象,说明不论反垄断法在哪个国家实施,其都有相同的框架为支撑的,而且能够采用相同的经济分析的方法,在世界范围内都能够建立相同的基本结构。

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能够分析竞争者之间的协议,承认了横向协议的正确性,所有的国家都承认除了利用
___固定市场,还可以借助市场福利的利弊来分析,能够更加全面地去分析市场。

然而,反垄断法在融合的过程中还是存在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___、经济、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就导致了制度的选择存在难度。

中国的反垄断法和欧盟竞争法之间就存在着差异,除了宏观的___方面的因素,同时,微观层面的制度框架也存在着差异。

(1)错误成本分析框架下的制度选择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对竞争限制的行为,这一行为需要结合相关的司法体系,分析其直接运作的成本因素,在所有机制共同考虑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的错误成本因素。

在制度运行方面,显性成本是更容易受到 ___的。

在复杂的市场中,市场行为会造成隐性成本的产生,隐性成本往往会被忽视,但是,这些被忽视的隐性成本会对市场的整体发展产生更为重要的影响。

在错误成本分析中,制度的运行会面临着不同的选择,如果错误的判定为无罪,那
么,法律标准就会模糊。

随着错误判定无罪的数量越来越多,就会出现很多潜在的被告,他们就会不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性就会降低。

另一方面,如果错误判定行为是有罪的,那么,法律的标准就会提高,法律就会刻意的去改变被告的行为。

所以,这两种问题就导致法律权威性降低和法律权威性上升的问题。

在发垄断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这些因素都会产生成本的限制,所以, ___地消除假阳性和假阴性因素是不可能的,所以,制度在选择和改善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

错误成本分析框架能够为法律的选择提供一定的方向,能够实现最优的.反垄断,可以达到最小化的目标。

但是,由于法律选择的原因不同,出现假阴性的错误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很多形式上的合作是有利的,而且,运用经济系统实现对垄断的纠正比司法错误的纠正更容易。

当竞争行为出现错误时,市场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纠正,但是如果出现了司法上的错误,就必须要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这一行为会对整个 ___产生不良的影响,而且市场的力量是不能完善的。

所以,应该分析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竞争行为是好的,避免假阳性的出现。

(2)差异化的具体例证
欧盟竞争法在实施中更加 ___假阴性,在分析历史和 ___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因素。

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将历史和经济、法律整合为一体,经济的发展模式不能使放任的,但是也不能管理的过于严格,应该在适当的基础上分析,建立经济宪法,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市场经济。

在经济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应该予以充分地肯定,但是又不能使权利过于集中,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对经济秩序进行管理。

在这种机制运行中,市场的主体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中会更加具有积极性,能够为社会作出更加突出的贡献,国家也必须遵守经济宪法的规律,制定出符合要求的经济制度。

竞争法在这个机制中应该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对欧盟竞争法分析中,着重分析其在确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门槛是否过于低,当市场上存在着相互竞争的行为时,就会产生完善竞争的局面,这一局面会使很多企业的目标发生偏离。

这时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就会具有一些特殊的责任,在这些责任的驱使下,他们就会形成恶性的竞争,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欧盟将很多企业的单方面行为作为禁止的行为,在完全竞争中很难区分出妨碍竞争。

欧盟竞争法在制定中,对市场的力量产生了阻碍的影响,产生了 ___歧视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欧盟竞争法对市场参与的要求很高,对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干预,使市场的作用不能全面地发挥出来。

欧盟竞争法不信任市场具有自我调节能力,容易出现假阳性的错误。

1、较低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门槛:欧盟竞争法将市场的份额的分配进行重点分析,这种做法在反垄断法中是比较常见的。

然而,却提高了对市场的干预。

在德国法中,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大于三分之一,那么,市场就具有自我支配的能力。

在欧盟竞争法中,市场要获得支配地位就必须具有50%的市场份额。

2、企业的特别责任: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门槛比较低,最突出的体现是在优势地位理论中体现的。

相对的优势地位,一般指的是在不具有市场优势的企业中,在比较特殊的条件中,对交易进行垄断的支配,所以,企业就不具有相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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