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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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及形成原因分析 (3)

(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 (3)

(二)酒驾原因分析 (4)

二、我国酒驾立法现状及入刑必要性探讨 (5)

(一)我国酒驾惩罚立法现状 (5)

(二)国外酒驾处置一览 (6)

(三)酒驾从严管理的必要性 (8)

三、酒驾新规介绍及法律意义思考 (9)

(一)酒驾新规情况介绍 (9)

(二)酒驾入刑的法律意义 (10)

四、酒驾新规后的效果 (12)

主要参考文献 (14)

绪论

1.选题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醉酒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醉酒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2011年5月1日我国已经更新刑法,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犯罪化,符合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2.国内外研究综述

3.研究的写作方法

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信息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经验总结发,思维方法,

4.提纲内容,思维方法

本文通过对国外的醉酒驾驶处罚力度与国内现况作比较,以及国内醉驾入刑以前的处罚力度与入刑后的力度做比较,入刑前后效果数据的对比说明了醉驾入刑的迫切性及必要性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所以生命力强,就因为脑子不长记性。与每一次酒后驾车酿惨剧一样,惨剧似乎皆是因为酒精。然而罪魁祸首又不是酒而是人!因为“酒不自醉人自醉”,是人不长记性。

法学专家谢望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即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犯罪成立。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卢建平也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在罪名的设定上,可将其设定为

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CB19522-2004)标准中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规定,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从该标准可以看出,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由此可见,我国制定的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较上述国家放得过宽,是瑞典的10倍,是美国的2.5倍。在此,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参照国外的标准,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事惩罚;公共安全

论醉驾入刑

一、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及形成原因分析

(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346129起,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醉酒驾驶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酒后驾车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危行为。

(二)酒后驾车原因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酒后驾驶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

驾驶人饮酒后判断操作能力降低,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行车的距离和速度,不能正确地处置突发情况;人体的神经传导受到麻痹,触觉迟钝,导致驾驶人不能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酒后易疲劳,易引起视觉障碍,难以发现视野边缘的隐患,容易发生事故。

二是自恃驾驶技术高超,安全意识不强。

部分驾驶人员在酒桌上,为哥们义气,将驾车安全意识就抛到脑后,喝酒敞开肚皮,加上自认为酒量大,技术过硬,少喝一点不碍事,往往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往往酿成大祸。

三是存在侥幸心理。

许多人觉得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被交警抓到和处罚过,自己不一定会被处罚,于是便酒后驾车,最终导致了车祸的发生。

四是处罚力度不够,惩罚不严。

新规出台前,醉酒驾驶也只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6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车违法成本过低,对酒后驾车的执法管理成本较高是酒后驾车频繁出现的重要成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酒后驾车的处罚较轻,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在我国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小得多,与其酒后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相比也是不成比例的。正是由于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过轻,才致使酒驾现象屡禁不止。

二、我国酒驾立法现状及入刑必要性探讨

(一)我国酒驾惩罚立法现状

(一)我国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立法现状。

1、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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