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驾入刑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酒驾问题在我们国家变得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将醉驾入刑。
然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措施以及其效果,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分析。
1. 醉驾入刑背景酒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过去,我国对于酒驾行为多采取行政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改变司机的行为,因此,醉驾入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2. 醉驾入刑的意义• 2.1 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将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惩罚,这对于遏制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
• 2.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通过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2.3 提高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让公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在行车时更加谨慎。
3. 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尽管醉驾入刑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 3.1 证据难以确切醉驾行为的证据往往比较难以确切,特别是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给醉驾入刑的司法定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3.2 刑罚过重与过轻问题对于醉驾入刑的刑罚设置,仍然存在刑罚过重和过轻的问题。
对于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有相应的刑罚,以公平公正地处理。
• 3.3 醉驾边界不清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醉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主张应该以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的异常等。
4. 醉驾入刑的完善针对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醉驾入刑法律问题

浅论醉驾入刑法律问题【摘要】随着近些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的接连报道,把醉驾推向了风口浪尖,《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包含其中,是立法者对醉驾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回应。
但在醉驾入刑后,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样的立法是否合理,当前的立法是否可以真正的扼杀醉驾时,不得不产生随之而来的疑问和困惑。
本文首先从我国醉驾的现状,并从法理,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这几个方面分析了醉驾入刑的合理性,为我国醉驾立法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醉驾;刑事立法;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了入罪的处理,“醉驾入刑”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学界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高晓松醉酒驾车造成了四车连撞的追尾事故,撞在“枪口上”的高晓松也因此付出了代价,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成为“酒驾入刑”实施以来国内首例最高量刑的判决。
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说是醉驾入刑实施上的破冰之旅,也为以后对于醉驾的处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一判决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和学界使得对醉驾入刑问题的争论再一次被推向了顶点,醉驾如何确定以及对醉驾的处罚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
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从醉驾的现状入手,肯定了醉驾入刑立法上合理性,并分析了立法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期“醉驾入刑”可以在实践中可以真正起到抑制醉驾的作用,而非仅仅流于形式。
一、醉驾入刑的合理性醉驾入刑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说辞,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是立法的趋势,不容置疑,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
(一)法理的分析对醉驾愈发严重的当今社会,刑法将其纳入惩罚体系也不足为怪,并不能以刑法的谦抑性来否定醉驾如刑的合理性。
国外立法也大多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惩罚体系并予以惩罚。
而且从法律的作用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强制作用只是其一,我国刑法在修订前的立法对于醉酒驾车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予以惩罚,使得法律的其他作用也很难得到发挥,也就无法对醉驾者产生威慑力,醉驾者的侥幸心理的产生也不足为奇了。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Vol.33No.9Sep.2012第33卷第9期2012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醉驾”的界定及现状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有明确界定,该规定对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做出了定量判断。
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或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酒驾车。
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车与饮酒驾车进行区别对待。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10年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6876起,造成54981人死亡、22935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9亿元。
2011年1至6月,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在所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中,40 ̄50%皆为酒驾引起。
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
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836件,其中,法院已经判决10060件[1]。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2011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车35.4万起、醉酒驾车5.4万起,同比降幅均超过四成[2]。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随着汽车日益普及,以醉驾、危险驾驶为特点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因此,国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贯彻执法依法、维护社会治安,除了规范醉驾行为,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认定醉驾行为的后果,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定,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一是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指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参与者或者他人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定的直接后果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醉驾行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都将视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醉驾行为构成犯罪:指以醉驾为特点,具备故意犯罪或者故意误用车辆等情形,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条件,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具备故意行为的条件:若醉驾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行为,便可以追究醉驾人的刑事责任;3.未乘坐安全带:指当事人未乘安全带导致被困或者把乘客未系安全带从而造成损失;4.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证:指醉驾未获得、经有效期限过期或者携带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而造成交通事故;5.不使用安全驾驶:指当事人明知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却不采取安全驾驶手段而造成交通事故;6.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意外损失:当事人因醉驾行为,使车辆发生意外损失的,也将视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而言之,以上几种情形中,凡是醉驾行为导致生命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害,都将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责任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法律对醉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人,社会公众必须严格执行,从而为社会的安全生活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避免醉驾事件的发生。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随着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对于醉驾行为的惩治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现行的醉驾入刑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容易导致部分涉醉驾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因此,我们提出了《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加强对醉驾者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具体措施包括:
1.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处罚,将入刑标准从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提高至100毫克/100毫升,以更严格的标准来惩治醉驾行为。
2.加大对醉驾者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吊销驾驶证和拘留等惩罚措施,同时加大对涉醉驾事故的赔偿力度,从法律上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3.加强对酒驾的预防和监管,建立完善的酒驾预防和监管机制,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酒驾行为的实时监测和精准打击。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不仅是对醉驾行为的打击,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保障,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保障水平。
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的环境,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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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醉驾”成为近日热词。
先是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继而最高院负责人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必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的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学界对这一条的评价争议很大,多数认为它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应该取消该条规定,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还有学者指出:”但书”不能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全部犯罪,只能对部分犯罪发挥作用。
本文将探讨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书的适用范围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以求能对”但书制约醉驾入刑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但书是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但书,但书的出罪功能在价值和目标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致的。
罪刑法定对形式正义的侧重是为其限制刑罚权、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服务的,但达到这样的价值目标是不能离开对行为的实质考察的。
但书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总则性的对犯罪成立的量上的底线规定,把实质性考察引入了罪与非罪的判断过程,是对罪刑法定的坚持和完善。
没有罪刑法定的制约,对社会危害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造成判断罪与非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造成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但是缺少但书,罪刑法定就极容易被僵化理解,造成判断罪与非罪时只重形式不察实质。
因此,但书与罪刑法定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司法体制下,但书的出罪功能对罪刑法定精神内涵的实现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但书通过出罪体现了判断罪与非罪过程中对实质方面的考察的必要性,有助于在处理案件时合理地协调形式与实质,既达到一般公正,又兼顾个别公正。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场关于醉驾案件讨论交流会,旨在共同探讨醉驾案件的法律法规、犯罪特点、司法实践等问题,以期为我国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发言,以下是我对醉驾案件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一、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3. 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的;4.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醉驾案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醉驾案件的犯罪特点1. 主体多样化:醉驾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等,其中以驾驶员为主。
2. 犯罪动机复杂:醉驾案件的犯罪动机包括寻求刺激、炫耀、逃避法律制裁等。
3. 犯罪手段隐蔽:醉驾者在饮酒后驾驶,往往采取规避检查、临时停车等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犯罪后果严重:醉驾案件往往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醉驾案件的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犯罪分子。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3. 加强协作:公安、交警、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打击醉驾犯罪的合力。
4. 完善立法: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
四、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对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醉驾入刑以来,这方面的内容一直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
有的人了解是为了能够预防这样的犯罪,而有的人则是想知道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关于醉驾入刑,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醉驾入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其中醉驾事故更是让人痛心疾首。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我国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对醉驾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本文将详细阐述醉驾入刑的法律后果。
一、醉驾入刑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入刑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醉驾行为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驾者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的最高期限为六个月,罚金则根据醉驾者具体情节进行判定。
2. 吊销驾驶证醉驾行为一旦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醉驾者的机动车驾驶证。
这意味着醉驾者将无法再驾驶机动车,给其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3. 处罚金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驾者还需缴纳罚金。
罚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醉驾者的犯罪情节、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判定。
4. 民事责任醉驾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醉驾者需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5. 社会影响醉驾入刑后,社会对醉驾行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醉驾者将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对其个人名誉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6. 重新考取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驾者在吊销驾驶证后,需等待五年方可重新考取。
浅谈我国的“醉驾入刑”

1醉 驾 入刑 概 述 .
什么是醉驾? 因饮酒而完全丧失 、 或是部分丧失个人意志 。 却在这 种状态 下驾驶机动车 . 那么这种行 为我们就称之为醉驾 。根据我 国关 于《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 呼气酒精含 量阈值与检验》 的规定 , 酒后驾车 是指行为人每 10毫升血 液中酒 精含量在 2 一 0毫克之间 .若达到 0 O8 8 0毫克以上 . 就认定为醉酒驾车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 这是我 国《 刑 法修正案( )及《 八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 正案》 的规定 , 自21年 5 1 01 月 日零 时起实行 。 这就意味着 , 此 以后 . 从 醉酒驾 车 就触犯刑法 . 即醉驾人刑 。
21 年 5 02 第0 期
科技 置向导
◇ 百家之言◇
浅谈我国的“ 醉驾入刑”
王 艳
( 河南省林业学校
河南
洛阳4 10 ) 7 Fra bibliotek0 0【 摘  ̄10 1 5 1日零时起 ,刑法修 正案( 》 21年 月 《 八)新加入 了醉驾入刑的规定 , 此规定一 出立即成 了 社会 各界热议 的焦点 , 中虽然 支 其 持的呼声 占 大半边天 . 据 但反对的批判也 明显暴露 出这个新规 定存在的 问题和缺陷。因此 , 醉驾入刑这个规定虽然具 有积极 意义, 其存在具 有
什 么是 “ 醉酒 ” 行为人只要每 10 ? 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 8 毫 克 0
以上. 就认为是醉酒驾车。但关 于此标准 的具体适用 , 很多人认为 , 仅
仅以此单一的标准划分“ 与 “ 醉” 非醉 ” 有失公平 . 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 吻合 因为每个人的体质不 同 . 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 的影 响程度 也不 同. 有人喝一杯酒就醉 . 有人 喝几十杯酒才醉 , 何为“ ” 醉 不能笼统 定义。 因此 . 于“ 对 醉驾” 人刑 的“ . 醉” 除了对行为人 进行 酒精含量检测 之外. 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识状态 、 驾驶时速 、 驾驶时 间和地 点 等进行综合考量 . 然后再进行定 罪处刑 。 “ 醉驾 ” 虽然危及公共安全 , 我们要加大预 防、 惩戒醉驾 , 但我们 也 不能够简简单单的“ 一刀切 ” 敷衍 了事 . 应该 以一种 细化的 、 慎之 又慎 的态度对待 “ 醉驾 ” 入刑问题 3“ . 醉驾入刑 ” 2 不可留模糊空间 据新 华社有关报道 . 最高人 民法 院党组 副书记 、 副院长张军 曾有 若醉驾“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 著轻微 、 危害不大 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一 席话 . 醉驾人刑 ” 把“ 这个话题再度推向舆论 的风 1浪尖 。 : 3 不少人质疑 、 发问 :怎样才算是情节显著轻微? “ 我们根据什么来判定 呢? 如果对认 ” 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统一标 准 . 不仅容易滋 生腐败 . 给特权人 士留空 子. 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 ( ) 八 醉驾人刑打击醉驾 的立法初衷 。 因此 , 醉 驾入刑一定要 细化 、 要清晰 . 不可留模 糊空间 。 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 法 上. 也不应该有 自由裁量权
辩论内容

反方:“醉驾入刑”不该一刀切一:1.“醉驾入刑”是“运动式立法”,是“激情立法”。
这一立法缺乏理性,很不严谨,存在许多立法技术问题。
A、有很多漏洞可钻,很多配套法规没跟上,起不到惩罚作用。
①首先,遇查醉驾时,采取拖延的变法,最常用的办法是:司机拒不下车接受检测。
如果当时被查的人血液中酒精浓度就在80mg上下,拖延一、二十分钟都会降到醉驾以下的标准。
结果,警察最多能以防碍公务进行行政拘留(防害公务罪要造成严重后果)。
遇到司机拒不下车的情况,警察是否有权强行开锁?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警察强行开锁,强行开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就算有权强行开,这在执行起来也非常困难,强行开锁后导致车辆财产的损失有谁承担呢?这些都没有相关规定及时跟上。
②另外,当着警察的面喝酒。
遇警察查醉驾,就把车停下来,在警察进行吹气检测前,当着警察的面喝大量白酒,然后下车待警察检测。
如果警察检测酒精浓度超标,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为什么呢?因为警察根本无法证明:这个人是在停车前就酒精超标了,还是刚刚喝了酒导致的酒精超标!证明醉驾的举证责任在警察一方,而不是被告人自己。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认定他为无罪。
当然以酒驾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可以的。
B、交警权力空间过大,极易产生腐败,最终还会引起事实上的不公平:如果交警延误抽血,必然导致酒精含量下降,对交警的这个权力如何监督?交警这样做是要承担纪律处分还是刑事责任?相关立法并没有跟上。
还有就是滥用职权的现象,天涯社区看到一篇帖子,说新疆喀什交警错将高血压司机错当醉驾抽血化验耽误3小时导致死亡的帖子。
如果属实,这将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
C、对公务员、律师群体惩罚过重:从量刑来看,这属于一个轻微犯罪,但这个轻微犯罪却带来了严重的惩罚后果。
公务员、律师处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律师法》49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醉驾入刑”理性思考

“醉驾入刑”的理性思考摘要: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实施以来,有效地遏制了严峻的交通事故形势,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规定被人们称为”醉驾入刑”。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汽车销售量逐年攀升,全民掀起购车热潮,然而由于驾驶者的素质不能同时提高,每年因为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是居高不下,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据公安机关统计,仅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3206起酒后和醉酒驾驶肇事案件,造成1302人死亡。
近年来发生的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造成4死1上等重大醉酒驾驶恶性案更是不断刺激和挑战着人们的神经,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之前对醉酒驾驶只能使用行政处罚,即拘留15天,吊销驾照,罚款2000元,而这对醉酒驾驶的顽固分子已明显不能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今已有一月了,公安部门对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且快速侦办,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件,醉驾当事人无一例外被判处实行。
这对于打击醉酒驾驶无疑是一记重拳。
新法规的定和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但是该法在实施中的以下几点也应引起思考:第一、”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刑。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含80)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醉驾入刑论文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即兴思维的克服与复位一、醉驾入刑产生的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拥有汽车辆逐年攀升,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居高不下,据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醉驾引起的事故占50%-60%之多,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成为当今影响人们安居乐业的专业杀手。
如何解决此问题,成为国家、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安部曾多次组织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在醉驾入刑立法讨论过程中,争议颇多,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实施, 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规定,使争论颇久的醉驾是否入刑尘埃落定,使刑法体系中的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设置了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的刑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修改,对醉驾者规定了吊销驾驶证5年的处罚。
对于醉酒驾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否原本由行政法调整的所有情节均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其刑事违法性,均给予社会惩罚。
国家在危险驾驶行为上的态度,曾一度引起热议,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如何掌握醉驾的入罪标准更成了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应一律入罪,无论情节如何、是否严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更是加强了对道路交通驾驶中酒驾、醉驾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力度。
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

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近年来,醉驾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仅令无辜的生命受到了威胁,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制定了醉驾入刑法规,对醉驾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的最新规定。
一、醉驾入刑标准的定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驾入刑标准是指饮酒后,在机动车上驾驶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超出了规定的上限。
该上限在我国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但普遍是80mg/100ml。
二、应用范围醉驾入刑标准适用于所有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不论机动车型号和属性。
同时,该标准也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无论是职业司机还是个人私人车主。
醉驾入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无证驾驶醉驾的最高量刑无证驾驶醉驾的最高量刑为拘役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吊销驾驶证,并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3. 造成重大事故的最高量刑对于驾驶机动车辆醉酒行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终身取消驾驶证,并禁止终身驾驶机动车辆。
4. 红绿灯不遵守的最高量刑醉酒驾驶时,不遵守交通规则,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红灯时强行通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外,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红绿灯不遵守的最高量刑为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吊销驾驶证,并禁止驾驶机动车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四、结语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小觑,它不仅威胁着公共安全,更直接影响到了道路上的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生命安全。
为了减少醉驾事故的发生,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需配合施行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
同时,我们广大司机也应该树立安全意识,不喝酒驾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论文单纯醉驾行为应当入刑的思考

论文单纯醉驾行为应当入刑的思考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醉驾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醉驾不仅危害驾驶者本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甚至致命。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单纯醉驾行为应当入刑。
本文将从社会影响、法律约束和行为预防等方面探讨单纯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一、社会影响:单纯醉驾行为对社会影响巨大。
首先,酒后驾驶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引发伤亡人数不断攀升。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酒后驾驶是导致许多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醉驾会导致交通拥堵和路面秩序混乱。
酒驾者在异常状态下的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和道路纠纷,给其他驾驶者带来安全隐患和不便。
这些负面影响不仅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困扰,也给整个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二、法律约束:单纯醉驾应当入刑,可以加大对酒驾者的法律约束力度。
法律规定可以使人们对违法行为心存畏惧。
目前,我国的法律仅对屡次醉驾的人加以相应的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但这些行政处罚在威慑作用方面并不够强大。
如果将单纯醉驾行为入刑,将可以加大对酒驾者的打击力度,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入刑后,酒驾者将面临拘役、刑事罚款等刑罚,这将更有效地降低酒驾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三、行为预防:单纯醉驾行为入刑还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
入刑能够通过惩罚行为来改变人们的驾驶行为。
对于那些有酒驾倾向的人来说,法律的镇压力度可以使他们重新审视酒驾的后果,提高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
同时,入刑还可以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酒后驾驶的认识和警惕性。
通过信息的传播,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并且引导他们远离酒驾。
结论:单纯醉驾应当入刑是出于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
醉驾不仅危害驾驶者和其他道路用户的生命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入刑,可以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并起到预防的作用。
此外,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醉驾入刑政策的有效执行。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中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今天我们将会讨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首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驾驶者,由于酒精影响大脑,降低了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驾驶技能,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因此,酒驾行为不仅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一项极其危险的行为。
其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非常严重,最高可被判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一般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酒驾行为不仅可能严重伤害他人,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罚。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具体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河南周口,一名男子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
当交警上车后,该男子试图逃跑并驾车撞击交警车辆。
最终,该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2019年6月,内蒙古通辽,一名酒驾司机行驶至机动车道右侧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造成女子当场死亡。
该男子酒驾行为被认定给予危险驾驶罪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五千元。
案例三:2021年6月,四川成都,一起被酒驾司机撞击的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伤,另外三人轻伤。
交警赶到现场后,酒驾司机被检测出酒精含量超标,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案件。
该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款二十万元。
综上所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对个人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还会导致法律制裁。
任何人都应该认识到酒驾行为的危险性,自觉摒弃饮酒后驾车的不良习惯,共建和谐社会。
除了严重的刑事责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还会对驾驶者的生活造成长期影响。
醉酒驾驶会导致驾照被吊销,同时也会影响驾驶者的职业发展和信用记录。
深圳醉驾处罚2024标准判刑 醉驾处罚2024标准

深圳醉驾处罚2024标准判刑醉驾处罚2024标准一、2024年醉驾入刑标准是什么?一、醉驾入刑标准: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二、醉酒驾驶行政处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2024新交规酒驾和醉量刑标准是多少?新交规酒驾和醉量刑标准:饮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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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及形成原因分析 (3)(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 (3)(二)酒驾原因分析 (4)二、我国酒驾立法现状及入刑必要性探讨 (5)(一)我国酒驾惩罚立法现状 (5)(二)国外酒驾处置一览 (6)(三)酒驾从严管理的必要性 (8)三、酒驾新规介绍及法律意义思考 (9)(一)酒驾新规情况介绍 (9)(二)酒驾入刑的法律意义 (10)四、酒驾新规后的效果 (12)主要参考文献 (14)绪论1.选题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醉酒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
醉酒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2011年5月1日我国已经更新刑法,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犯罪化,符合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2.国内外研究综述3.研究的写作方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信息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经验总结发,思维方法,4.提纲内容,思维方法本文通过对国外的醉酒驾驶处罚力度与国内现况作比较,以及国内醉驾入刑以前的处罚力度与入刑后的力度做比较,入刑前后效果数据的对比说明了醉驾入刑的迫切性及必要性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所以生命力强,就因为脑子不长记性。
与每一次酒后驾车酿惨剧一样,惨剧似乎皆是因为酒精。
然而罪魁祸首又不是酒而是人!因为“酒不自醉人自醉”,是人不长记性。
法学专家谢望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即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犯罪成立。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卢建平也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
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在罪名的设定上,可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CB19522-2004)标准中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规定,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从该标准可以看出,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
由此可见,我国制定的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较上述国家放得过宽,是瑞典的10倍,是美国的2.5倍。
在此,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参照国外的标准,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事惩罚;公共安全论醉驾入刑一、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及形成原因分析(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346129起,死亡78067人。
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
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
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
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
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
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
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
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醉酒驾驶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酒后驾车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危行为。
(二)酒后驾车原因分析在现实生活中,酒后驾驶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
驾驶人饮酒后判断操作能力降低,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行车的距离和速度,不能正确地处置突发情况;人体的神经传导受到麻痹,触觉迟钝,导致驾驶人不能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酒后易疲劳,易引起视觉障碍,难以发现视野边缘的隐患,容易发生事故。
二是自恃驾驶技术高超,安全意识不强。
部分驾驶人员在酒桌上,为哥们义气,将驾车安全意识就抛到脑后,喝酒敞开肚皮,加上自认为酒量大,技术过硬,少喝一点不碍事,往往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往往酿成大祸。
三是存在侥幸心理。
许多人觉得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被交警抓到和处罚过,自己不一定会被处罚,于是便酒后驾车,最终导致了车祸的发生。
四是处罚力度不够,惩罚不严。
新规出台前,醉酒驾驶也只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6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车违法成本过低,对酒后驾车的执法管理成本较高是酒后驾车频繁出现的重要成因。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酒后驾车的处罚较轻,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在我国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小得多,与其酒后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相比也是不成比例的。
正是由于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过轻,才致使酒驾现象屡禁不止。
二、我国酒驾立法现状及入刑必要性探讨(一)我国酒驾惩罚立法现状(一)我国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立法现状。
1、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事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法条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
因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
所以,受该理论的影响,在我国刑法中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长期未纳入刑法中给予惩罚。
上述行政处罚,并不能有效遏制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即便刑事处罚,也并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
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问题,但是,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对其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较轻。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对他人造成重伤以上损害的,仍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二)国外酒驾处置一览立法从严是国外许多国家处置酒后驾车的共同特点。
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
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大多数州对第一次超速违章的司机会采取教育为主的方法。
但如果再次违反交通规则,就逃不过惩罚。
在开车超速罚单最贵的10个州中,最高额的罚单可超过500美元,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权增加入狱处罚。
瑞典: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2年,轻者被扣驾驶证1年。
德国:凡是未满21岁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抽检发现血液中含有酒精的,无论是否达到法定的酒精浓度标准,均视为酒后驾车,并将处于125欧元和扣两分的处罚。
在实习期内的,警察将对其加重处罚,将实习期从2年延长到4年,并强制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班,直至毕业才能重新拿回驾照。
对青少年酒后驾车行为,德国实施了“零容忍”政策:凡是21岁以下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饮酒,无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浓度,均被视为酒后驾车,处以罚款和扣分。
大多数德国人都严格遵守禁止酒后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酒后驾车被视为极度不尊重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法国:法国交通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该国31.5%的交通事故由超速行驶造成,所以法国警察对超速驾驶者毫不留情。
法国法律规定,超速50公里/小时以上被视为犯罪行为。
英国:英国人嗜酒,饮酒和看戏几乎构成了人们夜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伦敦,你常常能够看到市区遍布的酒吧内挤满了人,很多人宁愿站在外面也要举杯畅饮一番。
酒后驾车便成了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管理得非常严格,初次酒后驾车,便会被吊销驾照一年。
此外,英国交通部计划给予警察更大权限监督司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行为。
无论车辆行驶状况是否正常,警察均有权要求司机停车接受酒精测试。
司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话,可被视作酒后驾车。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方法有:一是累计扣分,二是罚款,三是吊销驾驶执照,四是取消驾驶资格,五是监禁。
小车超速一般罚款2200澳元,并处暂停驾驶3个月。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万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万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