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国际结算合作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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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合作协议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乙方:XXX银行

地址:北京市地址:XXX

邮编:100010 邮编:XXX

为充分发挥XX银行和XXX银行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⒈根据国际惯例、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要求以及甲方的内部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国际惯例及相关监管规定处理业务,保证业务处理的时效性。因工作失误或延误导致的损失及后果,视情况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对乙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国际结算业务(乙方需提供相应批准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核准件)提供业务支持。如乙方不再具备合法的国际结算业务经营资格,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委托甲方叙作业务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信息,用于甲方进行系统客户信息维护。甲方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并仅用于本协议所确定的合作事项。若客户仅在一方建立业务往来,则另一方应避免主动与该客户叙作业务。甲方不应因知晓对方客户信息而作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双方应建立印押关系。乙方指定本行国际业务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和被授权部门业务章印模、被授权人的签样等,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权限和范围。甲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在乙方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受理乙方委托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甲方负责对外联络与交涉,乙方与受益人、申请人或委托人联系,重要事项甲乙双方需书面联系,并加盖经授权的签字或盖章。

5.乙方应在甲方开立本、外币结算帐户,办妥有关的开户手续。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金存入上述结算账户,并确保结算账户余额不低于所需的付汇金额。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信用证开证等授信业务,优先使用甲方为乙方核定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超出授信额度业务,双方共同协商落实付款担保及还款来源等具体问题。

6.甲方在接受乙方委托办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回单、副本或单据等交乙方确认签收。

7.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的国际结算业务,应直接与乙方联系,原则上不得与乙方的客户直接接触。对于该客户是否有权申请办理有关国际结算业务,及付汇商业单据和相关凭证的有效性、真实性由乙方负责审查并盖章确认,乙方负有了解客户和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以及遵守有关反洗钱规定以及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反洗钱相关信息等义务,并承担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甲方违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有关监管部门罚款等)和法律诉讼等风险。甲方仅负有对业务进行表面合规性审查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责任,甲方自行承担因其未能有效履行上述责任而产生的损失和风险。

8.业务手续费收益甲方原则上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收取。邮电费等成本费用及国外代理行/转汇行等非甲方收取的费用或系国外行补扣、漏扣的费用,乙方按实向甲方支付。乙方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客户收取,乙方对客户费用上的增加、折让、减免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的费用计收。费用及收益采取每月集中清算的形式,甲乙双方建立手工台帐逐笔登记,每月底前二个工作日由乙方主动划付甲方。

9.双方基于本协议而合作的具体国际业务品种的业务操作规程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如增加新的合作业务品种,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1.下列附件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共同确认,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效力。

(1)国际结算业务代理操作规程----出口业务;

(2)国际结算业务代理操作规程----进口业务;

12.经甲乙双方同意,对上述附件中的操作规程可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操作规程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后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争议,双方同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以解决。

14.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两年。未了业务继续按本协议执行。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协议。

1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国际结算业务代理操作规程

-----出口业务

总则

⒈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业务包括出口跟单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业务和出口跟单托收(以下简称托收)业务。

⒉除非另有约定,双方依据现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现行偿付统一规则处理信用证业务,依据现行托收统一规则处理托收业务。

信用证通知

⒈甲方收到注明由乙方通知的信用证及修改,负责表面真实性审核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乙方来证情况。

2.乙方接到甲方来证通知后,应及时指派专人到甲方处签收。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签收人员或让受益人自行到甲方处签收信用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如双方未尽相应的通知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证项下单据出单

⒈乙方收到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无误或经受益人担保后,在信用证正本上作背批,并将单据和信用证随附明确的审单记录及出单保函(如有)交甲方复核签收(非甲方通知的信用证,乙方需同时提交信用证正本)。单据和信用证需附在面函之后。

⒉甲方收到乙方交来单据后,须核对清单、面函及单据,审核无误后,依乙方指示和信用证要求寄单索汇(乙方在17:00之前交至甲方的单据,根据单据内容的复杂程度,甲方原则上一至两个工作日出单,甲方遇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除外)。不符点以甲方认定为主,甲方经审核单据发现有不符点且无担保或有担保但不能涵盖不符点,则甲方须联系乙方改单或提供担保,乙方应就相关事宜联系受益人,并书面指示甲方,甲方依据乙方指示行事,乙方可先以传真方式将该指示发送至甲方,并于次日将该书面指示原件交甲方,书面指示须由乙方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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