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草地(草场)建设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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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草地(草场)建设及管理办法
为实施好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畜项目,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开发草地和利用草地,促进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结合项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草地畜牧业发展根据养殖项目分布情况对人工草场区域作出科学合理的草场规划,选择适宜项目区种植的优质牧草品种,制定人工草地发展计划,建立草场档案,提高草地利用率,作好各种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条养殖户用承包地、二荒地、农户自行开恳种植牧草的荒山荒坡、草山草坡种植牧草的人工草场由农户自行进行生产管理和使用,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如对草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争议,由各项目区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养殖协会协调解决,协调达不成共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单位、个人(含企事业单位职工)在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协会的监督下可依法在项目区内承包、或转包农户承包土地经营人工草场。承包、转包人按合同进行经营和管理,按规定自觉交纳草地培育费和牧草种子费。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如需转让经营权属,须经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养殖协会及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协会将合同或协议送畜牧局备案。
第四条人工草场按照草场规划由协会组织养殖户实行分区轮牧或刈割,非项目牲畜不能在草场上放牧,保证草场载畜量科学合理,违者由乡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协会按每次每只(头)收取草场建设及管理费50-100元,由协会存入草场建设及管理专户。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协会按照规划区域和项目要求落实种草面积和落实种草农户,对人工草场的经营、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引导农户进行饲草饲料加工,提高草场利用率,使种草和养畜协调发展,畜草配套。
第六条草场内禁止火种,草场周围50米以内或草区至无草区50米内禁止野外烧火和烧草皮灰,违者罚款50-100元。如造成草地经济损失,将按损失大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纵火烧草地者,将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养殖农户要作好草地生产管理,不能过度利用草地,如不听从安排,意欲对草地进行无休止蚕食的,由乡政府、村委会或协会每年强行收取500-1000元作为草场建设费,防止草地退化。
第八条畜牧局做好草地病虫害的监测和预报,同时,种草农户发现病虫害应及时报告畜牧局,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减轻草场损失。
第九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者临时使用草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条对侵犯草地使用权,所有权,非法开垦破坏植被的,依照《草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对
偷割他人人工牧草的,按照村规民约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处以30-100元罚款。对于草场周边农户饲养的牲畜进草地吃草的,处以30-100元罚款。对故意破坏人工草地及其设施、放火烧毁及投放毒药在人工草地里的除赔偿损失外,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发生草地火灾不组织扑救或者不及时报告,对发生草地病虫害不及时报告情况,对草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适时中耕、除杂、追肥,作好科学管理,提高牧草产量,保证草畜配套。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村民委员会或养殖协会在乡人民政府和畜牧局的监督下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九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