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背景下长沙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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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背景下长沙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初探

■孟迪云徐巍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科研课题《农民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

—以长沙市为例》(课题编号:2010YBA103)阶段性成果

[摘要]在2011年初潇湘晨报的抽样调查中,政府给进城农民工提供与市民均等的公共服务中,36%的农民工认为最需要解决的是住房保障。而认为要真正融入城市,45%的农民工认为要消除的最大障碍住房。农民工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了长沙城乡一体化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长沙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给农民工住房保障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住房保障农民工

目前,在长沙工农民工有57万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约35万人。而这些农民工受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所制约,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资源和城市居民所拥有的社会保障,长期游离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之外,而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已成为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近些年来,实现农民工居住有其屋,保障其住宅权成为近几年来的立法实践的重点,在重庆、上海、广州等地都开始了试点。那么作为湖南农民工主要聚居地——

—长沙,如何将游离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农民工囊括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是2009年长沙市委制定《中共长沙市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的内在要求,也是长沙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必然选择。

一、长沙农民工住房的现状

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主要是通过买房、自行租房、单位或政府提供途径获得,长沙的农民工主要集中于建筑行业、餐饮服务业、清洁及家政服务业、个体商户、以及一些小商小贩。其中从事建筑行业和餐饮服务业占主要部分。

农民工工资受其行业性质所限,工资不高,自行租房的选择很少,往往会选择一些便宜的租房,这些居住点人员混杂,居住的房屋建筑密度大,居住环境差,公共设施设备少,比如西临湘江,东至书院路,北起城南西路,南至二环线的城区是长沙市区内沿江最大的棚户区,主要以木板、土坯、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建设不规范、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这样的房子质量不过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而现在近期出现的一种农民工住房形式——

—集装箱公寓,能够向农民工提供低质量但是价格低廉,管理宽松,租房只需交纳集装箱押金10000-15000元左右,每天的租金是6元,租后在押金中扣除租金,交还集装箱公寓时扣除租金和损坏赔偿后退回押金。一般建在江边等管理比较宽松的地方。这种居住环境比棚户区更差,但胜在价格非常便宜。

相对来说,很多农民工愿意住单位提供宿舍的,距离工作地点近,价钱也比较便宜,但是这种其员工提供的住房,多为集体宿舍,这类宿舍一般比较拥挤,卫生条件差,而且行业主要是建筑业和服务业。就总的来说,长沙市农民工居住得现状不容乐观。

二、长沙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现状

2007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提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2007年12月,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且政府可以采取兴建农民工公寓、廉租房等方式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而长沙也在这些制度的指引下作出了自己的立法实践:

1.农民工廉租房和城市居民廉租房制度并存

根据,2005年《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申请承租本市廉租房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本市五区外的进城就业农民;被本市用工单位录用,并签有劳动合同;月平均收入1200元以下;在本市市区无自有房屋。而第九条中规定租金标准按不同地域、层次、面积计算,应当低于同类房屋平均市场价,没有明确的指标量化,这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确定更低的标准,不然廉租房会导致不廉租的形象发生。

而城区的市民根据2008年7月制定的《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从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看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房屋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测算,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现在长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80元,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房屋的来源有已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回购的二手住房。

在资金保障方面,长沙虽然有对低收入农民工提供廉租房,但是在在财政投入是否有保障量化标准。根据2008年的《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但是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专项资金,而且长沙施行农民工廉租房和城市居民廉租房2套制度并行的方式,有多少能落到农民工廉租房建设上,是值得商榷的。

由此可见,长沙虽然单独制定了外来务工廉租房制度,但是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分割开来管理,只是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大局,而且在房源和保障形式上都没有城市居民廉租房多样化,农民工廉租房不适用货币补贴形式,在布局上也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工作便利,直接导致在城乡结合部建立的农民工公寓——

—江南公寓入住率低,尽管租金只要每月70元,环境优美,但因其位置处于长沙汽车西站,二环线东侧,导致多数农民工离工作地点太远,交通成本太高。

2.农民工公积金

2005年1月7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06年3月2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则再次明确指出,农民工可缴存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因此,2008年3月长沙制定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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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2012年10月(下旬刊)总第6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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