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比选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潭总部城公交场站配套道路与场平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比选文件
比选人:广益投资
日期:2016年 4月
目录
第一章比选公告
第二章比选申请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第五章评审方法
第一章比选公告
广益投资作为比选人,根据工程建立需要,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龙潭总部城公交场站配套道路与场平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比选围
龙潭总部城公交场站配套道路与场平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与施工进
度全过程造价咨询效劳;并按专家评审意见完成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容:〔1〕协助业主完成招标过程中所需的相关造价效劳工作;〔2〕在业主完成招标工作后,对照施工图完成项目施工清标工作,出具清标结果报告;〔3〕按《关于加强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华府发〔2014〕6号〕容〔有新规定按新规执行〕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等审核与报审工作;〔4〕对出具的书面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
2.标段划分:本次比选划分为1个标段。
二、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三、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工程中介效劳类工程造价咨询Ⅱ组〔乙级〕与以上级别的入库单位〔以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信息网上公示为准〕。
2.2013年以来未因工作质量等问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或市场禁入。
3.不承受联合体参选。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符合公告要求、有意愿参与的单位请于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自行登陆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信息网进展报名并下载比选文件。
五、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4月20日10时00分,地点为东三环二段航天路6号301室。
2.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同时应携带比选申请人法人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递交人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鲜章〕。
联系:5
第二章比选申请须知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龙潭总部城公交场站配套道路与场平工程项目
1.2 项目地点:龙潭总部经济城规划红线围。
1.3 工程规模:拟建道路长约610米,宽30至33米,包括土方、道路、给排水、电力、照明、绿化、交通工程等(其中道路涉与下穿铁路桥工程);公交场站场地平整约42亩〔包含场地土方挖弃与平整〕等相关配套设施工程。
1.4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1.5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比选围:
龙潭总部城公交场站配套道路与场平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与施工进度全过程造价咨询效劳;并按专家评审意见完成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容:〔1〕协助业主完成招标过程中所需的相关造价效劳工作;〔2〕在业主完成招标工作后,对照施工图完成项目施工清标工作,出具清标结果报告;〔3〕按《关于加强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华府发〔2014〕6号〕容〔有新规定按新规执行〕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等审核与报审工作;〔4〕对出具的书面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
3、比选申请人合格条件
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工程中介效劳类工程造价咨询Ⅱ组〔乙级〕与以上级别的入库单位〔以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信息网上公示为准〕。
3.2 2013年以来未因工作质量等问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或市场禁入。
3.3 不承受联合体参选。
4、比选申请费用
比选申请人编制申请文件、现场考察、递交申请文件等比选过程中所涉与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比选人不负任何责任,均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当。
5、比选申请规定
5.1无论比选结果如何,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均不退还。
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双方都应就比选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容,违者将对后果承当责任。
5.2比选人不对未中选情况作任何解释。
5.3比选申请人应认真检查比选文件是否完整,假设存在缺页或不全时,应与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
5.4比选申请人应仔细审阅比选文件中所有的说明,如果比选申请人编制的比选申请文件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
任何比照选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比选文件的有效理由。
6、比选报价说明
6.1由比选申请人根据项目概况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参考省物价局、省建立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相应标准,按《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立项目专业效劳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与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与管理经历对本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比例进展报价。
6.2比选报价包含以下两个工作容:
清单与清单控制价的编制费与。
施工全过程工程进度款、变更、签证等审核造价效劳费。
6.3比选申请人只能有一个报价,报价费率须一致,比选人不承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7.1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
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中文编制。
7.2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本比选文件的规定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文件应至少包括第四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一至十的各项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至少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加盖比选申请人鲜章的复印件〕;
〔2〕资质证书副本〔加盖比选申请人鲜章的复印件〕;
〔3〕2013年以来类似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比选申请人鲜章的复印件〕;
〔4〕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其他主要从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资格。
7.3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复印,并由造价咨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如果是由授权代理人签字,那么应在比选申请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
7.4除比选申请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比选申请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比选申请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7.5比选申请文件要求按规定格式和容填报,份数为正本一份,应在封面注明“正本〞字样。
所有比选申请文件应密封完好(密封方式不限),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外包装上还应写明:
〔1〕比选项目名称:
〔2〕比选申请人名称:
(1)“在2016年××月××曰时间××前不得拆封〞字样。
比选人不承受未按要求进展密封和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比选申请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产生的后果,比选人概不负责。
8、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8.1比选申请文件应该在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送达规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收。
2016年4月20日10时00分
8.2比选人在比选申请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比选申请书,将被比选人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比选申请人。
9、评审
9.1评审工作由比选人组织进展。
9.2评审原那么、方法与程序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9.3评审结果确实定:
比选人对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即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比选申请人,以下同)根据其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前三名。
1 0、中选通知书
10.1评审完毕后,比选人按评审结果确定本项目的中选单位。
具体中选容以比选人发出的造价咨询效劳委托书容为准。
10.2比选人将在评审完毕后5个工作日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10.3比选人对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不解释未中选原因。
11、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1.1中选人应于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比选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11.2如果中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者在规定的时间未与比选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比选人可以选择顺延后面排位确定为中选人,也可以选择重新组织比选。
在今后1~3年比选人将不接收放弃中选者参加比选(投标)。
第三章合同条款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国建立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全称〕:广益投资
咨询人〔全称〕: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效劳:
1、项目名称:龙潭总部城公交场站配套道路与场平工程项目
2、项目地点:市东三路二段,龙潭总部经济城规划红线围
3、项目规模:
4、效劳类别: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一〕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
〔二〕负责配合业主完成控制价的送审与评审工作,确保取得批复文件。
〔三〕道路涉与下穿铁路桥工程,如需使用配套铁路定额,应配合业主按铁路定额完成铁路保护控制价编制与控制价评审工作。
〔四〕现场派驻专业造价人员,负责非设计和施工变更原因造成投资额变化的备案工作。
〔五〕按《关于加强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华府发〔2014〕6号〕容〔有新规定按新规执行〕负责施工全过程的清标,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等审核与报审工作。
〔六〕上述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均须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与造价人员注册章。
〔七〕对出具的书面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与有关附件同义。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局部:
1、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围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并结清咨询效劳费后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公章〕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合同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XX:XX: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
::
合同签订时间: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与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与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与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方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与承当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效劳包括正常效劳、附加效劳和额外效劳。
1、“正常效劳〞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效劳〞是指在“正常效劳〞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效劳;
3、“额外效劳〞是指不属于“正常效劳〞和“附加效劳〞,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与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展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以下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与相关的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应当履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展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与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咨询人应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
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那么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效劳,完成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那么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效劳,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未支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局部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其费用由咨询人承当;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与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承受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建筑法》、《省建筑管理条例》与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一〕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
〔二〕负责配合业主完成控制价的送审与评审工作,确保取得批复文件。
〔三〕道路涉与下穿铁路桥工程,如需使用配套铁路定额,应配合业主按铁路定额完成铁路保护控制价编制与控制价评审工作。
〔四〕现场派驻专业造价人员,负责非设计和施工变更原因造成投资额变化的备案工作。
〔五〕按《关于加强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华府发〔2014〕6号〕容〔有新规定按新规执行〕负责施工全过程的清标,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等审核与报审工作。
〔六〕上述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均须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与造价人员注册章。
〔七〕对出具的书面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
①清标工作咨询人应在业主确定施工中标结果后5个工作日组织清标,对本项
目容和数量等再次核实,对漏项、重项、工程量误差等进展清理和调整,形成清标报告书报业主审核。
并配合协助业主报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备案。
②人工费调整施工合同约定了人工费可以调整的,在新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后,咨询人应于10个工作日对工程造价进展核算和调整,形成具体的调整报告报业主审核,并配合协助业主将调整后的造价结果报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备案。
③材料价风格整施工合同约定了材料价格可以调整的,项目工期每实施3个月,咨询人应与时清理一次,将清理结果报业主审核并配合业主单位与时报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备案。
④工程量清单偏差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偏差的,咨询人应与时清理,将清理结果报业主审核并配合业主单位与时报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备案。
⑤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咨询人应按《关于加强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华府发〔2014〕6号〕规定〔有新规定按新规执行〕,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变更金额,出具变更预算书并配合业主单位按〔成华府发〔2014〕6号〕规定报送变更评审或变更备案工作。
⑥现场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咨询人需按《关于加强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华府发〔2014〕6号〕〔有新规定按新规执行〕规定审核并签章确认。
⑦进度款审核咨询人需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度款并出具进度款报告。
〔六〕对出具的书面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与提供时间:在咨询工作开场前一周提供。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咨询人派驻到本项目履行本次咨询效劳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应与咨询人投标文件承诺拟派人员相一致。
假设咨询人因工作安排或特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现场所履行全过程控制效劳的工程师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且更换的人员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
如咨询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作违约处分如下:
A、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处违约金2000元/次;
B、擅自更换各专业负责人,处违约金1000元/次;
C、擅自更换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处违约金1000元/次。
D、发现现场未按要求派驻专业造价人员,一次处违约金500元/次;
第十一条假设委托人认为咨询人员派驻的工程师缺乏以满足全过程造价控制效劳需要而影响了对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另派或雇佣工程师,咨询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
咨询人因此增减的费用支出由咨询人承当,委托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咨询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效劳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假设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前方可离开,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处违约金200元/次。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出现以下情形,同意按以下方法承当责任,赔偿损失。
视质量后果的严重性委托人有权扣除合同价的5%-10%作为违约金,且履约评价考核结果为差。
1.工程量偏差:编制清单工程量较政府评审审核工程量〔或中标单位核对工程量〕偏差超过5%,且其子目数量占编制清单总子目数量的5%〔预估项目或预估量除外〕;
2.清单项目漏项:清单子目出现漏项不得超过3项,且漏项子目造价不得超过清单总价的5%。
3. 其他情形:违反《成华区政府投资工程建立项目工程造价编制承包商管理方法》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效劳酬金:
〔1〕清单与清单控制价的编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建立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计取,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2〕施工全过程工程进度款、变更、签证等审核造价效劳费参照省物价局、省建立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费率的 %计取。
2、支付方式:
〔1〕经咨询人盖章的清单、控制价报告交委托人并经审批取得控制价批复后10个工作日,支付咨询费用总额的60%,工程招标完成后,咨询人完成项目清标10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