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农药残留污染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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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农药残留污染及预防
1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来源
1.1 直接污染
即对作为食品原料的农作物、禽、畜直接施用农药造成的污染。农药对作物的污染程度由农药的剂型、品种、次数、浓度、施药方式、土壤和气象条件等决定。一般来说,不同农药的残留形式和残留量会因不同的施用部位和施用时期而异。农药及其代谢物的残留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减少。
1.2 间接污染
空气、水、土壤受农药污染后,通过各种途径在农作物、水生和陆生动植物体内富集,当这些食物被家禽、家畜及鱼类等摄入后,通过食物链传递,发生生物富集和生物积累作用,进而导致农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中农药的高残留[1]。
1.3 其他来源的污染
如在粮食、蔬菜、水果贮存、运输过程中,为了防虫和保鲜而使用杀虫剂、杀菌剂;厩舍和牲畜卫生用药以及错用、乱放农药等事故性污染。
2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危害
2.1 急性毒性
由于职业性(生产和使用)中毒,误食、误服农药,或者食用喷洒了高毒农药(如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的蔬菜和瓜果,或者食用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会导致急性中毒。症状为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和胃肠道症状,严重时会危及生命[2]。
2.2 慢性毒性
目前,绝大多数使用脂溶性有机合成农药,这类农药易残留于食品原料中。人长期食用导致农药在体内蓄积,引起机体生理功能变化,损害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肝脏和肾脏,影响酶活性,降低机体免疫功能,引起结膜炎、皮肤病、不育、贫血等疾病。这种中毒过程较为缓慢,症状短时间内不明显,易被人们忽视,而其潜在危害性很大。
2.3 “三致”作用
动物试验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证明,有些农药具有“三致”作用,即致癌、致畸、致突变。
3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控制措施
3.1 加强农药管理
为了实现农药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我国政府颁布了《农药登记规定》,要求农药在投产之前或进口国外农药之前,必须进行登记。凡需登记的农药,必须提供农药的毒理学评价资料和产品的性质、药效、残留、对环境的影响等资料。1997 年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归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3]。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准用于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3.2 合理安全使用农药
为了合理安全使用农药,我国自20 世纪70 年代后相继禁止或限制使用一些高毒、高残留、有“三致”作用的农药。1971 年农业部发布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机汞农药。1974 年禁止在茶叶生产中使用六六六和DDT,1983 年全面禁止使用六六六、DDT 和林丹。1982 年颁布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将
农药分为高、中、低毒3 类,规定了各种农药的使用范围。《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规定了常用农药所适用的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时间、最高使用剂量、稀释倍数、施药方法、最多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最大残留量等,以保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不超过食品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严禁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的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4-5]。
3.3 制定和完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农药施用于作物之后至食用前,通过自然因素和作物代谢作用,有一部分农药逐渐消失,但也有一部分在食品中残留一定的时间。残留部位与作物、农药品种有关。为了保障人体健康,我国政府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相应的残留限量检测方法,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进行测试。
3.4 消除食品农药残留
采用机械或热处理法,消除或减少残留于粮食糠麸、蔬菜表面和水果表皮的农药。通过洗涤、浸泡、去壳、去皮、加热处理等方法,大幅度消减化学性质不稳定、易溶于水的农药。粮食经加热处理后,DDT 可减少13%~49%。水果去皮后DDT 可全部除去,但有一部分六六六,尚残留于果肉中。肉类经过炖煮、烧烤或油炸后,DDT 可除去25%~47%。植物油经精炼后,残留农药可减少70%~100%。通过碾磨、烹调加工及发酵,可消减粮食中残留的有机磷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