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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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违法犯罪的社会调查报告
一、课题的选择与分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二、调查报告

(一)走访派出所

今天,我与其他几名组员一起拜访了吴江松陵公安分局。起初,我们先到实验初中对面的城南派出所访问,那里的警察叔叔介绍我们到松陵分局去,他说那里的资料会比较多。几经周折,我们一行人终于到达松陵公安分局,我们直接表明了此次前来拜访的目的,警察叔叔也热心的为我们讲解。
我们了解到,近几年吴江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全社会十分担忧和关注的问题。许多青少年因为心智尚未成熟,又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才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多青少年在被警方抓获时,甚至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青少年的犯罪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而农村的孩子与城市的孩子犯罪内容又有所不同。由于经济状况不容乐观,农村的青



少年主要以侵财型犯罪为主,而城市里的青少年由于受到城市中一些不良风气的污染,犯罪类型主要表现在暴力型犯罪方面。青少年犯罪往往以多名青少年参与的团伙性犯罪为主,他们一味的讲“哥儿们义气”,无知地“为兄弟两肋插刀”,行为缺乏成熟的考虑,行动往往不计后果,自控能力差,容易受他人的诱惑与影响。
不少青少年盗窃案件,往往是由于虚荣心强,怕丢面子,又崇尚进网吧,舞厅等高消费场所,在父母不给钱的情况下,先小偷小摸为主,几次得手后便越偷越多,后逐渐发展为敲诈比自己年龄小的小孩的劣行,随着开销的增大,经常走向结伙抢劫的犯罪道路。一次两次得手的侥幸心理,更加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直至陷入深渊。
据了解,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家庭状况普遍偏差,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可见家庭教育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
我发现不少大型犯罪案例中的青少年都有许多不良行为的前科,一些抢劫的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曾有过小偷小摸的经历。从中可以看出犯罪与违法行为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若不能及时地防微杜渐,那么违法行为通常会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走访法院

1、不懂法

2、追求享受

3、文化程度低

4、自控能力差

5、交友不慎

社会:上网吧

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

家庭:不和谐



一、法律:放眼国外(附:资料)

德国三位一体预防青少年犯罪

当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德国教育界人士认为,治理犯罪主要靠打击,但最根本的还应当是预防犯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起关键性作用。学校是主导

德国人遵纪守法习惯的养成与学校教育是分不开的。德国教育界普遍认为,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当中起主导作用,只要有一个孩子不接受教育,社会将来就会多一个祸根。德国各州的教育法都有关于培养学生守法和讲公德的条款,比如柏林的教育法就把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作为重要的教育目标,让学生们了解自己作为国家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柏林施威夏特中学的教学大纲写到,在学校里,学生的人格素质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内容包括降低自己的需求以利于社会,培养与社会和谐相处和有责任感的人。该校一位美国籍教师谈到,与美国学生相比,德国学生的思维方式理性得多。同样面

对雨过天晴窗外的迷人景色,典型的美国孩子会情不自禁地跑到外面玩上一会,而德国孩子很可能就会想到,应该先做完作业再出去玩。德国的孩子能有如此强烈的意识来约束自己,与他们所受的教育是分不开的。德国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和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

家庭是关键

家庭的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有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德国教育专家的一个共识是,家庭教育和影响直接关系着孩子一生的成长,父母作为孩子第一任教师对孩子成长起着关键作用。德国的大部分家长都能自觉履行家教职责,注重言传身教。德国青少年教育专家李斯特撰文说,父亲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母亲一丝不苟的劳动态度,都有助于不断增强孩子的责任感意识,令孩子把恪守信条、尽心尽责当作一种荣誉。德国人特别注重孩子的文明修养,认为孩子在行为举止上遵守规范,不仅可以促进其养成高尚的品德,更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一项调查表明,家庭环境和谐、家长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得当的家庭,子女犯罪率只有0.1%。

社区矫正是补充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在德国并不是一关了之。人们认为,如果将判刑的青少年长期关在狱中,一方面会使其脱离社会,另一方面,又会受到“交叉感染”。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要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如要求青少年犯在一定时限内,由专职人员指导和监督在一定的地所进行社会公益劳动,使青少年犯通过社会服务来补偿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在社会服务中建立社会责任感,同时树立自尊、自强的人格意识,促使其悔过自新。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复杂,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只有从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去做工作,才能有效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美国未成年人身份犯罪规定

1.美国关于未成年人身份犯罪的规定

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广义说,即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而且包括和未成年人的身份密切相关的“身份犯罪”,即未成年人实施的仅仅违反少年行为规范,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则不构成犯罪的不良行为。这些人的一般行为特征是逃学、从家中出走、违反宵禁令

、拥有酒精含量高的饮料、有犯罪倾向、有一个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有一些难以纠正的不良习惯等。

2.美国对身份犯罪管辖的逐渐取消

近年来,在美国,许多评论家、规范团体以及青少年的支持者一直坚持完全取消少年法院对身份犯罪的管辖。虽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各州的少年法院逐渐将某些类型的非刑事化的身份犯罪排除出了其管辖范围。如1961年《加利福尼亚州少年法》和1962年《纽约少年法》相继做出修改,将某些身份犯罪排除出了少年犯罪的范畴。如1975年佛罗里达州的制定法规定,逃学者和离家出走者被定义为无依靠的儿童,处理他们的责任也移转给该州的儿童福利部门。1977年犹他州的立法也将处理离家出走的和无法管教的儿童的责任移转给家庭福利部门,在这些案件中剥夺了少年法院的管辖权,除非能够证明为了解决儿童问题做出的“积极的持续的”努力证明没有效果。在1978年缅因州的立法则走得更远,新法几乎将所有的身份犯罪从少年法院的管辖中分离出来,但是持有酒类以及毒品除外。大多数州(连同华盛顿特区为28个)遵循了这一做法,将身份犯罪规定为独立的种类,但是,在美国至少有7个州仍旧将某种或者多种类型的身份犯罪包括在少年犯罪的范畴之内。

从理论上说,刑法惩罚的是人的自由意志能够控制的危害社会行为,身份和状态不具有行为性,惩罚身份犯和状态犯被认为违反现代法治原则或正当法律程序。刑法上曾经规定身份犯和状态犯的国家现在都在废除身份犯和状态犯。美国最高法院也认为,仅仅根据人的身份和状态(如流浪、吸毒成瘾、慢性酒精中毒)就规定为犯罪是不符合刑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违反刑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刑事法规违背了正当程序的实质性限制,因而是无效的。

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模式介绍

澳大利亚近些年来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全面贯彻家庭社区参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司法分流、非监禁刑等理念,形成了令世界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该州制定的与少年司法有关的法律有《儿童法院法》、《青少年罪犯法》、《儿童刑事诉讼法》、《儿童证据法》、《儿童社区服务令法》、《儿童感化中心法》等,内容缜密,体系完备,构成了该州少年司法制度的框架。

1.警方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分情况处理

(1)警告:主要针对比较轻的违法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大声尖叫等。警方会在档案中留有记录,但警告后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2)训诫:针对比较重的违法行为,比如:在商店里偷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等。警方做出正式通知,安排专人在

特定地点对青少年进行训诫,并会正式记录。

(3)送交青少年司法会议: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青少年,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已经认罪,并有悔过改好的意愿,可以送交青少年司法会议。目前,新南威尔士州共有17名会议召集人,并聘请了400多名兼职调查官。青少年司法会议在召开会议之前必须进行资料准备。一般由青少年司法会议出资雇佣资料调查官进行资料收集并写成报告。调查官由社区内有威望、并有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青少年司法会议由犯罪的青少年、其法定代理人、其家庭和家族成员、受害人本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青少年司法局的官员(会议召集人)、社区里有威望的人、警察等参加。

(4)准备提交法院:犯罪情节严重、或尽管犯罪情节不严重但当事人不认罪的必须提交法院。新南威尔士州警察署设立青少年司法联络警官,现有80名,经过专门培训,负责与青少年及其家长、社区、法官等进行联系。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与其他部门进行协商,帮助青少年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帮助青少年。并负责与当地其他单位联系,建立起一定的工作网络,在社区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并向其他警察做宣传,从而帮助青少年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

2.完全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

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专门规定了加快处理制度、隐私保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特殊调查取证制度、个案调查制度等一系列专门的规定。

3.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

新南威尔士州对青少年罪犯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警告、训诫、少年司法会议、签订行为良好保证书后释放、判处罚金、缓刑释放、从事社区服务、交付儿童感化中心执行监禁。在这些措施中,澳大利亚对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大量的运用了警告、告诫、社区服务等措施,这种轻刑化的措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对青少年心理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少年司法会议在澳大利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少年司法会议的科学与合理,这种途径帮教后的青少年的再犯罪率大大降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4.专门的少年罪犯执法机构——青少年司法局

青少年司法局是从福利的角度出发于1991年设立的。主要是为青少年罪犯提供服务,阻断犯罪的循环,起到预防再犯罪的作用。青少年司法局的主要特点:(1)工作人员均为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2)最大程度地帮助青少年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3)帮助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4)重视社区的需要,发挥社区的作用,使有不良

行为的青少年尽量地在社区中完成改造。自1996年开始,青少年司法局开始进行“社区资助项目”。主要是在社区内为边缘青少年提供帮助,通过社区的模式建立起政府与青少年沟通的桥梁。青少年司法局在开展这些项目时采取向非政府组织招标的方式,由青少年司法局对这些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青少年司法局有责任确保每一个青少年的权利得到保障。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套制度涵盖的内容非常多,包括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和执行法。但是截至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出台。国家的法律资源如何更好的运用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借鉴澳大利亚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的成功做法。

二、加强宣传

三、非监禁性

比率:20.25% 本地人(个例:恋爱不成,报复倾向),呈上升趋势。

盗窃、抢劫70%

三、研究结论

近年来,犯罪日趋低龄化,青少年犯罪行为已屡见不鲜,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祖国的花朵们不在学校中努力学习,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

经过上网搜索调查,得到以下结论:

(一)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二是家庭经济条件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青少年去偷、抢;三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五是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六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不闻不问,任其发展。青少年在这些不良的家庭环境中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使他们变得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是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

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这种情况不仅在基础教育中普遍存在,甚至已经蔓延到了高等教育中,直接影响了未来高层次人才的创造性品质的培养。由于整日忙于应试或为考试而埋头学习,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一旦走上社会,他们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出现行为异常,严重的甚至发展成犯罪;二是法制教育缺乏。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校园”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大多是为了应付课程,加之青少年自身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正确的是非、荣辱、善恶观念;三是在具体教育中缺乏联系实际,盲目的超越阶段,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四是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公开进行人格侮辱,极大地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五是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六是班主任缺乏对本班学生的了解和关心,对学生的情况缺乏全面掌握;七是教师的教育方法缺乏科学,有的采取变相体罚,致使一些学生弃学、辍学,过早地混迹于社会。在校生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学习,极易走上邪路。

(三)青少年自身的特点

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往往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最容易表现出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易冲动,往往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代替行为准则所犯的严重的后果;二是重感情,往往以哥们儿义气代替健康的友谊,从而造成违法犯罪。三是由于受社会消格因素的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心态,自尊自强、无私奉献被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不良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青少年活动的范围基本上就是学校——家两点一线的生活,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从这两点入手,学校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彻底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作风,分层要求,分类指导、开发智力、培养特长,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后进生的帮助和感化,要注意用“爱”来感化他们的冷漠,消除的他们的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通过建立信任感来找准共鸣点。家长应切实履行义务,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首先,家长要发挥榜样作用,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未成年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一定要以模范行动,高尚情操引导好青少年;其次,父母要切实履

行对青少年的监护义务。一是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三是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不断改善大的社会环境,消除各种消极影响,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需要全社会的维护,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至关重要。

四、研究学习感受

这次研究性学习是以我们学生为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们学会了怎样更好地与人交流,将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融入其中,做到的社会与课堂的连接.在活动中,各个成员相互合作,相互帮助,充分体现了我们高中生的集体思想.当然,我们这次研究性学习的成功是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的,因此我们也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回报社会.好好学习,成为祖国的有用之才,不辜负祖国对我们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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