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不得侵害非法占有的财产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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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依然保护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财产,非特殊事由不得非法改变当下的非法占有的状态的价值目的?!
1.(刑法的价值、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说到刑法保护
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财产时,我们不得不先谈谈刑法的目的或者说最终价值所在,即刑法的价值。谈到刑法的价值,我们又必须先谈刑罚,因为刑罚是刑法实施的基本手段,而刑法的价值则是刑法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国家制定刑罚制度,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种种行为指向的都是刑法的目的价值(终极目标)——国家秩序,而刑法的直接目的则是保护法益、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所以,以上谈到的国家的这些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并且良好的状态中,最终才能够达到维护其统治的最终目的。
2.(保护非法占有是为了保护更大更广泛的社会秩序)因为
讨论的对象是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的财产,则势必要谈到刑法保护的对象——公私财物。紧随其后的就有几个问题。
其一,就财产犯罪来说,刑法中所规定的财产犯罪保不保护占有权?其二,公私财物包不包括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侵占罪中犯罪主体非法侵占的公私财务受不受刑法的保护呢?换句话说,刑法保护的法益包不包括非法的法益也就是非法占有?首先,在早期社会中,由于财产关系单一,
从而所有权和占有权基本上不发生分离,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同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逐渐变得复杂多样,使得在现在的社会中,所有权与占有权经常出现分离的情况。早期社会中,侵犯财产关系大多是侵犯了所有权,而现在还包括对占有状态即占有权的侵犯。所以,如果仍然坚持刑法仅保护所有权,而不保护占有权,显然是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不符合法律的实际适用,导致法律与社会现实状况脱节,从而难以达到刑法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秩序的目的。其次,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既包括合法的法益,也应该包括非法的法益。在侵占罪中,非法的法益表现为犯罪主体的非法占有。虽然这种占有本身是非法的,但是,刑法规定即使是非法的占有状态也需要国家指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恢复,而不能任由当事人或第三人非法进行恢复或干预。刑法作为公法,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保障,其目的是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通过合法的程序运用合法的手段将非法占有的状态予以恢复的规定;国家强制力都是一种法律的规则规定,包含着一定的社会秩序,而违反这些法律的规则规定就意味着破坏了社会秩序,。否则,如果任由公民(包括被害人)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改变非法占有的状态将打破公法本身的秩序即社会秩序,这也将使本来就“非法”的状态变得更加混乱,从
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社会将变得毫无秩序可言。因此,刑法对财产占有状态的保护即对法益(包括非法的法益)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虽然刑法不允许他人侵犯这种非法占有状态,但是并不意味着犯罪主体的占有本身是合法的)
3.(法律程序就是一种社会秩序)在法律领域,现代法律理
论将法进行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划分,而既然划分出了独立存在的程序法,就意味着程序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过去的社会里,国家过分地强调了实体法的重要性,导致过于注重结果而忽略了过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权的倡导,法治理论的提出,在现代法律的领域里,我们逐渐的认识到了程序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果固然重要的,但是程序、过程和手段也同样不能忽略(我们说,不能以非法的手段达到合法的目的)。在法律领域的一个方面则表现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双管齐下,二者同等重要,并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甚至程序法在西方的理论思想观念中更为重要一些,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就谈不到实体的正义,意味着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由此可以看出,现代的法律,在强调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同时,更强调了保护公私财产的手段、方法和途径。并且,法律程序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社会规则和秩序。所以,在侵占罪中,保护受害人自身的权利固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要依
照法律程序的规定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小偷虽然犯了盗窃罪,但是他人不能非法对他进行伤害)
4.(民法与刑法中对占有状态保护的法律价值的对比,二者
相似但有区别)部门法下的每一项制度可能会有某种特定的目的,或者要达到某种特定的功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达到这些目的或者功效的同时,往往会产生一些额外的副功效,物权法就是一个典型。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思维应当是市场的思维,要促进交易进行。但是,由于在市场交易中,很难要求交易人去了解交易物的权利归属和变动状况。如果对此强硬要求,则会迟滞交易过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此外,由于物权法有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使命,所以,对财产占有的事实状态,物权法也给予保护。民法作为私法,其法本身强调的更多为私的内容、目的和价值,比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商品竞争,善意取得……。而刑法作为公法,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因此,虽然民法与刑法内部都有关于保护非法占有的状态不受他人侵犯的相似规定,但是基于其私法和公法的性质,使得二者在法律的主要价值选择上相去甚远。民法中的规定更多的强调的是对于个体(被害人)本身权利的保护,利于被害人日后行使自己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或当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时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主要的价值之下,无形之中维护了
社会的稳定。刑法中的规定更多的强调的是对于国家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在其主要的价值之余,也体现出维护个体(被害人)自身权利的作用。
5.(通过刑法规定的自诉原则看待法条背后的刑法价值理
念)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是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的自诉原则。在自诉原则的背后,更多地体现的是法律对当事人的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的自我调节的期冀。同样表达出在这类犯罪中法律的被动性。这样的刑法规定说明:刑法对于侵占罪的规定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当下现存的一定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即使真的需要调整,也只能由国家公权力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介入,而不能任由受害人进行干预。
因此,对于刑法中的侵占罪规定:他人不得侵犯非法占有的状态,更多的是体现了维护国家稳定,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价值目的,保护受害人权利,维护受害人权益则作为次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