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瓶、盖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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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聚乙烯瓶、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乙烯瓶、盖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树脂(PE)为原料,聚乙烯白色母料为辅料,瓶身经注塑、拉伸,吹塑,瓶盖经注塑等工艺生产的盛装固体食品包装用聚乙烯瓶、盖(以下简称瓶身、瓶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13508聚乙烯吹塑容器

GB/T23887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

QB/T1648聚乙烯着色母料

QB/T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GB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3160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GB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3要求

3.1原材料要求

3.1.1聚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的规定

3.1.2聚乙烯色母料QB/T1648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3.2.1外观要求

表1外观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颜色为白色,不得有明显的色差

外表面表面应光洁,平整,无明显的擦痕,字体、图案清晰、无误,不允许有砂眼、油污、气泡等缺陷;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配合性端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螺纹尺寸与瓶盖配做,不许滑扣

3.2.2异嗅

不得有异嗅3.3尺寸偏差

3.3.1瓶身尺寸偏差

瓶身尺及偏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瓶身尺寸偏差

项目

要求

≤100mL>100mL~≤150mL>150mL~≤250mL>250mL~≤350mL

方瓶瓶身长度(瓶身中

部),mm

±0.6±0.6±0.8±0.8瓶身宽度(瓶身中

部),mm

±0.6±1.0±1.2±0.8

圆瓶

瓶身高度,mm±0.6±0.6±0.8±0.8瓶身直径公差(瓶

身中部)mm

±0.5±0.5±0.7±0.7

3.3.2瓶盖尺寸偏差

瓶盖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瓶盖尺寸偏差

项目要求瓶盖外径(瓶盖上部),mm±0.6瓶盖高度,mm±0.5

瓶盖内径,mm±0.5 3.4质量偏差

质量偏差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质量偏差

项目

要求

≤100mL>100mL~≤150mL>150mL~≤250mL>250mL~≤350mL

瓶身质量,g5-1818-2222-2828-34瓶盖质量,g3-6

3.5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物理性能

项目指标

密封性能无渗漏

跌落性能无破裂,无崩盖

3.6卫生指标

应符合GB4806.7规定。其中理化指标[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水(60℃,2h)]要严于国家标准,标准数值为≤8。

3.7添加剂

3.7.1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7.2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3.8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物质

3.9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应符合GB/T23887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或日光下目测、鼻嗅气味。

4.2尺寸偏差

使用0.01mm精度量具进行测量

4.3质量偏差

按GB/T13508中6.3规定。

4.4物理性能

4.4.1密封性能

按QB/T2357中4.6.1规定。

4.4.2跌落性能

按QB/T2357中4.6.3规定。

4.5卫生指标

4.5.1高锰酸钾消耗量

按GB31604.2规定执行。

4.5.2脱色试验

按GB31604.7规定执行。

4.5.2总迁移量

按GB31604.8规定执行。

4.5.3重金属(以pb计)

按GB31604.9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连续生产的10万只为一批。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个

5.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尺寸偏差、质量偏差、密封性能,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当原料来源和生产设备变化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卫生指标若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验。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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