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诊审核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医
院意见姓名源自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诊断
1
2
确诊时间
确诊医院
曾有特殊病种费用
有无
特殊病种手术
手术名称
手术时间
确诊诊断证明:
既往史:
医生签字:年月日
治
疗
方
案
放化疗
血友病
肾透析
再障
服抗排异药物
定额
非定额
定额生效日:年月日
医保办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个
人
申
请
本人患疾病,申请在医院治疗。
本人签字:年月日
学
校
意
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批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1.一式三份,一份个人交医院留存,一份医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个人留存。
2.“人员类别”填写“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
3.医院意见栏中“治疗方案”打钩进行对应选择即可。
4.请学校认真填写学校意见栏。所有项目填写完全后此表方才有效。
城镇职工七十二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病历材料要求
城镇职工七十二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病历材料要求一、定期集中申报的病种有22种,每季度末上旬受理申报材料,每季度末的下旬组织体检,在查体结束后20-3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可领取《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Ⅰ、Ⅱ型糖尿病: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如血糖、尿糖、葡萄糖耐量试验等)。
2. 慢性病毒性肝炎: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肝功等。
3. 自身免疫性肝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血清抗体、免疫球蛋白、抗核抗体、腹部B超等)。
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过敏原测试、肺功能测试等)。
5. 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胸片报告单等)。
6.支气管哮喘: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肺功能测试等)。
7. 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颅脑CT、眼底荧光造影、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等)。
8.冠心病(心功能Ⅲ级):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等)。
9.银屑病: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0.白癜风: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1. 抑郁症(中、重度):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精神专科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昆政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昆明市企业特困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两个医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保障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参保方式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也可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享受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户口册》及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申领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缴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1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帐户的划入标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确认备案表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
种确认备案表
1. 申请人信息
- 姓名:[申请人姓名]
- 性别:[申请人性别]
- 出生日期:[申请人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申请人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申请人电子邮箱]
- 家庭地址:[申请人家庭地址]
2. 特殊病慢性病信息
2.1 特殊病慢性病名称
- 中文名称:[特殊病慢性病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特殊病慢性病英文名称]
2.2 确认依据
- 相关医学诊断证明:[相关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编号]
- 其他支持材料:[其他支持材料清单]
2.3 治疗方案
- 相关医学治疗方案:[相关医学治疗方案描述]
- 预计治疗周期:[预计治疗周期]
- 预计治疗费用:[预计治疗费用]
3. 审核意见
3.1 其他医疗保险情况
- 其他医疗保险公司名称:[其他医疗保险公司名称]
- 其他医疗保险保险金支付比例:[其他医疗保险保险金支付比例]
3.2 申请人声明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虚假信息产生的责任。
4. 签字盖章
- 申请人签字:[申请人签字]
- 日期:[申请日期]
以上为申请人填写的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确认备案表,请相关部门审核并予以备案。
备注:此文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昆政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二)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市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昆明户籍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
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审批表
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医保卡号
单位
在职
身份证号码
退休单位医保代码所来自医院1、2、特殊慢性病诊断(附确诊医院诊断证明书)
患者(家属)意见签名:
年月日
经治医师签名:
年月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意见(盖章):
年月日
单位意见(盖章)
年月日
医院医保科意见(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一份
2、所选医院:是两特病患者今后门诊就医医院,只能在全市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两家医院。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制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2版)
根本诊治保险门诊慢性病特别病认定标准〔2022版〕一、恶性肿瘤门诊医治〔含: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1.相关病史资料;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诊治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依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汇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高血压病〔含:高血压病/高血压3级/高血压并发症〕〔一〕高血压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2、4项。
〔二〕高血压3级/高血压并发症符合以下1、2、3、4中三项或以上。
1.符合(中国高血压指南)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有至少1次的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确认为血压升高〔符合高血压的诊断标准〕;3.收缩压≥180 mmHg及/或舒张压≥110 mmHg;4.至少存在1个以上的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标准见下〕。
靶器官损害标准,至少符合以下一项:〔1〕左心室肥厚,符合其中一项:①心电图: Sokolow-Lyon 电压>3. 8 mV 或Cornell乘积>244 mV·ms;②超声心动图LVMI:男≥115 g/m2,女≥95 g/m2;〔2〕颈动脉超声IMT≥0.9 mm 或动脉粥样斑块;〔3〕颈-股动脉脉搏波速度≥12 m/s;〔4〕踝/臂血压指数<0.9;〔5〕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降低(eGFR 30-59 mL/( min·1.73 m2))或血清肌酐轻度升高:男性115-133 μmol/L,女性107-124 μmol/L;〔6〕微量白蛋白尿: 30-300 mg/24 h或白蛋白/肌酐比≥30 mg/g(3.5 mg/mmol)。
临床疾病标准,至少符合以下一项:〔1〕脑血管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脑出血;②缺血性脑卒中;③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心脏疾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冠心病〔标准见冠心病局部〕;②心力衰竭〔标准见心力衰竭局部〕;③心房颤抖〔标准见房颤局部〕;〔3〕肾脏疾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糖尿病肾病;②肾功能受损包含:eGFR<30 mL/( min·1.73 m2 )或血肌酐升高〔男性>133 μmol/L,女性>124 μmol/L〕或蛋白尿(>300 mg/24 h);〔4〕外周血管疾病;〔5〕视网膜病变:符合其中一项,即:①出血或渗出;②视乳头水肿;〔6〕糖尿病。
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申报材料及检查标准
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申报材料及检查标准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申报材料及检查标准序号慢性病名称申报材料检查标准1 1高血压病(高危以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专科医师签字盖章)或出院小结1.门诊病历2.相关检查报告单,如眼底检查报告单、生化检查报告单、心超检查报告单、X 线(胸片)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 1.眼底检查:眼底动脉硬化; 2.B 超:左心室肥大; 3.心电图:左心室高电压。
2 2冠心病 1.门诊病历 2.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A报告单(或出院小结中有记录)、心电图报告单、心脏彩超报告单 1.冠状 CTA 示:心肌桥,血管痉挛,钙化点; 2.心超:心肌灌注不足。
3 3扩张型心肌病 1.门诊病历 2.心脏彩超报告单、心电图1.心超:心脏大,二尖瓣开口小,射血分数小于 55%,心内壁薄; 2.心电图:多种类型的心律失常; 3.全胸片:心脏增大,呈球形。
4 4糖尿病 1.门诊病历 2.餐后两小时血空腹血浆葡萄糖报告单 1.餐后两小时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L 或空腹血浆葡萄糖水平≥7.0 mmol/L 5 5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 1.门诊病历 2.甲状腺功能报告单 1 甲状腺功能:FT3、FT4、TSA 异常; 2.B 型钠尿肽升高; 6 6慢性阻塞性肺病 1.门诊病历 2.肺功能检查报告单 1.肺功能:FEV/FVC<70% 2.胸部 CT:肺气肿改变。
序号慢性病名称申报材料检查标准7 7肺气肿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专科医师签字盖章)或出院小结 1.门诊病历 2.胸部CT报告单、肺功能检查报告单 1.CT:桶状胸,肺气肿表现; 2.肺功能:FEV/FVC<70% 8 8支气管哮喘 1.门诊病历 2.支气管舒张试验报告单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2.FeNo 大于 25ppb 9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门诊病历2.心脏彩超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 1.心超:肺动脉高压,心力衰竭; 2.心电图:多种改变。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准入标准【模板】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准入标准、及复审时间特殊病“恶性肿瘤”1.有病理诊断报告(包括细胞学诊断结果),或三级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MRI或PETCT);2.有近五年内放疗、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记录;3.有近五年内因本病住院史或门诊抗肿瘤治疗史;4.须有三级医院临床确诊“恶性肿瘤”的证明资料。
审核标准:具备1、2、4条或1、3、4条。
五年复审特殊病“慢性肾功能衰竭”1.有肾功能衰竭的相关检查化验报告(血肌酐>2.1mg/ml或133μmol/L,肌酐清除率<50ml/分,贫血≤90g/L,血压>140/90mmHg,B超检查肾脏缩小等);2.有引起肾功能衰竭基础疾病(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梗阻性肾病、慢性尿酸性肾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小动脉硬化等)的记录;3.有长期透析记录。
审核标准:具备1条,加2、3条中任意一条。
五年复审特殊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1.有活体器官移植并存活的记录;2.有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史。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两条。
免予复审特殊病“系统性红斑狼疮”1.有三级医院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报告;2.有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器官损害检查报告;3.有一次住院病史。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条。
五年复审特殊病“再生障碍性贫血”1.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2.有骨髓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报告(A.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B.骨髓检查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3.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的难治性贫血、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条。
五年复审特殊病“血友病”1.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2.相关病史资料男性,有或无家族史(有家族史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女性纯合子型极少见);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术后(包括小手术)出血史,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云医保〔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保中心:我省自实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以来,有力保障了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需求,有效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取得较好成效。
但由于各地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药品、耗材、诊疗保障范围、经办服务不统一,造成不同地区参保人待遇保障区域差异大、确认备案周期长,影响了参保群众获得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为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健全完善管理服务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保障病种范围云南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整合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全省统一执行,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减少规定病种。
(一)门诊特殊病共15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二)门诊慢性病共25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手续
●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手续特殊慢性病门诊审批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患有上述15种病的参保患者持医院疾病证明、有关病史资料、病情介绍及治疗经过、各种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须由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且医务科盖章方为有效),到市医保管理所申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审批通过后,待遇享受自申请之日起生效,当年有效,次年需重新申请。
●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需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含并发症、合并症治疗所需费用)。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规定1、特殊慢性病病人必须持《医疗证》、《结算卡》、《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2、特殊慢性病病人每次就诊使用《结算卡》刷卡结算,个人帐户余额用完后由本人以现金支付。
报销时凭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病历本》及检查报告到市医保管理所报销。
不刷卡结算发生的费用,医保管理所不予报销。
●报销办法:第一步:从总费用中扣除自费医疗费用;第二步:扣除不属于所申请特殊慢性病治疗的费用;第三步:扣除乙、丙类等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40%比例的费用;第四步:扣除申请之月至本期当年应划入个人帐户金额;第五步:将上述第一、二、三、四步所计算出的费用剔除后,剩余费用(为当年统筹范围累积)按下表中的比例标准再计算自付费用和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六步:超过报销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与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累计。
累计超过封顶线后,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商业保险公司按本市90%,区内80%,区外75%的比例赔付。
●特殊慢性病病人在批准治疗期内因该慢性病反复住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可冲减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因特殊慢性病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超过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的,该特殊慢性病住院的起付线可减免。
▲注意1、特殊慢性病病人在门诊治疗时需进行单项费用超100元(含100元)的检查、治疗的,须经医保管理所审批,未办理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特殊慢性病病人在治疗期间,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停止报销。
慢性病审核表
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认定审核表
注:1.本审核表一式三份,由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各执一份;
2.申报时,参保人员凭此审核表及检查结果等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到申请慢性病的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3.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所需材料:慢性病患者向所属县(市、区)有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二级及以上医院慢性病相关的诊疗记录、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疾病证明等病历资料原件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
4.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此表送至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备案、录机;之后将一份审核表返还医院和参保人员留存。
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流程。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资格复审所需医学资料
附件一资格复审所需医学资料
一、特殊疾病
近一年内与申办病种相关的门诊及住院就医资料(含检验、检查报告)
二、特殊慢性病
1. 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近一年内的前列腺B超检查报告(必须有残余尿量报告)
2. 冠心病:近两年内的心脏彩超检查报告、双源CT检查报告,冠脉造影检查报告(任意一项)
3. 支气管扩张:近两年内的胸部CT检查报告
4. 肺心病:近两年内的胸部X线检查报告、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
5. 脑血管意外:近两年内的头颅CT 或MRI检查报告
6. 糖尿病:近一年内的糖化血红蛋白、血清果糖胺检验报告
7. 肝硬化:近两年内的腹部B超检查报告、腹部检查CT、腹部MRI检查报告(任意一项)
8. 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症):近一年内的肾功能检验报告、尿液检验报告
9. 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近两年内的心脏彩超检查报告、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肾功能及尿液检验报告(任
意一项)
三、异地安置“两特病”
(一)特殊疾病
近一年内与申办病种相关的门诊及住院就医资料(含检验、检查报告)
(二)特殊慢性病
1. 病种为精神病、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力衰竭、需要临床治疗的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的,提供近一年内的门诊或住院资料
2. 病种为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冠心病、支气管扩张、肺心病、脑血管意外、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的,提供近一年内的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
附件:03.17.0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一、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者须提供近半年内(恶性肿瘤放疗者须提供一周内的住院病历)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须提供病理诊断资料及影像学资料),待遇期满续办者提供既往的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和近期的门诊病历。
但无论是初次申办或续办,均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详细的诊疗计划(包括放疗次数、放疗剂量、放疗部位、放疗周期等;化疗所需要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及化疗周期等;口服内分泌治疗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服用周期等)。
诊疗计划须由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组织学、细胞学、影像学诊断资料。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
(三)门诊诊疗范围1.恶性肿瘤放疗包括:近距离照射放疗、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立体定向放疗(γ-刀、X-刀);2.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3.前列腺癌和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药物;4.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包括口服化疗药、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放化疗不良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备注:化疗和内分泌治疗不能同时选择。
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审批,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包含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在内的完整住院病历;2.有关临床资料及实验室检查资料;3.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出具的抗排异治疗计划,并有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处方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器官移植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患者。
(三)门诊诊疗范围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药物;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市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市医疗保险中心一、参保居民医疗待遇〔一〕参保居民在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各项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费用支出架构图。
〔二〕户籍新生儿待遇追溯期城乡居民〔含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25日,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假设新生儿出生落户在,按规定在出生后一年〔含一年〕参保并缴费的,医保待遇可追溯到出生之日。
假设户籍新生儿的母亲〔或父亲〕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待遇期,新生儿出生当年可视同随母亲〔或父亲〕参保,享受其母亲〔或父亲〕保险待遇。
新生儿应在出生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
〔三〕"超医保情形〞的医疗费参保居民发生以下情形的医疗费〔简称"超医保情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医疗费用。
〔四〕居民医保目录医保目录是指药品、诊疗工程〔或称医疗效劳工程〕及效劳设施三个目录围,城乡居民医保目录是在城镇职工医保目录的根底上,根据儿童医疗特点,增加儿童用药及其99项医疗效劳工程。
〔五〕超医保政策围超医保情形的、超医保目录的、超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统称为超医保政策围,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医疗待遇与生育待遇1.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地区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门诊抢救、门诊手术当次,以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其医疗待遇统称为"住院医疗待遇〞。
上述情形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共同承当。
参保居民承当"超目录〞、"先自负〞、"起付标准〞以下、 "共担局部个人自付〞和"超限额〞局部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承当"共担局部统筹支付〞局部的医疗费。
超目录:医保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称为"超目录〞〔或称"全自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管理服务,更好地保障特殊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
结合各统筹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º、Ⅲº、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二)各地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结合当地特殊病慢性病发病情况,在不减少上述病种的基础上,确定本统筹区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统一使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应维护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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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就诊审核表
注: 1、“两特病”的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院收取;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
统筹基金支付时间从医保经办机构批准之日起算。
2、门诊医院选择:可选择不超过两家门诊就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其中“特殊疾病”患者须选择二级及其以上定点医院就诊。
3、本表一式两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制
门诊就诊审核表(填写样表)
注: 1、“两特病”的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院收取;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
统筹基金支付时间从医保经办机构批准之日起算。
2、门诊医院选择:可选择不超过两家门诊就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其中“特殊疾病”患者须选择二级及其以上定点医院就诊。
3、本表一式两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