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24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引言概述: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是针对招投标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公平竞争原则、信息公开透明、资格预审、评标方法、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点。
正文内容:一、公平竞争原则1.1确保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1.2完善招标公告的发布机制1.3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性1.4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1.5设立独立的投诉举报渠道二、信息公开透明2.1强化投标信息的公开披露2.2完善招标结果的公告制度2.3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督检查2.4落实项目资料的备案要求2.5推行招标信息联网共享机制三、资格预审3.1确定严格的资格预审标准3.2加强预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3完善资格预审程序的规范性3.4设立投诉渠道,维护预审公正3.5强化资格预审结果的公告制度四、评标方法4.1确定综合评标法作为基本评标方法4.2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4.3完善评标过程的监督机制4.4引入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相结合的方法4.5加强评标结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五、合同管理5.1确定合同签订程序的规范性5.2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5.3完善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5.4设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5.5推行合同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总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通过明确公平竞争原则、加强信息公开透明、规范资格预审、优化评标方法、强化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旨在提高招投标领域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贯彻落实到每个招投标项目中。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全面提升招投标管理水平,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各方的共赢。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试行〕方法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油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油田分公司经营范围内进展的招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油田分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工程,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油田分公司金额在30万元以上,除特殊情况外,原如此上必须进展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市场情况为卖方垄断市场;2. 工程实施需要专门经验或设备,以及为了保护专利等特定理由;3. 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不能确定其技术细节和工程量;4. 与已发包的工程相连的小型工程,难以分割;5. 公开或邀请招标未能决定中标单位,难以重新进展。
第四条招标工程的立项按?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试行方法?的合同立项程序进展立项审批。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如此。
第六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在执行本方法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承受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的指导及油田分公司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的监视。
第二章招标机构第七条油田分公司招标机构分为招标管理机构和专业招标组织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招标组织机构为各专业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包括各工程组。
第八条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招标管理职责(一)领导招投标〔合同〕管理办公室和专业招标组织机构的工作;(二)审议和公布油田分公司招标工作及规章制度;(三)对负责油田分公司招标工作的专业招标组织机构或个人做出奖惩决定;(四)审批重大招标工程〔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的招标报告;(五)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的中标报告;(六)负责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工作中争议事项及违纪、违规行为进展处理。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水利工程招投标是指水利项目招标与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竞争,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3. 招标范围和方式3.1 招标范围•水库建设工程•河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水资源调配工程•水文测验及观测工程3.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4. 投标资格及条件4.1 投标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自然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能够胜任招标项目的实施。
•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4.2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申请书•投标保证金证明•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施工进度计划•投标价格及支付方式5. 招标评标及中标流程5.1 招标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是由相关部门、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评标组织机构。
5.2 招标评标标准招标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资质证书和业绩的评估,价格的合理性等。
5.3 中标流程中标流程包括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项目启动等环节。
6. 招投标监督与管理6.1 招标监督机构招标监督机构是负责监督招投标过程的行政部门。
6.2 招投标违规处理对于招投标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
7.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均失效。
结论。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大宗物资、医疗器械、设备、基建工程、总务维修等招标工作,保护国家和医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推进廉政建设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订本规定。
总则第一条招标工作应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招标活动均要在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相关部门承办招标事项并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相关分管院长担任。
招标工作小组由监审科、财务科、经管科、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及与招标工作内容相关的其他院领导组成,招标会议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或组长指定分管副组长主持。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物资采购项目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
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 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标明:项目名称、项目论证材料、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监审进行初审,没有进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准采购。
对总价在5000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及纪委书记批准;总价5000-20000元以内的,报院长批准;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所有采购一律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性招标常年使用,实现“零库存”。
与中标方签订“零库存供货协议”,要求中标公司及时按照协议要求的规格、型号及质保情况提供医院所需物资,双方沟通确定合理的零库存量。
中标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价格,此价格在市场原材料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执行一年,价格不变动。
如果有很大的变动(如原材料涨价或降价、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提高等因素等),则需要供需双方协商后重新商定更改价格或重新招标。
信息技术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技术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技术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信息技术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资金或委托代理机构承办的信息技术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软件开发、硬件采购、系统集成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的主管单位应当依法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招标文件编制专家组审定。
第五条招标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要求、技术规格要求、合同条件、评标办法等。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截止时间等,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文件格式、递交方式、截止时间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核和评标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法律资格、专业资格、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条投标文件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签订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与中标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质量要求等条款。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与招标单位保持积极的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投标人和中标人发现招标单位有不当行为的,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基础教育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基础教育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2. 招投标范围学校建设工程教育设施建设与修缮教育装备采购教育信息化建设3. 基本原则3.1 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3.2 诚信投标人应遵守合法合规的行为准则,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活动等。
3.3 透明招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标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布,并接受监督。
4. 招标公告4.1 公告内容项目名称和基本信息招标范围和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4.2 公告媒介报纸公告栏电子招标平台政府网站5. 投标文件5.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函技术方案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5.2 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到指定地点。
5.3 投标文件的评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中标候选人的筛选。
6. 开标和评标6.1 开标程序核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宣读投标报价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6.2 评标程序评标应当公开进行,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并制定评标报告。
6.3 中标候选人确定评审小组根据评标报告和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
7. 中标和合同签订7.1 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并要求中标候选人办理中标手续。
7.2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布中标人的名称和中标金额等信息。
7.3 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并明确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时间安排。
8. 监督和处罚8.1 监督机制招标人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8.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
XXX公司科研生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关于印发《xxx公司科研生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分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统一简称xxx公司公司)科研生产项目有关的服务及物资采购领域招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项目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XXX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天工法计〔2016〕3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xxx公司公司招标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特此通知。
xxx公司2020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公司的外协与外购项目的招标管理,主要包括科研生产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产品、设备、材料、物资等)采购、服务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咨询、测试、测评等)、其他依据上级用户相关要求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外协”工作系指公司科研生产项目中的某项工序委托外单位进行承担研制、生产、服务等地活动;“外购”工作系指为满足公司科研生产项目需求,而实施的电子产品、机电产品、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等相应配套物资的外协外购。
第三条xxx公司公司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条在满足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非涉密招标项目利用航天云网平台开展招标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集团内部招标项目利用专有云平台开展招标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招标工作小组职责招标工作活动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产业发展部、计划财务部、人力与党群工作部、保密办公室及相关事业部负责人组成。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方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节约开支,保证购买物品、服务、工程等项目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合规部门的第二负责人、合规与内审风险管理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招标项目使用人〔或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人数应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招标:1、物品采购:除车辆购置外,单笔金额在10万元或年累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印刷制品、家具电器、经营器械、劳保用品和电脑设备〔消耗品〕等;2、服务项目:采取外包方式的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如保安服务等),设计、咨询、监控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3、建筑、装修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包括改造工程、监控工程、消防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等;4、其他项目: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
以上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1、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专业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给人处获得的;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上述累计采购金额项目是指同一类型的,并且可以从单个供给商处获得的采购项目。
第一章招标准备工作第六条每年一月,招标单位均要对上年采购项目分类统计,结合当年的采购计划,制定本年度的招标计划,并编制《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及实施情况表》(附件2)。
第七条招标工作开始,首先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组成招标委员会,随后发布招标公告(附件3.1)或招标邀请书(附件3.2)。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招标邀请书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不少于3个),以函件形式发送。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或投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建设⼯程设备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当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三条招标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章招标第四条设备招标采⽤的⽅式:(⼀)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
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资格;(⼆)有组织建设⼯程设备供应⼯作的经验;(三)对国家和地区⼤中型基建、技改项⽬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级资质;(四)具有编制招标⽂件和标底的能⼒;(五)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
(六)建设⼯程项⽬单位⾃⾏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招标。
第六条建设⼯程设备招标程序:(⼀)建设⼯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续;(⼆)招标单位编制招标⽂件;(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四)对投标单位进⾏资格审查;(五)发放招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件疑问;(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确定标底;(九)开标,⼀般采⽤公开⽅式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招标需要有招标⽂件。
招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矿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现制定《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公司年1月1日公司综合办公室年1月1日印发公司计经〔〕18号附件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矿)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各科队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施工和服务的采购工作。
所称采购包含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具体流程按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 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价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价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四条矿负责的自主采购方式为非招标采购,范围包括: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2. 设备、材料(含大宗物资)单项合同价30万元以下的(不含30万元);3. 生产外委、技术服务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价20万元以下的(不含20万元);4. 属集团集中采购项目,经集团公司批准转为矿- 2 -自主采购的;5. 项目特殊或集中招标失败,经集团公司批准由矿自主采购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矿招标采购工作组织机构包括: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计划经营科、物资供应科、财务科、基建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
第六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成员为矿班子其他成员。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矿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集团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制度,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二)审议和批准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职责,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招标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项目是指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物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购入的全部实体货物及软件产品)、管理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规范、集体决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常务副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副主任: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相关处室负责人第六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政策,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考核公司招标、采购工作;2、组织审定招标、采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3、审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申请;4、审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确认手续;5、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结果予以确认;6、审查公司项目招标、采购过程及程序的有效性;7、依法协调解决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一办三组”。
“一办”即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公司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计划处,由计划处长担任主任;“三组”即三个专业技术工作组,分别设在公司对口管理部门。
专业技术工作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专业处室负责人分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如下:1、机电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机电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机电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下列处室(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处、计划处、地质处、通风处、洗煤加工处、供应公司,项目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机电科长等;2、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工程建设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计划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下列处室(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处、机电处、地质处、通风处、洗煤加工处,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分管领导、计划科长等;3、物资(配件、材料)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供应公司经理担任,成员包括项目单位分管物资领导、供应科长等;4、与上述三个专业工作组相关的管理服务类项目对应归口管理,未包括在上述专业范围内的管理服务类项目需进行招标、采购的,视业务隶属关系由对口主管部门牵头进行。
大兴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大兴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配套相关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性规定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或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送达投标地点。
第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八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九条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的意见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依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的有关内容执行.第十一条本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有关设备、材料、货物等招投标,依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营性、准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依照《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执行; 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招投标;土地一级开发招标投标依照《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交通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本办法制定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组织方式和程序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包括道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各种交通运输工程及相关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三条招标人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媒体或招投标平台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范围、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等重要信息。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至少提前30天发布,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10天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便于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备。
第六条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有权提出询问或质疑。
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
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十条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被淘汰,不参与后续的商务洽谈和议标。
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入商务洽谈阶段。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招标人在商务洽谈阶段应当与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根据谈判结果制定正式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并与投标人沟通项目的具体施工要求和进度安排。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事业部⼯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附件:公司⼯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活动,提⾼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以合同⽅式有偿获得的⼯程、服务等采购⾏为。
⼯程包括建设⼯程和⽣产采选⼯程。
建设⼯程是指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中的扩⼤⽣产建设项⽬、技改技措、地质探矿、安全专项、环保减排、科研信息化、节能等⼯程。
⽣产采选⼯程是指矿⼭企业⽣产开拓、采准、切割、采矿、⽣产探矿和选矿作业等⼯程。
服务包括完成⼯程建设项⽬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开发利⽤⽅案、可⾏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项⽬申请报告等项⽬前期⼯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以及⽣产经营所需的中介咨询等其它报告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公司总部、公司所辖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招标投标领导⼩组,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班⼦成员任副组长,总部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任成员。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国家及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组织制订、修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检查执⾏情况;(三)审批“⼯程建设项⽬招标(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四)审查招标、评标情况,确定中标⼈;(五)监督合同签订和履⾏情况。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作职责分⼯:⼯程管理部负责扩⼤⽣产投资项⽬⼯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的招标投标活动;运营管理部负责技改技措⼯程、地质探矿⼯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的招标投标活动;安全⽣产部负责安全专项⼯程、环保减排⼯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的招标投标活动;科技信息部负责科研信息化⼯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的招标投标活动;物资装备部负责节能⼯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的招标投标活动。
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招投标行为,保障劳务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主体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招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劳务招标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信的原则,确保中标单位具备相应能力和信誉。
第四条劳务招标分为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准备、评审中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
第五条本办法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劳务:指劳动者以非劳动合同关系为主要方式,提供工作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并将工作成果作为经营收入的劳动形式。
2. 招标人:指招标活动的发起者。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聘请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
4.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5. 中标单位:指在劳务招标中被确定为中标的单位。
6.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成立,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劳务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需求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广泛发布,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接受潜在投标人的咨询,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适当设立投标保证金要求,以提高投标人的认真度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地点和方式,并确保所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能够顺利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织开标工作,确保投标文件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二条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详细了解招标人对劳务项目的要求,并按照要求编制详实的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报价,包括劳务报价和其他费用报价。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效益。
本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执行。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监督机构等。
二、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3. 报名和资格审查投标人报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关资料。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管理投标保证金,并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资格要求和文件准备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符合招标人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2. 报名和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内容,并按要求密封。
3. 保密和竞争行为投标人应保护招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招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遵守竞争行为的规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中标。
4. 评标和中标评标过程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投标人应配合评标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解释。
四、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职责1. 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处理投诉和争议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争议,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 发布监督结果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结果,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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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珠海)通用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中电建(珠海)通用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招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障公司权益、防范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所属建设工程的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项目公司管理的珠海通用机场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外)及零星项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招标”,是指以上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业务的招标。
第二节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公司董事会是招标活动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
其职责为:
(一)审定项目公司的招标规定和办法;
(二)决定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核准有关招标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负责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的审批;
(五)任命总经理为项目公司招标工作组组长。
第五条项目公司成立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对招标金额限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进行审批。
第六条招标工作组的组员由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
招标工作组通过会议方式行使职能,具体职责为:
(一)对限额以上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审批。
招标金额超过1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需由招标工作组提出办理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批;
(二)对限额以下进行内部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备案;对备案有疑问的,要经过招标工作组进行审批。
(三)对“合同管理部门”编写的招标项目评标报告进行备案;
第七条“合同管理部门”为建设工程招标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部门。
其职责为:
(一)具体实施项目招标工作,并承担直接责任;
(二)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标底、合同等,并按规定报公司招标工作组进行审批或备案;
(三)签发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签订合同;
(五)收集、整理招标工作的相关资料并进行资料归档,编写评标报告,并将完整资料交招标工作组备案。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第一节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内部招标。
公开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在限额之下的,可以进行内部邀请和询价方式招标;符合直接委托条件的,可以进行直接委托。
第九条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的情况如下:
(一)符合直接委托条件的项目;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服务项目(如施工图审查、强制性检测、强制性测绘等);
(三)在限额以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有承揽资质的可以直接委托给总承包单位实施;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
第二节招标、评标、定标程序
第十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项目招标之前的前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标底、合同文本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将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过程文件报招标工作组备案。
第十二条评标小组人员由公司招标小组选定,人数为单数,评标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招标工作流程:
(一)“合同管理部门”按限额规定对需要进行邀请招标、询价招标、直接委托的项目根据项目资料编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拟邀请投标人报公司招标工作组备案;
(二)“合同管理部门”应首选在公司双方股东的施工类单位备选库中选取拟邀请投标人;
(三)“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拟邀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负责确定招标文件及拟邀请投标人名单,拟邀请投标人数量最少不得少于3家;
(四)“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向拟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五)“合同管理部门”组织拟邀请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拟邀请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答疑;
(六)开标。
开标由评标小组或工作人员主持,指派专人负责作好开标记录,并由评标小组或招标工作人员以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案;
(七)评标。
评标小组或招标工作人员以及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评标报告并实名签字;
(八)定标。
评标小组或招标工作人员以及监督人员应依据招标方案评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
(九)“合同管理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其他投标人。
(十)“合同管理部门”将进行内部招标项目的过程文件并编写招标报告报项目公司招标工作组备案。
第三节资料归档及管理
第十四条招标活动结束后,“合同管理部门”对下列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并报招标工作组备案:
(一)招标批准文件、招标方案审批表;
(二)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三)合同文本;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评标报告、监督意见;
(六)中标通知书;
(七)投标人名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八)招标项目评标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存档的文件。
第三章招标工作廉政纪律和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珠海市廉情预警管理规定》等规定,项目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招投标各阶段时限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和“合同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信息公开,保证招标工作各环节公平、公正进行,自觉接受监督并严格遵守项目公司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招标工作组按照分级限额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方案进行审批或备案。
“合同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依实对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违规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走过场或作虚假记录,搞明招暗定,违者从重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项目公司招标工作组负责解释。
中电建(珠海)通用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评审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