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性人格权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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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卷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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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卷带答案民法期末考试卷带答案2、以下占有为恶意占有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甲和乙出去玩,乙托甲照看自己的行李B.甲拾到一个钱包,于是坐在四周等候失主C.甲宠爱乙的钢笔,趁乙不载,甲拿了乙的笔D.妈妈甲整理孩子乙的房间,发觉了乙借同学的一本书,以为是乙自己买的,便放在自己房间里正确答案C3、以下能够产生抛弃效力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将疯狗丢弃在闹市区中心B.将城里老房闲置C.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D.将疯狗丢弃在荒山野岭正确答案D四、填空题(2题)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一等的社会评价(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正确答案品德、声望、才能、信用2、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正确答案人格利益五、名词解释(共10题)1、侵权责任(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是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法定民事权益而依法应担当的民事责任,或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律直接规定应当担当的包括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在内的民事责任2、身体权(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的特征是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身体权的内容包括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和支配包括肢体、器官、组织在内的身体组织两个方面3、征收(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确定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全部征收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征收必需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征收是移转财产全部权的行为(4)征收必需依法作出补偿(5)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4、住改商(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指业主将住宅转变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住改商必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必需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5、法定孳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6、损益相抵(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所谓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缘由而获得利益时,应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7、精神人格权(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精神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婚姻自主权等其法律特征包括①客体都是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②客体所体现的主要是非财产利益,但在确定程度上包含财产利益③受到侵害后,都可以用精神性的救济方式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8、继承期盼权(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继承权从发生到毁灭,除特殊状况外,一般要经受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头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头同步的得行使期间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头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盼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盼权或〃客观权利〃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9、遗赠扶养协议(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全部,而由扶养人担当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而适用10、契约自由(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它主要包括第一,契约必需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全都才能生效,契约可以优先于任意性规定而适用;其次,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准备;第三,契约的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准备,任何人无权干涉六、简答题(共5题)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车专让的形式要件不同;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同;利用方式不同;权利的性质不同;诉讼管辖不同2、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区分?(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区分(1)设立方式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的,且不以登记为地役权的生效要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则可以实行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来设立(2)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地役权的设立主要是为猎取便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土地的方式就是在土地之上从事建设(3)转让方式不同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4)权利登记的效力不同地役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3、简述留置权的法定性(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商定,只要具备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产生留置权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的法定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定条件,才能产生留置权,当事人不得通过商定来设定留置权(2)内容的法定性留置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3)适用范围的法定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必需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任由当事人商定(4)效力的法定性TS来说,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合同自由商定4、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时,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2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挨次履行挨次,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商定或按交易习惯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4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假如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见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5、试述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关心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赐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该规定适用时,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1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涵盖全部家庭,不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适用何种财产制的影响2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权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关心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经济补偿的义务人,是因补偿请求权人付出较多义务而受益的另一方(3)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判决七、论述题(共1题)L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违法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需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需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其次,必需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范大体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两种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商定排解其适用的规范所谓强行性规范,是指当事人不得商定进行排解的规范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区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该规定对违法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实施的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该规定,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八、案例分析题(共1题)1、2020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张某携侄子进入甲超市,当张某从店堂正门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呜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张某离店,并引导张某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呜响,张某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张某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张某骸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及另一女店员在场的状况下,张某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张某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张某离店但张某向店方提出异议,要求店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表示向有关部门投诉张某在12时离店后即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张某要求店方向其赔礼赔礼,并赐予人民币2000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成张某还投诉到某杂志社《XX晚报》反映状况甲超市在2020年7月14日致《XX晚报》T分书面状况说明中称〃张某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觉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心情也比较感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纽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请问甲超市对张某强行进行检查并迫使其解脱裤扣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张某的权利?(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1)甲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权与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尊严亲热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包括人格尊严保有权,每个民事主体的人格有权获得敬重,不受卑视和贬损;人格尊严维护权,即当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爱惜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行侵害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信用,公正良好的社会评价会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制造出有利的社会氛围因此,法律将名誉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重要人格利益加以爱惜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有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且行为应具有违法性;侵害名誉权应有具体的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需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2甲超市作为一家超市,因顾客穿越店门时引起警报器呜响而怀疑其有从超市中带出未付款物品的行为,在这种状况下,超市无权单方面将顾客本人或财产扣留,或对顾客的人身财产进行检查只有国家法定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并经法定程序才能实施这样的行为,而店方在民事关系中与张某处于公正的地位,其并不享有这一权利所以,甲超市的女保安单方面将张某带入办公室并对她人身进行检查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甲超市对张某强行进行检查并迫使其解脱裤扣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甲超市的行为对张某人格尊严的严峻侵害,同时使张某的名誉受到毁损,精神患病苦痛单项选择题(共15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主体B.客体C.内容D.形式正确答案D2、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汽车与车漆B.上衣和裤子C.电视机口遥控器D.房屋与其地砖正确答案C3、以下财产全部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以全部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B.互易财物C.没收财产D.收取孳息正确答案B4、抵押权实现方法中的以抵押物折价是指()(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协商以抵押物折价B.在抵押人资不抵债时以抵押物折价C.在抵押合同成立后以抵押物折价D.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同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正确答案D5、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觉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清面付款后乙要求甲偿还,甲拒绝乙的付款行为属于()(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赠与B.代为清偿C.无因管理D.情意行为正确答案B6、以下不属于人格权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生命权B.健康权C.荣誉权D.财产权正确答案D7、小强现年7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力气,但因预备再婚A.别墅B.土地C.工业用途的房屋D.商业用途的房屋正确答案A5、甲将住房出租给乙签订合同前乙来看房,发觉室内有很浓的装修气味甲告知乙,开开窗,过几天味道就没了乙住了两个月后,气味照旧很浓经检测,该房屋有害气体严峻超标对此,乙()(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无权主见任I可权利B.有权解除合同C.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D.有权要求甲担当侵权责任正确答案B6、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商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正确答案C7、下列买卖行为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准备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老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徐某因有抚养力气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B.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C.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D.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正确答案C8、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办理(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法定继承B.遗赠C.遗嘱继承D.无主财产正确答案A9、甲见乙挥拳打丙,遂上前制止,结果被乙误伤对甲因此所受的损害()(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由乙、丙担当按份赔偿责任B.由乙、丙担当连带赔偿责任C.由丙担当全部赔偿责任D.由乙担当赔偿责任,假如乙无力担当,可责令丙赐予适当赔偿正确答案D10、在下列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中,属于正值理由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不行抗力B.第三人过错C.受害人过错D.自甘风险正确答案D11、孙某在商场购物时,被正在追小偷的商场保安王某撞伤孙某的损害应由()(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商场担当全部责任B.王某担当全部责任C.商场与王某担当连带责任D.商场与王某担当按份责任正确答案A12、某学校组织养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老师闲谈,未跟进照看本班同学该班同学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吵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刘某应担当赔偿责任B.某学校应担当赔偿责任C.某学校应与刘某担当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担当赔偿责任,某学校应担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D13、一般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权利内涵不包括下列哪项(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意思准备自由B.精神活动的自由C.言论自由D.身体活动的自由正确答案C14、留置权下的标的物应当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债务人全部之物B.特定物C.种类物D.双方合同项下之物正确答案D15、下列物中,属于不行分物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00公斤大米一辆自行车1000公斤钢材D.四间房屋正确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的适用范围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B.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C.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D.民法对物的适用范围正确答案ABC2、下列为财团法人的是()(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某公司B.某基金会C.某合作社D.某寺院正确答案BD3、下列行为中,不得附条件的有()(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法定抵销B.结婚C.票据背书D.借款行为正确答案ABC4、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情愿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C.显示公正的民事法律行为D.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C5、甲托付乙为自己的代理人,授权乙代为购买一台冰箱,乙亲自购买了一台冰箱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属于何种代理?()(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托付代理B.一般代理C.单独代理D.间接代理正确答案ABC6、侵害英雄烈士等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姓名B.荣誉C.名誉D.肖像正确答案ABCD7、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主要条件包括()(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必需发生的侵害不能为具体人格所包含的合法的人格利益之行为B.无法类推适用具体人格权C.新的人格利益符合一般人格权所承载的价值D.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或者违反和善风俗正确答案ABC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刺探B.侵扰C.泄露D.公开正确答案ABCD9、董楠(男)和申禧(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爰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禧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禧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申德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害了申蓿的物权和著作权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存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正确答案ABC10、彭某因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哪些说法正确?()(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彭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B.彭某可就假肢向李某主见精神损害赔偿C.彭某的身体权遭到了侵害D.彭某可主见全部权患病侵害正确答案BC三、不定项选择题(2题)1、甲劳务派遣单位,向乙物流公司派遣了丙司机丙开车技术不娴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甲公司不予理睬一天,乙公司支配丙一早外出运货,因途经丙儿子的学校,丙便想顺路送儿子上学在学校门口,因操作失误与丁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戊受伤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对戊的赔偿责任应由乙担当责任,甲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B.对戊的赔偿责任应由甲乙担当连带责任C.对戊的赔偿责任应由丙担当责任D.戊可以请求出租车公司担当责任正确答案AD2、甲和乙各自分别往丙的食物中投放了半份毒药,毒药刚好达到致死量,致丙死亡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A.共同侵权行为B.共同危险行为C.担当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D.担当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正确答案D四、填空题(2题)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正确答案人身自由、人格尊严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正确答案干涉、盗用、假冒五、名词解释(共10题)1、形式公正(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所谓形式正义就是留意抽象的法律地位的公正、自由,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差异而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公正6、公法人(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公法人是依据公法设立的,其目的在于行使公共行政职能7、复代理(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所谓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当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8、物权的变动(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物权的变更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并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此处主要指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物权内容的变化和物权客体的变化9、有权占有(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必需具有合法的缘由或依据,此种依据在学说上称为权源或本权有权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10、土地承包合同(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也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确立物权内容的依据1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指国家作为土地全部权人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转移给相对人,由相对人在其之上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连带之债(出题单位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答案解析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商定形成连带关系,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生活中的人格权法律规定

生活中的人格权法律规定

生活中的人格权法律规定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格,这是指个体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包括个体的思想、意识、尊严、自由和荣誉等方面。

人格权是指个体对其人格的保护和享有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首先,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款确保了个人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并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有《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其次,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规定,个体可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例如,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

目前,一些地方在人格权保护方面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个体的人格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需要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提升。

有些人对于他人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不强,存在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因此,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可以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的保护。

此外,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人格权问题不断涌现。

例如,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对个人隐私的担忧。

因此,需要及时跟进科技发展的动态,完善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格权保护需求。

综上所述,生活中的人格权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为个体的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人格权的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

《人格权法》ppt(法律出版社)图文图文课件

《人格权法》ppt(法律出版社)图文图文课件
自由的概念
二、人身自由权 概念和性质
自由的特征
具体内容
人身自由
三、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对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对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性自主权
一、性自主权的 客体:性利益
性利益的概 念
二、性自主 权
概念和特 征
性利益的特征
性质
内容
三、性骚扰行为及其民法规制
二、姓名权
• 姓名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 姓名权的内容
三、姓名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姓名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姓名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客体: 名称
名称的概念 界定
二、名称权及其 内容
概念与特征
字号、商号
性质
名称的简称
内容
三、名称管理及名称权转让
名称管理 名称权转让 名称权继承 名称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
二、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创新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四)《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五)《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七)《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 (八)《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 特征:1.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 2.人格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的民事关系。 3.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确立人格权的义务人的不可侵义务。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第四节 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
一、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人格权法大纲03

人格权法大纲03

人格权法大纲一、总论定义: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性质:法定权利、民事权利、非财产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一种原则和观念,需要具体化,赋予具体的权利义务形式,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权不仅仅是个人的。

特点:固有性、专属性、对世性、支配性、防御性、开放性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分类: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商品化的和非商品化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和标表型精神人格权取得和消灭:自然人出生取得,死亡消灭但产生死者人格利益。

法人设立产生、终止消灭或者转让也可消灭人格权行使:目的方式必须合法、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力二、人格权法原则: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身心完整、平衡协调人格权法功能:确认、保护、平衡体系:是否独立成编问题1、国外立法例法国仅在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有规定德国总则规定姓名权,侵权编中规定了寥寥几句瑞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方法魁北克法,第一编专门规定人格权。

首先规定一般人格权,讲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同等对待2、民法通则的中国模式即在第五章第四节中单独规定人格权第一突出了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突出了人格权在保护人和人格中的作用第三表达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的具有平等地位正当的诉求3、民法典应当单独成编第一突出人的地位,真正使人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利主体第二保持民法通则制度的延续性第三扩展人格权立法的空间更好发挥人格权保护人的作用一般人格权问题定义: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合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特征:抽象概括、包容和兜底、价值导向性、基础性和原生性作用:解释、创造、补充、利益平衡意义: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弥补现行法规不足有助于完善我国人格权体系有助于落实宪法基本原则和维护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有助于法院正确处理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适用的限制:第一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适用;第二必须通过个案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第三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第四在通过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新型人格利益保护:在确定此种利益是否构成人格利益时,应当考虑这些利益是否体现了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价值,侵害这些人格利益是否违反了一般人格权所包含的价值。

民法(第九版)试卷1及答案

民法(第九版)试卷1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5题)1、以下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有()A. 税务局向饭店“四海为家”征税B. 公安人员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人进行罚款C. 张同学和马同学之间确立了恋爱关系D. 张同学将马同学打伤,马同学要求张同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正确答案:D2、以下占有为恶意占有的是()A. 甲和乙出去玩,乙托甲照看自己的行李B. 甲拾到一个钱包,于是坐在附近等候失主C. 甲喜欢乙的钢笔,趁乙不载,甲拿了乙的笔D. 妈妈甲收拾孩子乙的房间,发现了乙借同学的一本书,以为是乙自己买的,便放在自己房间里正确答案:C3、以下能够产生抛弃效力的是()A. 将疯狗丢弃在闹市区中心B. 将城里老房闲置C.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D. 将疯狗丢弃在荒山野岭正确答案:D4、下列属于居住权的权利标的是()A. 别墅B. 土地C. 工业用途的房屋D. 商业用途的房屋正确答案:A5、甲将住房出租给乙。

签订合同前乙来看房,发现室内有很浓的装修气味。

甲告诉乙,开开窗,过几天味道就没了。

乙住了两个月后,气味依然很浓。

经检测,该房屋有害气体严重超标。

对此,乙()A. 无权主张任何权利B. 有权解除合同C. 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D. 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答案:B6、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 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正确答案:C7、下列买卖行为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是()A. 可分离存在的人体组织B. 人体器官C. 人体细胞D. 遗体正确答案:A8、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

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

对丙的损失()A. 由甲全部承担赔偿B. 由乙全部承担C. 由甲乙承担按份赔偿D. 由甲乙承担连带赔偿正确答案:B9、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是()A. 某公司连续一年未发工资,致职工甲忧心忡忡B. 某学校违反合同提前解聘教师乙,致其痛苦不堪C. 某行政机关公布对工作人员丙的处分决定,致其精神萎靡不振D. 某医院因失误致产妇丁抱错孩子,其抚养15年后发现真相痛苦万分正确答案:D10、以下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 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B. 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C. 监护人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监护人尽到了其监护职责D.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正确答案:D11、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责任应由()A. 接受劳务方承担B. 提供劳务方承担C. 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承担一半责任D. 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按各自的过错分配责任正确答案:D12、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人格权概述|「概念」1.民事权利体系中,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虽然部分人格权益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如个人的肖像、姓名等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但人格权并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2.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要素为客体,人格要素的范围十分广泛。

既包括个人的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个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还包括主体获得良好社会评价、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秘密等。

人格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享有和抵御外来侵害的权利。

3.人格权的主体十分宽泛,其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人格权的主体。

「特征」1.固有性。

就自然人而言,自其出生之日起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项人格权,而不需要其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获得相关的人格权。

就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自其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只要相关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存在,其就享有相关的人格权益,还体现为人格权的不可剥夺性。

2.专属性。

人格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

不能抛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3.对世性。

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其人格权的义务,而且权利人行使其人格权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即可实现。

人格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一样,在性质上均属于绝对权。

4.兼有防御性和积极利用的权能。

即仅在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才能主张其人格权遭受侵害,从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5.体系开放性。

新型的人格权益不断产生,因此,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

「人格权与身份权」1.身份权。

依据产生身份权的身份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身份权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二是基于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一般而言,身份权主要是指前一种类型的身份权,即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2.人格权与身份权关联密切(1)二者均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有关财产权交易的规则并不当然能够适用于人格权与身份权。

公司法人人格及其例外制度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及其例外制度分析

依 法设 立、 有一定 的财产和经费、 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 构和场 的 权利 属性 。 有 所, 能够独立 承担 民事责任 。 法人是独 立的民事主体 , 因此法 人格的第 四种含义是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以及名誉、 自由
人也就拥有独立的人格。 在商法学上, 商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 等 的 总 称 。 种 意义 上 的人 格 可 以认 为是 抽 象 的 法 律 世 界 中 这
7 人 论 4 1民 坛
责 编/ 丰家卫 ( ) 实习
规定, 创设公司法上没有 的公司类 型, 例如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人公司的同时还设立了五项与_人公司呼应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一, 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 和 股份 两合 公司 , 不 得 违 背 公 司法 上 的强 制 性 规 定 。 司 人 这五项风 险防范制度分 别为 : 也 公 格的法 定性是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的客观要求, 体 资本制, 册资本不得低于1万元, 注 0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
与管理
公 司法人人格及其例外 制度分析
李学 成
【 摘要 】 私法上的 人格” 重含义, 人格中 人格” 有多 公司 应从权利主体的含义来理解。 公司人格具有法人性, 公
司人格 的法人性 存在一人 公司和公 司法人人 格 否认制度 的例外。 司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 是公 司独立人 格 的补 充和 公
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 物质性的人格权又包括生
在 民法学上,自然人和 法人都拥有独立的人格,自然人是法定 命 权、 身体权和健康权 , 精神性的人格权 又包括姓名权、名称
的 民事 主体 , 管 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有 差 别 , 其作 为 民事 主体 权 、 尽 但 名誉 权、 隐私权等。 从权利角度将人格定义为 民事 权利 中 的 资格 是法 定的 。 人 是 民法 通 则等 法 律 确 认 的 民事 主体 , 法 即 的人格 权 , 到 了 格权 是 民事权 利 主 体 与生 俱 来 的不 可分离 看 人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民法学第十 八 章 人 格 权

民法学第十 八 章   人 格 权
三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格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它具体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姓名名称等公民和法人获得的良好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尊严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利益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以及其他活动自由等
第十பைடு நூலகம்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一 人格的概述 从语源上讲,人格来源于拉丁语,原指戏剧 中的假面具,但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格最早出现于 罗马市民法。 (一)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 体 自然人从出生开始即具有人格,法人从成立 开始即有法律上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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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 有关一般人格权是有明 文规定的 。 ( 一 ) 一般人格权立法体系性欠缺 《 民法通则 》 是原则性规定 , 但该法对人 格尊严的规定 , 有严重缺陷 。 ( 二 ) 一般人格权与其他权利混同 , 对人 格权的保护不利 上述单行法律的基本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 、 法人的 权利 , 其中 的 权利既有政治权利 , 又有 民事权利 。 ( 三 ) 一般人格权权利主体不够全面 上述单行法律保护的是特定身份主体的人格尊 13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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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 称变更权 登记使用的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 。 名 称变更可以是部分的 , 也可以是全部的 。 4. 名 称转让权 名称使用权转让可分为 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 和 名 称权让与 。 名 称使用 权部分转让 , 指当 事人双方以 协议方式准许受让人在特定范围内 使 用名称的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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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肖 像权 ( 一 ) 肖 像与肖 像权 肖 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公民 的形象 , 它是通过绘画 、 照相 、雕像 、 录像 、 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 的视觉形象 。 ( 二 ) 肖 像权的特征 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 同时体现了公 民的 精神利益与 物质利益 , 肖像权具有以下法律 特点 : 1. 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自然人 肖像权只由自然人所享有 , 法人不享有肖 像 权。 26

什么是人格权

什么是人格权

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终身专属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在理论上还可以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如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健康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属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是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精神性人格权是以非物质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生命的存在是公民行使全部民事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终止了,任何权利都全部失去了意义。

(二)身体权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及毛发、指甲等,身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依法享有的支配性人格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

(三)健康权健康,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正常运转而没有任何身心障碍。

健康不限于器质健康、功能健康,也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生命是健康的前提和条件,没有生命,无所谓健康;但有生命则不一定健康。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姓名权(名称权)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相区别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姓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姓名的命名权(包括对自己的姓名、别名、笔名、艺名等的命名)、姓名的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已经记入户籍登记簿的公民的姓名变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和身份证上作变更登记;至于笔名、艺名等的变更不在此限)。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在结构上包括作为具体人格权一般规定的第1款和作为一般人格权规定的第2款。

一方面,该条在人格权编内部可以被理解为是人格权益的一般条款,具有统摄全编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外部体系,即《民法典》各编尤其与总则编的关系中,该条可被理解为是对《民法典》第109条宣示的价值基础的外显,贯彻了《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应有之意。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籍贯、身份、职业地位、文化程度。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9条、人格权编中的第990条第2款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对于未被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本条第2款统一使用为”其他人格权益”,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各项人格权益的确认与保护预留空间。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是一般人格权的普遍主体。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利益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利益。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是具体人格权内容的集合。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拘禁。

第二编__人格权法

第二编__人格权法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父母赡养费 的赔偿不以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条件,其计算期间 是从受害人有赡养能力开始计算(考虑到被害人受教育及 服兵役的时间,实际从受害人24岁开始计算),推算致父 母65岁为止;计算基数为200元新台币;采用霍夫曼计算 法,扣减利息。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
2004年,
四川省成都市, “肇事者” 小乌龟 案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
老鼠吓伤人,
谁承担责任?
问题:健康权受 损的原因力问题。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一章
身体权
健全的灵魂寓于健全的身体。
————法国格言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热点案例
2004年,某地一名16岁的 未成年人因盗开汽车,被收容 审查,其间患大叶性肺炎,在 保外就医期间未能治愈而死亡。 死者亲属对该未成年人的死因 有怀疑,提出进行法医检验, 确定真实死因。公安机关委托 省医学院进行解剖检验。在检 验过程中,主检法医学教授组 织学生观摩教学,并在检验之 后,提取有关脏器制作标本作 为教学用。死者家属认为医学 院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侵害了 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因而诉至法院。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九章
生命权
生命,那是自然给人类去雕琢的宝 石。 ——诺贝尔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热点案例


药家鑫案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 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 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 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 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 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 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 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 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人格权

人格权
• 4、中国物质性人格权制度史(略) • 5、中国精神性人格权制度史(略)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产生和历 史演变
•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 产生和历史演变1
• 1、一般人格权萌芽于罗马法。马克思指出: 罗马法最先制定了“抽象的权利”,即一般人 格权。包括“自由”、“市民权”和“名誉”。 它们都是罗马人的一种法律地位或资格。其中, 自由人地位,分生来自由与解放自由二种,因 自由地位的丧失而导致权利能力灭失的“最大 人格减等”,等同于市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 丧失市民权,导致“人格中减等”,即自自由 受限制。不名誉者,如从事卑贱职业,削减其 能力。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
产生和历史演变2
• 2、近代民法正式确立一般人格权。近代民法 确认了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但法民、德民并 未就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为什么?)。瑞民 则在“自然人”一章中首次提出了“人格的保 护”问题,承认了“一般人格权”。二战后许 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均接受。
• 3、我国相关立法规定。①旧民法18:“人格 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 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形,以法律 有特别规定者,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案例3
• 2000年2月2日傍晚,村民苏某被一辆机动车撞 死,当地村民为保护现场及尸体,在苏某尸体 旁边用石头设置标记,用编织袋覆盖尸体,等 候交警前来勘查处理。此时,村民罗某驾驶吉 普车路过,在未停车辨明路障的情况下,驾车 从尸体上轧辗过去,并将尸体往前拖拉十多米, 掉至路中。后经法医检验,苏某尸体多处皮肤 擦伤、毁损。苏某之孙起诉,以无法查找肇事 车为由,要求罗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尸体损害费和亲属精神损害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2002年5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统一全省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规定精神,制定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人格权可分为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

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

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

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观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等因素。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一)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格权的定义和特征

人格权的定义和特征

人格权的定义和特征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据其自身的人格价值所享有的法定保护权利,是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民事权利的总称。

人格权是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可侵犯性。

人格权是个人自身的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这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同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格权,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或职权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格权。

第二,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是构成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不能单独存在或割裂实现,彼此相互交织、相互补充。

第三,不可让与性。

人格权是个人自己的权利,不能以任何形式让与或割让他人,更不能用来做其他交易或借款的抵押物。

否则,这种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无效,个人的人格权仍将由其自身享有。

第四,不可赔偿性。

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通常并不是以财产上的损失为主要标准,而是侵犯了个人的精神和尊严,因此很难通过赔偿来弥补。

侵权者需要赔礼道歉,承担道德和社会责任,并应得到法律制裁以保障公平正义。

第五,权利平等性。

人格权是所有公民的共同基本权利,不受种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影响。

每个公民享有同等的人格权保护,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总之,人格权是个人最基本、最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

保护人格权是维护公民尊严、确保社会正义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保障。

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人格权,同时也应当坚决维护自己的人格权,遏制和惩治一切侵犯人格权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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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性人格权之定性
——兼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对人格权法立法之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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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龙
【摘要】根据传统民法,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该认识遭遇了现代“人格权商品化”的挑战。

司法解释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实现对“侵权人获利”因素的考量间接承认对精神性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之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认了某些“精神性人格权”中精神性和财产性双重利益之构成,实现了对其的直接保护,同时极大推进了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工作。

【关键词】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获利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计算上适用“三择一”算定方法,即“受害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与“法院酌定”均可用来算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该规定的出台将会产生诸多体系效应。

本文仅就该规定对精神性人格权之定性所产生的影响,提出自己的见解。

精神性人格权定性之演进:传统见解的逐渐瓦解
传统人格权定性及其面临的挑战。

传统民法认为,人格权是存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之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己人格利益之享受为标的之权利。

此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权利关系存续中,不得转让与抛弃。

由此,人格权以人的尊严价值及精神利益为保护内容,具有专属性、绝对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继承性。

二十世纪后半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代传媒发展以及企业竞争加剧,造就了娱乐、体育、政治等领域的名人,他们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名望,这些人的衣着、爱好、用品或者生活方式为社会公众特定群体所模仿。

因此,名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特征被用于传媒业和广告业,用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从而表现出一定的财产或经济价值,形成所谓“人格权商品化”。

可以被商品化或者商业利用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人的伦理属性或伦理价值,如姓名、肖像、声音等开始具有了以金钱价值衡量的财产属性。

当然并非所有人格权均可以被“商品化”。

传统民法中人格权被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商品化所涉及到的仅仅是人之符号的商业利用,是精神性人格权的商品化,一般并不涉及到人之物理或者物质实体。

能够商品化的人格权,其客体其实是作为主体的人之符号化,并不触及人之伦理价值根本核心。

正如学者指出,人格权商品化是一种“通过人格的符号语言固定化或者‘物化’的权利,强调的是人格力量通过这些符号因素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和吸引力,并非是人格因素的权利,而是人格因素符号化后的有关符号价值的权利。

这种权利就其属性而言,已非精神性人格利益,而是一种财产权益”。

人格权被商品化的过程,一方面代表市场经济的力量不可阻挡,另一方面也代表了人格更大的发展机遇。

但原有制度面临困境,这种现象对传统的人格权、财产权二元区分带来了挑战,人格权所承载的主体利益在理论上的一元化(专属性精神利益,具绝对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无法适应其在实践中二元化(精神利益、财产利益)发展的需要。

“侵权人获利”在精神损害赔偿考量中的独立。

对于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益所获经济收益应当如何剥夺,美国法通过1960年代后脱胎于隐私权的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来实现,而德国法则通过创立非财产损害赔偿之管道,逐步明确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时所获利益,应当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中加以考虑,通过考量“侵权人获利”因素解决人格权商品化产生的经济利益剥夺问题。

在德国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侵权人获利”因素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受到极大重视,并逐步独立。

在我国台湾地区判例中,其“高等法院”在1996年审理“引用电视名嘴姓名案”高信谭案时囿于传统见解还回避争议,以“此种商业引用既非冒用上诉人姓名,更未就上诉人姓名作不当使用,自难谓被上诉人已侵害上诉人之姓名权”而不认可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但及至2005年审理“陈美凤料理米酒案”中即已经明确侵权人“必有助于商品之销路”的获利应作为量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一项因素,立场有了根本转变。

如此,二者显然均认可了在算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侵权人获利”应当成为一种衡量因素。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擅自商业性利用名人姓名、肖像、形象和声音的情形一般诉诸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7号”)中,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六项因素,“侵权人获利”因素的“独立”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实践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实践中我国有关某些精神性人格权被擅自商业化的侵权之诉不少,在处理上多借助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路径。

在此类案件中,我国多将人格的商业利用问题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解决。

虽然判决并未涉及对“侵权人获利”因素的考量,但从上述法释[2001]7号规定看,“侵权人获利”因素被明列在裁量因素中,对法官确定赔偿金额起到指引作用,将“侵权人获利”作为量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因素,这种做法已经走在了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的前面,具有一定先进性。

但是,大陆法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突出“侵权人获利”因素,对于精神性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之保护仍然属于间接保护,远未达到美国法中“公开权”对精神性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保护之力度,因后者属于直接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之适用及其对精神性人格权定性的推进
第二十条规定适用条件。

侵害客体:人身权益。

第二十条规定将“三择一”损失算定方法的适用前提限定为“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但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在“侵权人获利”问题上存在重大差异。

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其实一般无须考虑“侵权人获利”因素:立法一般拒绝承认生命、健康、身体等蕴含财产利益,侵害以上权益更多需要借助于公法手段调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物质性人格权的应当赔偿各种财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侵害人为谋取财产利益而置他人物质性人格权于不顾,主观上属于故意甚至是“恶意”,应根据其主观恶性程度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而对于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谋取财产利益,其获利应当被剥夺转归受害人,首先应当是私法上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方还要承担公法责任。

所以,“三择一”损失算定方法适用的前提是存在“侵权人获利”,而“侵权人获利”只在对精神性人格权的利用中有制度意义。

由此,第二十条所适用的“人身权益”实际上仅能被解释为某些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也就是说,第二十条的“三择一”损失算定方法是专为解决人格权被强制商品化的侵权行为类型而设。

损害后果:财产损失。

将“三择一”损失算定方法限定于财产损失,与法释[2001]7号将“侵权人获利”因素适用于精神损害的考量不同。

第二十条将“侵权人获利”作为算定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方法,其实就是正式承认了某些精神性人格权中包含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财产损失,而无须再借助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对精神性人格权双重利益构成定性的推进。

“人格权商品化”后,其法律适用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侵权人获利”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被独立考量;承认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属于财产损失。

前一阶段体现了一种解决问题曲折迂回的思路,在精神损害的算定上引入“侵权人获利”作为一种衡量因素,实际上达到与承认“侵权人获利”属于财产损失类似的效果,但属于间接保护。

笔者认为,第二十条规定所确立的“三择一”损失算定方法成为传统精神性人格权定性的“掘墓人”,某些精神性人格权的双重利益构成被实际承认,精神性人格权中既包含精神利益,又包含财产利益,受害人财产损失可以采取“侵权人获利”来算定,实现了直接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综合性权利,依照有关规定在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时可以适用“三择一”损失算定。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我们同样得出结论,法律已认可精神性人格权的双重利益构成,其保护模式应类同知识产权法,“侵权人获利”自然就与财产损失计算相关联。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制度安排,我国在精神性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上把借道精神损害赔偿推进到了走自己的路,前者尚属间接保护,而后者就是直接保护了。

如此处理已经大大超前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务做法,而已与美国法中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的保护力度相当,同时相较美国法通过隐私权与公开权分别保护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做法更胜一筹。

《侵权责任法》之后,根据学者建议和立法机构的初步意见,我们可能将把一部《人格权法》添列民法典体系中。

对照第二十条规定,我国未来的《人格权法》必然对精神性人格权双重利益构成的定性作出更为明确的安排,这也是学者的共识。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天津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5RW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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