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面贯彻落实《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对发现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民族风俗、习
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违法犯罪分子
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条对同时出现的同一地区或者同时相随大量不明情况的人员住宿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条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条私自留客住宿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在本旅馆业内的火灾、治安灾害事故、和刑事案件,及时报告治安大队和嘎鲁图派出所。
第七条对住宿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传染品病原体、毒品、淫秽色情等违标物品和赃物、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工具、与
携带身份明显不符的可疑物品的,应当在住宿登记后报告公安机关;旅馆工
作人员发现其它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
当在住宿登记后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外国人住宿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旅馆内发现的上述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第十条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对发现的上述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乌审旗公安局嘎鲁图派出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