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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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16.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涉及公法的那一部分法律关系,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即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切超越国界的经济关系,既涉及公法关系,也涉及私法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不仅国家、国际组织是法律主体,而且个人和法人也是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法的特点①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a.狭义论者认为,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b.广义论者认为这一基础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大量自然人、法人(特别是跨国企业)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
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因此,在性质上不仅是国际法,而且是公法。
b.广义论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它既包括国际经济制度和经济组织的公法规范,又包括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私法规范,还包括处理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公法,因此,在性质上融合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重属性。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属国际法,那么,其法律渊源当为条约和国际习惯。
b.广义论者则认为在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商业性的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战前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①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②国际经济法获得初步的发展的具体表现为:a.各国缔结了大量关税、支付、贸易和税收等关系的双边条约。
b.为了统一某些商贸领域的国际制度,出现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多边条约。
c.各国还就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协定。
d.国际组织参与下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亦开始启动。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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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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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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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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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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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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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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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2014司法考试《国际法》预习笔记:外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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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法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有、⾃由及和平探索利⽤、共同利益原则等
2.外空活动法(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登记制度
双重登记制:从事任何外空发射活动都要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营救制度
(1)援助:对发现在⼀国领⼟内的宇航员,领⼟国应⽴即尽⼒营救;
(2)通知:在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3)送还:对于发⽣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
责任制度
外空物体彼此间损害:过错责任;对地⾯第三⼈或空中飞机:绝对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国与⼄国共同进⾏⼀项外太空的探测活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反有关外空的国际法制度的有哪些?( )
A.条约规定双⽅共同最先登陆的某⾏星归甲国与⼄国共同所有
B.将该外太空⽤于试验某种新型的具有很⼤杀伤⼒的武器
C. 条约约定双⽅负有相互救助对⽅的宇航员的义务
D.条约约定如果条约履⾏给第三国的地⾯或飞机造成损失的,那么甲⼄两国均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空法律制度。
选项A违反,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或占领的⽅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有。
选项B违反,违反了和平利⽤原则。
选项D违反,这种情况下,发射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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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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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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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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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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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5.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
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
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航空法规学生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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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述第一课绪论1.1航空法定义: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发展简史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1783年,人类最早的航空活动-热气球·1903年,第一架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1919年,第一个国际定期航班,巴黎-布鲁塞尔·1919年,国际航运大发展-欧洲各国首都通航·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公约”—“开元性”地位·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华沙公约”的8次修改补充:·航空刑法的诞生:-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意欲合并“华沙体制”前9个文件1.3航空法的渊源·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其它--“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通过的决议1.4航空法的特征·公法: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芝加哥公约、航空刑法公约都属公法性质·私法:“法律冲突法”,即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财产权利、损害赔偿、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华沙公约属私法性质·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不能约束国家航空器-军事、海关、警察部门-邮政、专机、负有国家特种使命·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不能约束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1.5航空法规体系·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次,级别最高·由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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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1.1 复习笔记一、国籍1.国籍和国籍法(1)国籍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依照国际法,无论国民还是公民,均表明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
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②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③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国籍法①国籍法的立法形式有专门法典;有规定在宪法中的;也有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国籍法属国内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②国籍法属国内法,并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
国家的国籍立法主权受国际法的限制。
2.国籍的取得(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①血统主义。
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②出生地主义。
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③混合主义。
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1)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①自愿丧失国籍a.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
b.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
c.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d.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②非自愿丧失国籍a.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b.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
(2)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
主要有两种程序:①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②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4.国籍的抵触(1)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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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1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2.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1)创立“天赋人权”学说。
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2)“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人权“的内容。
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布,人们生来而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权只是作为国家内部政治生活和立法原则而存在,只涉及国内法问题。
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都是国内法。
(5)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6)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法西斯侵略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人民深受战争的痛苦,激起了世界人民的义愤,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
在此,人权才真正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并产生了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大类。
1.集体人权(1)自决权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国际公法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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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 “民用航空器”,不适用 于“国家航空器”。 【习题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航空器是 ( A )。 A. 民用航空器 C. 军用航空器 B. 国家航空器 D. 公务航空器
概念
类别
民用航空器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 门的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 空器 适用 按航空协定的规定可飞越 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此领 土上降落
三、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空气空间权利的学说 国家领土的上空的法律地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 曾一度是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1.完全自由说。 2.有条件自由说。(国家有“自保权”) 3.海洋比拟说。(公空/领空) 4.国家主权论。 从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以来,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 践确立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原则。
[教材P260]
主张地面上空是一个整体,应该用空间的功能作为标 准划界。目前,许多学者提出按航天器和航空器的不同功 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
功能论是根据飞行器的功能和作用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借以避开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在分界上的困难。此论以 美、英、荷等国为代表。许多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的
制订都考虑了功能论的观点。
颁布年份
协定名称 《关于管理空中 航行的公约》
简称 巴黎 公约
主要内容 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参加国26个,共43条。公约 首先确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排他的主权;其次, 公约确认,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成立“空中航行国 际委员会”。空中主权原则。 适用于其所定义的“国际运输”,即凡当事各方约定,始 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或者在同一个缔约 国境内而在另一国有一个约定经停地点的“取酬性”运输 ,规定特殊的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规则,如推定过失责任 、无限制责任等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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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空间法9.1 复习笔记一、概说1.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可以分为两部分:空气空间法或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2.空间法的发展(1)19世纪70年代,氢气球出现,有关国家开始开展有关航空的立法活动。
(2)20世纪,《巴黎航空公约》、《泛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订,标志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完全确立。
(3)20世纪下半叶,有关航空安全的国际立法取得了很大发展,国际公约和双边航空协定成为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渊源。
(4)进入21世纪,国际航空出现了从重视外延增长到强调内涵提升、从关注航线规模到聚焦航线安全的新变化和新发展。
(5)20世纪50年代后期,空间科学技术发展,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使人类的活动开始越过空气空间而到达了外层空间,此后联合国发表宣言和决议以及国际条约的不断制定。
国际法的另一新分支——外层空间法开始形成。
(6)20世纪50年代以后至今,各国根据外层空间法向外层空间进行探索和利用的活动越来越频繁,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和航天飞机主要是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和探索,但外层空间的界线未有定论。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问题,确切地说,就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问题。
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关于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纯物理标准说该学说以自然科学为依据,划分“太空”与“领空”。
其认为“领空”的高度,应硬性地规定,以有空气的领域为“领空”,无空气的领域为“太空”。
但是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
(2)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是指航空器依靠足够的大气可以运行的高度。
这一高度也就是国家领空主权所及的高度,一般为30—40公里。
但由于这个标准离地面太低,不利于确保地面国家的安全,所以未得到足够支持。
国际法(国际责任、海洋法、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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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国家)1.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不当行为(1)可归因于国家①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机关的级别高低、也不管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①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一般国际义务②国际罪行―――――违反对人类至关重要的义务2.排除不当性的情况(1)同意:违背义务方违背的不得是国际强行法上的义务(如种族灭绝)(2)对抗与自卫:适度、必要(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违法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3.国际责任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4.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家虽然没有不当行为,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外空探索: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石油污染:营运人单独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1. 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A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福师 《国际法》第八章 期末考试备考资料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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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师《国际法》第八章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条文内容第95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74条: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75条: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国际航空法》相关内容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一、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A、巴黎航空公约1919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1944二、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A、《哈瓦纳商务航空公约》1928B《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华沙条约)C《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三、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东京《东京公约》B《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海牙公约《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中设立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另一地点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习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落。
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确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行:1、按班期时间表飞行,每次班期都开放供公众使用;2、航班是定期和频繁的,成为公认有规律的系列。
国际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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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95题)101.对航空法定义描述正确的是:A调整民用航空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活动B调整所有航空活动C专指《中国民用航空法》D专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02。
国际航空法发展史的萌芽时期是指:A法国蒙特哥尔菲热气球发明以前B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以前C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D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103。
航空法发展的活跃时期开始于:A1783年B1914年C1929年D1944年104.航空法发展史的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开始于:A第一个热气球发明B巴黎公约缔结C《华沙公约》缔结D《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结105。
人类第一架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是指:A1783年法国的蒙特高尔夫兄弟发明的飞机B1903年法国的莱特兄弟发明的飞机C1903年美国的莱特兄弟发明的飞机D1919年美国的莱特兄弟发明的飞机106.关于公约缔结时期的描述正确的是:A华沙公约缔结于“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B巴黎公约缔结于“萌芽"时期C芝加哥公约缔结于“活跃”时期D刑法公约缔结于“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107.美国在民用航空法的研究方面领先于世界从何时开始?A1855年以前B1903年莱特飞机问世C一战结束D二战结束108。
在下列公约中缔结时间最早的是:A华沙公约B芝加哥公约C东京公约D巴黎公约109.在下列公约中缔结时间最晚的是:B芝加哥公约C东京公约D巴黎公约110。
在下列公约中至今加入国家最多的是:A华沙公约B芝加哥公约C东京公约D巴黎公约111.在下列公约中已经失效的是:A华沙公约B芝加哥公约C东京公约D巴黎公约112.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航空活动是指:A1783年蒙特高尔夫热气球B1855年第一个滑翔机C1903年莱特兄弟发明的飞机D1919年欧洲各国首都之间陆续通航113。
对1919年巴黎公约的描述正确的是:A全名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B缔结目的是为了制止航空犯罪C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具有“开元性”地位D是现在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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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8.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1.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国际航空法是指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国际航空法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航空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3)国际航空法具有国际性。
(4)国际航空法包括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
2.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1903年,美国莱特兄弟发明了重于空气的飞行器——飞机,开创了人类真正利用空间的时代,国际社会开始了国际航空立法的尝试。
(2)1910年,起草了一个“国际航空法典”,但由于在航空自由和领空主权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最后没有达成协议。
(3)1916年,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泛美航空会议上,对国家的领空主权、航空器的国籍等问题制定了一套原则,为战后航空立法打下了基础。
(4)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基本结束时举行了专门讨论航空立法的巴黎会议,并签订了第一部航空法典《航空管理公约》。
(5)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大致分为三类:
①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②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
③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基于安全的理由,加之国家为建立和保护其商业航线等经济方面的原因,各国普遍承认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具有主权。
1919年在巴黎签订的《航空管理公约》的第1条明文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陆地、水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各国在实践中确立的领空主权地位。
2.领空主权
国家的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
(2)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3)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三、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1.航空器的分类
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任何器械。
航空器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两类。
2.航空器的国籍
航空器应具有国籍,航空器在何国登记即取得何国的国籍。
3.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
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和不定期飞行。
定期国际航班须具备三个特征:(1)飞经一个以上国家的领空;
(2)为收取报酬使用航空器运输旅客、邮件或货物,每次飞行都为公众开放使用;
(3)为在同样两点或多点间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按公布的时刻表飞行或从事的飞行如此正规或如此频繁,而构成公认的制度性系列飞行。
4.飞行权利
(1)《芝加哥公约》
①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芝加哥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有下述权利:
a.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而不降停;
b.飞入或飞往他国领土作非商业性降停,即非为装卸旅客、货物和邮件的降停。
各国有权命令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降落。
②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各国有权命令从事国际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遵照指定航路或获得批准后才能飞行:
a.为了飞行安全;
b.要飞往不得进入的地区;
c.要飞往缺乏适当航行设备的地区。
③《芝加哥公约》规定,定期国际航班必须经过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并且遵照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才能进行,否则不能飞入该国境内或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
(2)《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缔约国间相互给予定期国际航班两项飞行权利:
①飞越其领土而不降落的权利;
②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缔约国间相互给予五项飞行权利:
①飞越其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②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③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
④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
⑤装上前往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和卸下来自任何该缔约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
5.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义务
(1)不滥用民用航空。
(2)遵守无差别对待原则。
(3)促进采用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
(4)促进国际航行安全,便利空中航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
(1)继1974年中国承认《芝加哥公约》后,中国相继制定了《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民用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赔偿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
定》、《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1996年公布了《民用航空器安全保卫条例》。
四、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法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为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国际社会缔结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及《北京公约》。
这些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惩治的行为
(1)《东京公约》适用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两种行为:
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是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制定的。
(3)《蒙特利尔公约》将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述5种行为定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指使别人放置装置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⑤传送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主要为了制止非法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实
施暴力的行为。
(5)《北京公约》所制止的是与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列入公约中的非法行为除《蒙特利尔公约》和《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中所有非法行为外还增加了四种犯罪行为:
①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和环境的严重破坏;
②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③对一使用中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上述武器或物质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④在航空器上运输、导致在航空器上运输或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任何爆炸性或放射性材料,意图从事恐怖活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任何原材料,特种裂变材料,或为加工、使用或生产这些材料而专门设计或配置的设备或材料;以及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设计、制造货运在上述武器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设备、材料或软件或相关技术,且其意图是用于此类目的。
2.管辖权
(1)《东京公约》主要解决了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内犯罪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2)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海牙公约》规定下述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所在国。
④罪犯所在的国家。
⑤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