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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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王轶课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讲座网络课件讲座时间:2012年8月4日
李学辉:尊敬的各位律师,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和感谢大家参加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的培训,今天的嘉宾是我们尊敬的王轶教授,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合同法委员会的李学辉律师。这次培训是第九届市律协57个专业委员会组建以后举办的第一次业务培训,充分体现了市律协对合同法委员会的支持,王轶教授大家很熟悉,是年轻有为的民商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哈佛大学的访问学者、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秘书长,2011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这个荣誉是相当厉害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担任了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包括了贸仲、青岛、大连等,王老师在合同法领域具有精深造诣,具有很强的表达能力。还有对法律条文非常熟悉,我相信今天大家肯定不虚此行。
今天的培训大约3个小时,12点左右结束,在十点半的时候会休息一下,休息时间大约10分钟,具体的时间王老师进行把握,哪个律师需要和王老师进行交流的,请大家形成纸面意见,讲座过程中,工作人员会收集并交由王老师统一解答,下面以热烈的掌声有请王老师精彩演讲。
王轶:谢谢大家。感谢学辉主任的介绍,很高兴有今天上午的机会和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一起,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相信在座的各位律师都非常清楚,买卖合同在合同法当中占据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我们就以1999年3月15号审议通过,同年的10月1号开始实施的《合同法》为例进行说明,这部合同法从结构上来看一共有三个部分,就是总则部分、分则部分和附则部分。
合同法的分则部分一共是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就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从律师进行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讲的话,我们需要对它做进一步的类型的归纳,做进一步的类型归纳,大致有两种进行归纳的方法。
一种是把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再归纳为以下6种类型的合同:
首先是合同法的第9章,第10章、11章和12章,这四章所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它们是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合同,学说上习惯叫做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种类型主要涉及到合同法分则第13、14章所规定的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学说上把它们称之为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对于合同法的分则第15、16、17章所规定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这是第三种类型,学说上习惯把它们归纳为以当事人特定的工具和技能来提供服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18章规定的是四种独立类型的合同,我们知道这就是所谓的技术合同。合同法分则第19、20章所规定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学说上习惯归纳为以特定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这是第五种类型的合同。
第六种类型就是合同法的第21章、22章和23章规定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学说上通常把它们归纳为,以当事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的合同。
就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再做进一步的类型归纳不仅仅是服务于教学和研究的需要,而是因为这样的类型归纳中间,包含了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那就是在这6类合同当中,通常总有某一个合同,合同法对其所确定的法律调整规则,确立了整个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比如说我们刚才提到的,第9、第10、第11、第12章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就这一类合同来讲,毫无疑问,合同法就买卖合同确立的法律调整规则,确立了整个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合同法没有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做出特别规定的地方,通常可以去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则,这是第一种类型的归纳。
第二种类型的归纳,大家都很清楚,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它们事实上是对社会经济生活中间,两种类型的贸易所进行的法律调整,一个就是所谓的商品贸易,一个就是所谓的服务贸易,所以说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又可以被归纳为两种大的类型的合同,一种就是转移财产的合同,一种就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在这样的一种类型归纳里面,毫无疑问买卖合同确立了所有转移财产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特别是合同法针对买卖合同所设置的像150条、151条、152、153、154、
155条这六个条文的规则,应当说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对于转移财产的合同来讲,都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
除此以外,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还确立了合同法
上所有的有偿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我们的合同法上,针对
其它有名合同的有偿性,没有设置专门规定的地方,可以直接适用
合同法针对买卖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定。
不仅仅如此,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在进行规则设计的时候,在立法
机关的心目中间,是有一个交易的原形的。合同法的整个总则部分,就是以对买卖合同进行的法律调整,作为规则设计的原形来完成总
则部分的规则设计。
由此可见,在所有类型的有名合同里面,特别是合同法分则规定的
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里面,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最为
关键的合同。所以说在我们的合同法上面,从合同法的第130条到
合同法的175条有46个条文,对买卖合同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调整。
当然了像我们刚才介绍的那样,在整部合同法428条里面,涉及到
买卖合同法律调整的条文,不只是130条-175条的规定,因为我们
刚才提到了,整个的合同法总则部分,就是以对买卖合同的法律调
整为原形进行规则设计所
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整个的合同法上直接或者说间接的涉
及到,对买卖合同进行法律调整的条文是相当可观的。所以说最高
法院一直非常关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大家可能通过有
关的资料也都了解到了,从2000年开始最高法院就启动了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一共也是46条,跟合
同法第九章对买卖合同进行专门调整的条文数量是一致的。可以说,这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有意的安排。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条文,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一定已经注
意到了,其中有一些条文所确立的规则,就是针对我们国家民商事
司法审判中间,围绕着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
做出的回应。我想对于这样的一些条文,我们没有必要在有限的时
间里面,占用了大家的时间来进行分析和说明。所以说在下面呢,
我想围绕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一些在起草的过程当中,乃至司
法解释颁布以后,仍然存在有争议的问题,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过程中间的讨论情况,着重对这方面的内容做简要的分析和说明。
按照这样的一个思路的话,我们在下面的介绍中间,主要涉及到的
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第9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