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礼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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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维护西周宗法礼治; 墨家:平民意识的代表; 道家:对传统礼治的失望对法家的鄙夷; 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 儒家分为: 先秦儒家:孔子、孟子 封建正统儒家(秦汉后):董仲舒、周敦颐、 陈颐、朱熹等。
儒家的法律思想
• • • • • • 一、孔孟的法律思想 “礼治”、“德治”、“人治” 二、荀子的法律思想 性恶论 隆礼重法 人治论
⑬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 辅”
阴者,阳之助也;刑者,德之辅也。 ——《春秋繁露· 大辩》
• 董仲舒的儒家学说 是一种新儒学。儒 法两家至西汉经过 董仲舒最终完成了 合流。 • “德主刑辅”实质 上是外儒内法,形 儒实法。
西汉时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 司法实践中的儒家化 • 立法过程中的儒家化 • 具体部门中法的儒家化
• 亲亲 • 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 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 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 民安。 ——《礼记· 大传》
礼的具体形式
• 可分为:“五礼源自文库、“六礼”、“九礼” 五礼——吉(祭祀之礼) 嘉(冠婚之礼) 宾(迎宾之礼) 军(行军作战之礼) 凶(丧葬之礼)
影响:⑴春秋决狱起到了轻刑的作用; ⑵有其弊端,后来出现很多错案; 《春秋》语言极为简练模糊,十分适合穿凿附 会,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不确定性。另外,“原 心定罪”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时候又走 到了另一个极端,成了“诛心”、“腹诽”之类 莫须有罪名的理论依据。这些都给当时的司法实 践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⑶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⑷至唐代逐渐衰落。唐代完成法律儒家化的 过程,达到儒法合流。
• 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文王第四子,武王 的弟弟,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曾两次 辅佐周武王东伐纣王,并制作礼乐,天下 大治。因其采邑在周,爵为上公,故称周 公。 • “握发吐哺” • 平定三叔之乱 • 制礼作乐。 • 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礼”的内容
• 旨在维护“宗法等级名分”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 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 重皆有称也。 ——《礼记》
(一)司法实践中的儒家化
• 春秋决狱
• 又称‚引经诀狱‛、‚经义断狱‛。是西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 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 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 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 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 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 董仲舒是公羊春秋派的 代表; • 春秋决狱解决的主要问 题:儒家思想怎样渗
• 董仲舒其人 • 董仲舒的儒家学说 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 础,提出“君权神 授”、“德主刑辅” 思想。
⑪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制
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 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 ——《春秋繁露· 为人者天》
⑫在思想上,要求“独尊儒术、罢黜百家”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 使并进。 ——《汉书· 董仲舒传》
• 案例二:夫死未葬而嫁 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 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 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 处死。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 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董仲舒根据“贵族妇女夫死无男有更嫁之 道”,“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本来按九章 律应该处死刑,现在无罪释放。
• 案例三:首匿养子 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 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 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 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 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 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 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 坐。‛
礼与刑的关系辨析
• 礼和刑都是奴隶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 • 1、相同之处: ①本质是相同的:对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②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 2、不同之处 ①作用不同: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 已然之后。‛
——(西汉)贾谊
②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礼主要调整贵族的活动; 不同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的礼。 “刑不上大夫”:刑主要对付平民百姓的; 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十 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 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 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 案例有:
• 案例一:儿子误伤父亲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 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 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 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 亲,所以应免罪。 董仲舒引用春秋中的“许止误进药于父”案进 行类比,无罪释放。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 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 坐。‛
礼的性质
• 礼是一种习惯性规范,是一种内涵广泛的 以法律性质的规范为主体的综合性行为准 则;不完全等同于法律。 • 礼的内容到后世被分化,有的变成社会道 德,有的成为社会礼俗习惯,有的成为国 家礼仪,有的成为国家法律;
礼的作用
• 1、保护统治阶级利益,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 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左传隐公十一年》 • 2、预防犯罪。 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 也。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 ——《礼记· 经解》
• 案例四:儿子殴打(未尽养育之责的)亲生父亲 • 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 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 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 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 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 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法家的法律思想
• • • • • • • • 一、商鞅 对法律的看法 对法治的看法 刑无等级、以刑去刑 二、韩非 以法治国 以法为本 法、术、势相结合
二、秦朝灭亡反映出法家思想在封 建王朝治理实践中的失败
• 法家思想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国家主义和 功利主义的国家政治哲学与谋略体系。法 家学说的实践性有利于君主权力的增长和 国家力量的强化,但都是建立在武力和强 权之上,而对文化却是忽略的。法家思想 不适合作为一个新兴统一王朝的指导思想。 • 其后的儒家思想弥补了这一缺陷,使中国 的封建社会得以长久的延续发展。
三、汉朝初年‚无为而治‛
• 《约法三章》 • 前206年,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四、汉武帝独尊儒术
• 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从“崇尚黄老” 到“独尊儒术”
天下既定, 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 而将相或乘牛车。 ——《汉书· 食货志》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 陈陈相因,充溢露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史记· 平准书》
• 为体现父子之亲的伦理原则, “亲亲得相 首匿”原则,规定:凡子为父、妻为夫、 孙为祖父母的犯罪行为进行包庇隐匿,不 负法律责任;父为子、夫为妻、祖父母为 孙的犯罪行为进行包庇隐匿,一般不负刑 事责任,若所犯为死罪,则上报廷尉,享 受‚上请‛的减免特权。
1.(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 正式规定“八议”
(二)立法过程中的儒家化 • 引经注律 • *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提供了 重要的理论依据
(三)具体部门中法的儒家化 • 1、刑法原则的儒家化: • 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 • 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三)具体部门中法的儒家化
• 2、婚姻家庭中强调父权和夫权
• 在家庭关系中强调父权—“父为子纲” • 在夫妻关系中强调夫权—“夫为妻纲”
透到法律中去。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 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 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 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 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 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的原则:原心定罪 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将主观动机作为定罪 量刑的重要标准。 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 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 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 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 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 精华》
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核心:礼法结合
法律儒家化(礼法结合),是中国 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上编: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四阶段: • 西周——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最早溯源: 周公制礼 • 西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 魏晋南北朝——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发 展 • 隋唐——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 下编: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⑴ “八议”指八种人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与 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 亲、故、 贤、能、 勤、贵、 功、宾。
• 亲:皇亲国戚。 • 故:故旧,皇帝的老朋友。 • 贤:地主阶级的知名人士,地位不一定很高,但 是名声很响。 • 能:有治国志军的杰出才能,不一定现在在位。 勤:树立的标兵、典型,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 日夜在公。 • 贵:有固定标准的,标准是三品官以上,相当今 天的省部级干部。 • 功:为封建国家建立过大的功勋。 • 宾:全国只有一个人,有固定标准。
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中国传统法律 儒家化的发展 ——官吏贵族特权法的成型
• 周礼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原则,汉文帝采纳贾谊的建议,将其 作为定制,“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 不受刑。‛
• 为体恤礼中‚亲亲有杀(差)‛的差序原 则,始自高祖而终两汉之世,形成了“上 请”的特权原则,凡宗室、贵族及七品以 上官吏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径行裁决,由 中央廷尉讨论后,交皇帝定夺,量刑上多 有减免。
• 齐衰,齐的意思是缉,就是缝边的意思。 齐衰三年,父卒为母。 齐衰杖期,父在为母、丈夫为妻子。 齐衰不杖期,也是一年,但不用杖;兄 弟、姊妹(没有出嫁的姊妹)、祖父母、子 女、叔伯、侄子。(如果出嫁的姊妹降到大 功) 齐衰五月,为曾祖父母; 齐衰三月,为高祖父母。
第二节 西汉——中国传统法律 儒家化的开端
一、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 之间的争鸣
•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 在政治方面,周王室衰微,大国争霸,宗法 制遭破坏,“征伐自诸侯出”, 在经济方面,出现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形成 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出现了独立经营 的手工业者和商人。 在思想文化方面,出现了各种学派,形成了 百家争鸣的局面。
⑵ “八议”制度正式入律,八种人犯罪 后在审判上给与特殊照顾,标志着官僚贵 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 ⑶ “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 严密的规则,一直沿用到明清。
2、(晋朝)“官当”自《晋律》 开始入律
⑪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并折抵刑罚, 始于西晋,到北魏和南朝的陈朝就称为官 当,南朝《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 ⑫是一种封建官吏的特权法; ⑬所折抵的刑罚就是两种,徒刑和流刑,死 刑不能抵,杖刑、笞刑不用抵,用铜赎就 可以。
3、《晋律》首创“准五服以制 罪”
• ⑴即亲属之间相互犯罪,要按照五等丧服 制确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 • ⑵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斩衰(Cui)(3年) 齐(zi)衰(3年、杖期、不杖期、5月、 3月) 大功(9月) 小功(5月) 缌麻(3月)

斩衰,关系最近的亲属 守孝期间是三年;子女为父亲,妻子为 丈夫,大臣为君主;三年守孝期间要遵守 守孝的一系列规定。
第一节 西周——中国传统法律 儒家化的最早溯源:周公制礼
中国法律起源于“礼”和“刑”
• 1、礼 • 从字面上讲,指的是一种器具。后引 申为一种礼节仪式; • 来源于求神祈福的祭祀活动;
• 2、刑 • “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礼的制定 : ‚周公制礼作乐‛

周公以周族原有 的习惯法为基础, 结合现实需要,吸 收夏商礼中的有用 部分,制定了一套 完备而严谨的典章 制度和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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