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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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关于新司法解释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由呱呱知道网小编在下文中详细为您解答。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解释》主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如何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并对先用权抗辩、“禁止反悔原则”、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等进行了解释。

细化专利权保护范围

今年10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专利法施行。随着立法层面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永顺表示,“审判尺度不一”是中国专利审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最大优点就是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原先在专利保护的范围方面,对于专利权人可不可以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没有定论,因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此次《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因为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中往往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复杂技术问题,法官判案时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也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解释》第三条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法官首先可以依次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只有当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才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在专利侵权的判断方面,考虑到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解释》第七条将原来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改为审查“全部技术特征”。这一改动扩大了审查范围。

《解释》不仅从正面重申,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能构成侵权。而且还从反面规定,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对于外观设计如何判定是否相似这一问题,此次《解释》明确其判定是以一般消费者对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混同为标准,从而将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判定标准区分开来。

程永顺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杜绝之前在实务中存在的简单地套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不规范现象。

明确“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此外,《解释》还在程序上明确了一类特殊案件,即“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长蒋志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制度,最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就某请示案作出[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引入的。

但是对于这一特殊诉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如何审判,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不一。此次在前述批复的基础上对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明确了这类诉讼的立案标准。

根据《解释》规定,当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权利人的警告函后,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而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同时,蒋志培还指出,《解释》中还对“原始产品”“直接产品”“现有技术”等原先因为立法模糊而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用语给出了明确定义,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实务中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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