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思想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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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法律思想

长春工业大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

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班级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郑二为

姓名沈继宇

2011年 11 月 11 日

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

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

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再加上

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

不开其政治观点的。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

作:《国家篇》与《法律篇》。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

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

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喀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广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加上他杰出的口才和政治头脑,种种经历使他具有通常的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所有这些,构成了西塞罗的独特魅力,构成了他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中无法回避的地位。二、《法律篇》中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论法律》一书。该书以对话体写成,西塞罗为主讲人。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谈法的本质——自然法,第二卷谈宗教法,第三卷谈官职。第一卷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全书的精华,也是西塞罗法哲学思想的精华。从某种角度来看,西塞罗的《论法律》可以称得上是一部自然法的宣言。

第一卷法的本质——自然法

在本卷中,西塞罗系统、明确的阐释了其自然法思想。其基本观点是:“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法的始源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公正和不公正的标准。”西塞罗在论证法的本质时采用的方法类似在做数学证明,极具逻辑性。在系统地阐释法的自然法本质之前,西塞罗先将法分为了两类: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成文法)。他在一开始便强调,要找到法律的根源,必须先弄清楚人们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自然联合。他论证了这样三个前提:

一、人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的。二、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同样的、共同的生活法则。西塞罗认为,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理性和智慧人人共有,每个人都有学习能力、认识能力,只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三、人们彼此之间由某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联系。在证明上述三点之后,西塞罗得出结论:法源于自然。自然法应该是人们内心的准则与理性,是一种使人类社会联合起来的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应该受到人们的无比崇敬以至于会从内心深处认为违背这种理性是十分可鄙的行为。在论证了法的自然法本质之后,西塞罗论述了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他认为正义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评判正义的标准。他认为,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定的法并不一定是公正的、正义的。“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该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因此,正义与利益无关。基于以上论述,西塞罗认为人们应当遵守自然法。并且人应该为了法和各种高尚品性本身而追求他们,而不是为了追求利益、逃避惩罚。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的性

质包括:1实在性。自然法并非人们心中的观念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的。2非约定性。法律并非来源于人们的约定,而来源于自然。他说:如果法是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定的。那么便会有抢劫法,提供伪遗嘱法,只要这些法由人民投票或者决议获得通过。有些人会因为别人的意见而变成正义的。3目的性,法是人们追求的东西。4普适性,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时代所有国家的。5伦理性,因为法本身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所以它本身就是善的,本身就是正义的。6强制性,他所说的自然法具有与自然规律一样的强制性,而并非一系列的立法建议。

第二卷宗教法

意识具有历史局限性,总是无法超越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在古罗马时期,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地位深深地反映在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卷中谈了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他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他指出“法律不是由人的智慧想出来的,也不是各民族的什么决议,而是某种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而理性“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皮特的正确的理性”。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应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惩罚不服从的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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