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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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5.4.19修订)注:红色字体部分系根据4月14日下午张勇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
题会议精神所作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宝安区临时建筑建设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宝安行政区内(光明、龙华新区除外)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以及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进行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适用本办法。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临时建筑的概念】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已出让土地及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
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对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审批机构设置】区政府成立临时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建设项目的统筹与决策,审查临时建设项目,研究解决临时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改、经促、建设、规划国土、规划土地监察、消防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发改、经促、环保水务、消防监管、城市管理、建设、城改、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各街道办分管负责人组成。其中,各街道办涉及分管负责人较多的,应当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临建办”),与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主任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履行区临建办的职责与职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区临建办工作。区临建办作出的决定与颁发的牌证,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公布和署名。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其中,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街道办分管负责人只参加本街道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的议题。
第六条【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建设行为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临时建筑的申请、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到期发出拆除通知、延期使用初步审查等工作。并统筹协调对临时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核查临时建筑使用情况,对使用期满的临时建筑以及违法建筑项目进行监督查处。
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是否属于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区产业政策导向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区发改部门可以征求区经促、教育、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相关意见。
区经促部门负责对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为区重点产业配套项目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区经促部门可以征求区科创、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相关意见。区经促部门可以根据区产业政策制定区重点产业及其配套项目目录或认定标准。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对临时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申请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国有已出让用地或者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是否
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是否位于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高压走廊、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路段;是否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道线;是否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如:城市快速道路、市政主干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下同)用地范围或规划用地范围内;是否位于宝安中心区范围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已批用地;是否影响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已出让国有土地是否已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矿产覆压;是否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工程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等。
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并对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区消防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受理备案、消防验收。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区城改部门负责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等进行认定。
市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作为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的工商登记、经营监管工作。
区中心区规划办负责对宝安中心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宝安中心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提出意见。
区城管部门负责对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林地、是否影响市容市貌提出意见。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建设审批监管等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建筑的初审以及施工用房类临时建筑的审核;并根据区临建办委托对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公示,居民要求听证的,具体组织听证;配合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本街道通过审批的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对没有取得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范围进行临时建设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协作机制】区临建办应与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建设部门、发改部门、经促部门、安监部门、环保水务部门、卫生部门、城改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区消防监督部门以及项目所在街道、社区等单位按照各自管
理权限建立临时建筑管理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有效沟通到位。区临建办应当建立台帐,对临时建筑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八条【临时建筑用途】拟在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以下用途的临时建设,依法可以申请报建: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
(二)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建筑;
(三)区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以及符合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
禁止在住宅区内增建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筑。
第九条【申请条件】申请建设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时建筑所在用地,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情况要求;
(三)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