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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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固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6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简称土地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有偿出让、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按续期用途依法测算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出让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
除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均不得设立土地收入银行账户。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知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回执,缴款后由缴款人交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联为银行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后按规定比例划入各级财政专户;第三联为财政专户收入凭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收入记帐凭证;第四联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凭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作为办证依据并存档;第五联为代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留存。
第七条土地受让方根据交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按规定时间将价款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向土地受让方按合同地价收取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可转为土地血让金价款。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上缴财政专户,作收入处理。
第九条土地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财政部门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交款通知单、土地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用于招商引资的国有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招商引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
为鼓励招商引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招商引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或全部,可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如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使用土地,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第十一条国有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土地出让价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转为出让的,须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省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收入,暂实行属地征收,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财政专户,将所取得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划入省财政专户,由省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缴交、核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土地收益,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每宗地交易和出让收入缴纳情况,填报清算单。
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土地开发成本和费用。
第十七条开发成本和费用包括:征地补偿性支出、土地开发性支出、归还银行贷款、相关费用等。
征地补偿性支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标准核算后,由财政部门审核,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土地开发性支出,土地开发项目达到政府招投标规定的,一律实行招投标,工程支出按招标合同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达不到招投标规定的,实行报账制核算,工程支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归还银行贷款,根据所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相关费用,土地出让等交易费用在交易完成、价款收到后,从财政专户拨付;征收管理业务费从省财政专户逐级下拨,再由各级专户中核拨。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业务费的提取、核拨和使用。
征收管理业务费的提取比例为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使用收入总额的2%。
在缴交土地使用收入时,根据财政与委托代收银行签订的协议,由委托代收银行
将2%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98%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业务费按年核算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通过财政专户逐级核拨。
其中:财政部门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
具体分配比例为省30%、州市20%、县50%。
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范围:
(一)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察设计、评估费;
(二)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宣传费、公告费、咨询费;
(三)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四)业务人员培训费;
(五)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资、办公费、设备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六)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需用土地出让金支付改制成本或破产费用的,从其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核拨。
第二十条经批准用于扶持招商引资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成本在支出项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收入扣除征地税费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的收益为土地纯收益。
土地纯收益作为基金预算收入,按季清算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分别上缴国库O其中:土地纯收益的30%(含按政策规定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纯收益上缴省级财政的30%部分)作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缴入省财政国库;70%作为本地财政基金预算收入,缴入本级财政国库。
第二十二条土地纯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基准地价更新、农业土地开发等方面。
土地纯收益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季末、年末将土地使用收入的收缴使用、土地纯收益的支出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四条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工作的管理,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审计、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改变划拨用地的用途、非法转让划拨用地、随意增加土地开发成本费用、擅自提高业务费比例、私设土地出让金银行账户、越权减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入不缴入财政专户的,按照财政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