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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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民事[2018]25号)(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并形成《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三条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应当接受收养登记机关的跟踪回访。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受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市级收养登记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受委托机构的评估工作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评估机构的委托书,并保证收养申请人的隐私不外泄。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收养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收养法》、《登记办法》、《评估办法(试行)》进行调查、评估。对收养申请人的调查评估内容包括:

(一)收养动机

1.能够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

2.收养申请理由适当,动机纯正,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如儿童行为问题和身体疾病问题等有足够认识。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

3.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

(二)家庭基本情况

1.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居住地、个人受教育程度和生活、工作经历、社交情况。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申请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三)婚姻状况

1.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及满意程度,是否有家庭责任感。

2.夫妻双方有无婚变史,如有离婚应说明主要原因及现在的婚姻态度。

3.收养申请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3次(含3次)。

4.收养申请人无同性恋行为。

(四)家庭成员状况

1.家庭子女情况,是否与收养申请人同住,家庭子女对待收养子女的态度。

2.主要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及对待收养子女的态度。

(五)健康状况

1.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在体能和智能方面无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

(六)职业和经济状况

1.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居当地平均中等水平。

2.收养申请人如无固定职业,应说明经济来源,如继承遗产、股东收入等,证明其收入稳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七)受教育程度和沟通技能

1.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儿童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2.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邻里关系融洽。

(八)道德品行

1.无刑事犯罪记录。

2.无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吸毒等行为。

3.无曾经收养后放弃儿童监护权的情况。

4.无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和敌视政府、仇视社会行为。

(九)居住条件

1.有固定的住所,住房面积应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上。

2.居住地区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

(十)养育照顾

1.了解一定的养育知识,具备相关养育经验。

2.已经做好养育安排,并投入足够的时间陪伴。

第四章收养申请及评估程序

第八条评估人员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估活动:

1.评估委托。有收养儿童意向的当事人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规政策,领取相关宣传资料,提出收养意愿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初步审核收养申请人资格,初步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

2.评估通知。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意向查询比对现有儿童信息,根据备案登记时间顺序和不超过1:3比例向收养人推荐被收养儿童,经双方认可后,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

3.综合评估。收养申请人凭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到收养评估机构办理收养评估手续。收养评估机构负责安排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整体情况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估。收养评估人可以采取约见访谈、到收养申请人的住所实地查看、走访收养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方法,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并把与收养申请人访谈、实地查看和走访调查的次数、时间、地

点、方式、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相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亲朋好友等的收养推荐信,可列入家庭评估报告附件,形成综合评估材料,制作书面的《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评估机构专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

收养家庭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收养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反映情况,收养评估人员应及时对家庭进行家访并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是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情况的重要依据。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登记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和审查。对经审查认为适合收养子女的收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可受理其收养登记申请,展开其他各项审批程序。

第九条完成收养登记手续6个月内,收养申请人应当接受收养评估机构的跟踪回访,配合评估人员了解被收养儿童融入家庭情况。

第十条收养评估机构在完成跟踪回访后,应当出具书面的《收养后回访反馈报告书》,并提交给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收养评估机构应当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应当及时介入,并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收养评估机构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民政部门报告,由民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儿童。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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