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法学考研民法重点讲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大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权利法;(考过论述)
a民法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部门;
b民法是权利法,决定了民法的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c民法的权利法属性还规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始终处于主导的一面,民事义务则是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获得存在价值的;
d民事责任从根本上看,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也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为其价值目标的;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a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
b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2)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a民法的全部内容就是围绕着确认和保护民事权益而展开的;
b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也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的要求;
c确认民事权益的神圣性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为所欲所,要提倡依法行使权利,禁止滥用权力利的行为;
(3)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a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
b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c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d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参与民事活动;另一方面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
部门法;所谓不违反法律,就是要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
该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6)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本条属于倡导性条款;
3.民法的适用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法无具体规定时适用原则性规定;
(4)民法的类推适用(无名合同);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X5
a主体具有平等性;
b是具体的,现实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c民法确认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d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个别利益,具有等价有偿性;
e具有任意性,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客体:物,行为,知识或信息,人身利益;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类:事件和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4.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为标的,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体现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
(2)绝对权和相对权(效力范围不同)
绝对权: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相对权:对抗特定义务人,即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权利作用不同)★★★★
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标的以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X3
①支配权体现为对权利标的的排他性支配或管理,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②权利人民事利益的实现具有直接性,即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就足以实现其民事权利设定的利益内容;
③对应的义务主体负担的是不作为的消极义务;
b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特征X4
①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提出请求,而不具有直接支配的内容;
②权利人民事利益的实现,须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③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其义务内容为满足权利人的请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④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c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意思表示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法律特征X1
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d抗辩权:权利主体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阻止其效力发生的权利;法律特征X2
①抗辩权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依法享有抗辩权的民事主体有权拒绝对方请求给付的要求;
②抗辩权的作用不在于否认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而在于阻止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发生效力;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指民事权利的全部要件已经齐备,权利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以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权利;
期待权:民事权利已具备成立的部分要件,但全部要件尚未具备,权利主体须期待于将来全部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取得民事权益的权利;
(7)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事实而发生的权利;
救济权:基于原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权利,具有保障性、派生性、援助性、消极性、期限性;
5.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主体以民事权利为内容而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
(1)行使方式:以事实行为行使民事权利;
以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和限制
a原则:
①积极方面:遵守诚信原则
②消极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
b限制:
①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外的相关他人以特定的权利,以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如相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