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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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10.22
•【字号】桂价费字[2001]357号
•【施行日期】200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1]357号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利用业余时间手术等特价收费的请示》(院字[2001]35号)、《关于设定我院社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字[2001]37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发挥医务人员的技术优势,利用业余时间扩大手术服务面,使急需手术的病人早治不误,减少病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同意你院参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班外手术等医疗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1992]299号)文件规定试行。

你院正常班内手术(台次)的定额应不低于近两年的手术(台次)的平均数。

二、同意你院开展的社区上门医疗服务按以下收费标准试行:
1、服务费:25元/次(包括提供测血压、脉搏,量体温,抽血,诊疗(查),开处方等医疗服务,以及诊疗(查)费和交通费等,不计人数)。

不另收挂号费。

2、输液观察费:每30分钟0.2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

3、各种注射费、仪器检查费、仪器治疗费、化验费、检验费和输液管、注射器、胃管等一次性用品和药品费按医院现行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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