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复核复验及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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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检验结果的复核、复验及记录管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2.范围
适用于所有检验、试验操作的复核、复验及记录。
3.职责
3.1技术质量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
3.2化验室负责实施。
4.内容
4.1检验或试验完毕,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逐项进行检查,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并由另一名检测人员对其记录内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复核者在记录上签名。
4.2检测人员在自查原始记录与复核者确认无误后,才能对检品做出检验结论,将检测结果以表格形式上传技术质量部。上传前检测人和复核人亦应对表格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传递。
4.3当检出不合格项目的情况时,检测人员应及时向化验室主任汇报,原始记录要清楚。
4.4技术质量部收到上传的检测结果后,应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其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发现有误及时与化验室主管联系。
4.5对不合格或边缘合格品,须经复验后再下结论。如经复验后,仍不能下结论,应立即向技术质量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报总经理同意后送国家权威机构检验。复验结论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4.6复验时,先由检测人员上报所需复验的样品名称与项目,然后由技术质量部根据具体情况(检品来源、外观、工艺条件以及首次检测情况)决定抽样与复验方式以及复验时应注意的事项。
4.7保存好检验复核、复验的相关记录,如需对检测数据进行修改,应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5.1《记录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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