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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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前期物业交付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人应当遵守本规约。违反本规约,对其他业主及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条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业主共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区分所有权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其他依法应由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2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道路、绿地及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

3、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四条业主应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等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应保持物业外貌、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告知利害关系人和物业管理人。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九条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事先将装修内容、计划工期、装修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相邻业主、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自觉遵守协议的事项和规定,按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位置安装空调、窗户护栏等,按要求使用载货电梯,

不在规定时间之外施工噪音扰民,装修垃圾堆放在指定位置,不占用共用部位的安全使用及维修养护,物业管理人在装修期间,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堆放杂物,应当事先告知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使用过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库)仅用于停泊机动车,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停车场规则,物业区域内的停车场(库),应首先满足业主使用需要。依法出售购买车库车位的业主并且已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小区业主公示车库车位。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向物业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租期一次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业主和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得影响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饲养宠物的具体要求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实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外观,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五)乱丢垃圾,高空抛物,损毁树木园林;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进行抢修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住宅物业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人将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承担其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有关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人有权制止,要求停止经营、清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或违反本规约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的,导致业主或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业主可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规约中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依据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之日起生效。在房屋销售时,应向买受人明示本规约。

建设单位:

年月日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致:(建设单位)

本人是小区 / 大厦层室号房屋业主,其停车库、车位(车牌号),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声明如下:

一、本人已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详细阅读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自觉遵守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中业主(使用人)责任和义务。

二、本人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同意承担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行为连带责任。

三、本人同意在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履行告知取得物业继受人的义务。

业主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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