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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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1995年铁道部发布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对指导工务钢轨探伤工作,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对钢轨探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大型钢轨探伤车的不断投入使用,全路已形成了钢轨探伤车和探伤仪的两级钢轨探伤网络。现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同时废止。《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条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节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
第九条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
第十条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
第十一条要按照GB/T 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二条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
第十三条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探伤工作。
第二节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工务处
㈠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㈢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
㈣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
㈤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
第十六条钢轨探伤管理组
㈠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㈡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
㈢参与对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
㈣建立健全钢轨探伤仪检修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
㈤负责对钢轨探伤仪的维修、年检和性能检查。
㈥负责对新购置探伤设备、器材和配件的测试或抽查,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
第三章设备管理及检修
第一节设备配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铁路局应根据探伤设备配置计划为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配足探伤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同时应配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通信工具(如对讲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等。
第十八条新购置的探头和其他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探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
超声探头及保护膜应符合TB/T2634标准。
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2658.21标准。
通用探伤仪应符合JB/T10061标准并能满足钢轨探伤的需要。
第二十条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超声波探伤试块,其中包括:
标准试块: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等
对比试块: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
实物对比试块:如GTS-60试块和附件2推荐的GTS-60C试块等。
钢轨焊缝探伤试块:GHT-1试块,GHT-5试块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
同时,应注意收集各种带有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
第二十一条钢轨焊缝探伤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第二十二条应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的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加强探伤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测,禁止使用有故障的探伤设备进行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暂不使用的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探伤仪检修、保养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检修和保养
㈠探伤仪
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等。
1.日常保养: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包括擦拭仪器、充电和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等。日常保养由操作者实施。
2.月测试:每月进行一次。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月测试由班组实施,班长(机组长)复验,工长抽检和签认。
3.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进行测试和调整。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保养和整修。季检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探伤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
4.年检: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年检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5.故障检修: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
㈡探伤试块
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应注意防蚀、防锈、防潮、防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准线、切割槽应采取防锈措施。
第二十五条考评
对探伤仪的状态质量考核评定,应贯穿于探伤仪的整个使用过程中。
㈠考评内容
1.季检、年检的合格率、优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