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保代培训最新政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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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保代培训最新政策关注

【2010年9月3日-9月4日·杭州第四次】

目前已有1414名保荐代表人;1416名准保荐代表人,约占从业人员的40%。理论上保荐代表人可以保荐1400个项目,目前发行部的利用率50%,创业板的利用率25%。

【IPO审核关注】

1、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1)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2)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2、原则上允许发行人撤回材料后重新申请:(1)如果涉及更换原有中介机构,需要说明原因;(2)如果涉及行业、规范性等原因撤回申请材料,需要向证监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已经消除;(3)需要向证监会说明新的招股书与原已经证监会审核过的招股书存在的重要差异,以便节约审核资源。(4)申报材料申请撤回的要说明原因,有几个撤回的申请已经被驳回,并不是想撤回就撤回的。

3、影响审核进程的原因:(1)征求发改委意见的周期较长,发改委内部有完整合理的程序(包括省级发改委、各司局的意见等),企业应尽早与发改委进行沟通;(2)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如房地产需会签国土资源部、地方商业银行须等待财政部相关政策出台;(3)重污染行业,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4)材料质量粗糙,不符合准则的基本要求。证监会建议保荐机构应重点把握发行人的合规情况,不要急于提出发行申请,不要急于排队。提醒保荐机构一定要严格把握好文件质量,证监会对于材料质量差的项目不再做提醒和补充,而直接把相关情况报送发审会,委员很可能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理由否决发行申请。

4、董事、高管其变化问题(1)如果是公司出于优化治理角度导致的高管变化,CSRC是认可的;(2)关于董事、高管的变化属于发行条件之一,但没有量化指标。CSRC关注的是董事和高管的整体变化,以及董事、高管变化对于发行人影响的程度。案例:某公司董事长同时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如果该董事长离职,CSRC认为高管发生了重要变动;(3)CSRC会关注董事、高管变化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公司正常换届、是否因为公司内部矛盾等。

5、关于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已成为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2010年境内上市公司将突破2000家,很多发行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之前在其它上市公司任过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关注其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受到过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者谴责。某企业高管就曾经因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而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刚满三年,刚好踩着公司法规定的底线,会里没有认可。(如波导)

6、200人股东问题:(1)关于94年-2006年之间出现的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证监会认为不要急于申报;(2)发行人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清理过快会导致矛盾。保荐代表人要对清理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尤其要小心“假清理”,“假清理”肯定会引起举报。CSRC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3)保荐机构不要误以为“200人”是一个唯一硬指标,即使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到200人,但是曾经有过公开登报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也将被认为违反规定。会里可能是担心被记者在档案管理找到,如烟台氨纶的案例。(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东超200人的,同样需进行清理核查。

7、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成为重点中的重点,如果用圆规多画出一圈就可以核查清楚地情形实在是没必要去操作。典型的案例:某企业业务为路桥和建材生产,企业将产品卖给了第三非关联方,结果非关联方采购产品主要就是给某企业的大股东盖房子,典型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①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

持续的交易情况;报告期内被转让,则需要披露转让后的情况,如转让后的股东、转让交割、规范运作、与发行人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如果关联方被注销,则要关注历史情况,包括合法合规性、经营业绩的影响、注销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置。②为了规避相关规定而剥离的业务,如规避跨省环保核查;③考察发行人已经剥离的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④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⑤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8、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问题:(1)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受到过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通常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2)虽然有行政处罚,但是当地行政机关认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会里会认可。证监会认为保荐代表人还有自己的判断和分析,也不是没有底线,不能简单地依靠处罚部门出具的认定来下结论。如果被处罚了500万甚至1000万出了证明也不会被认可,谁都知道现在地方政府为了鼓励企业上市什么证明文件都敢出。同样,如果一个企业欠税金额较大,如500万或1000万,就算是有行政部门的证明也不能认可。(3)需关注高管违法了证券相关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报告期外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9、跨市场上市:(1)先A后H上市的,由于境内没有独家发起设立的情形,H股IPO也没有独家发起设立;H股发行价不低于A股发行价。(2)先H后A上市的,保荐机构要关注发行人在境外的合规性情况。证监会关注到某些H股回A发行人,在境外受到过监管处罚;按A股IPO条件和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严执行。(3)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先转香港主板上市后回境内发行A股。

10、合伙企业股东资格问题: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股东账户,因此可以作为发行人股东,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保代必须非常

关注:①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②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③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相关情况等。

11、独立性问题:(1)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否则将不独立;(2)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兼职,CSRC认为不一定必须清理,但需要保荐人和律师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3)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互独立,但对于5%以上的主要股东,CSRC仍将关注其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状况,主要看报告期内主要股东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如成本、费用如何分担等;(4)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较差,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其余资产的业绩较差,则很可能产生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会将予以重点关注。证监会要求发行申请人对资金占用进行清理,并对在报告期内占用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发生额、余额、占用时间、资金用途等;(5)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①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应当清理;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共同设立公司的,CSRC将予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CSRC建议清理。

12、关联交易:(1)比较重要的关联交易,不仅仅要看该项关联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比例,还要看占交易对手的收入和成本的比例,并解释交易的公允性,如果没有公允的市场价格,则其公允性很难判断;(2)关联交易占比问题没有量化的指标,然而希望发行人尽量控制在30%以下,还要看交易的内容和公允性,如交易比较频繁、交易金额较大并将持续,则可能会影响发行条件。

13、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资产、收入、利润】:(1)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①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100%,运营36个月;②三个测试指标在50-100%之间,运营24个月;③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1个会计年度;④三个测试指标均小于20%,不受影响。(2)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非相关行业企业或资产,CSRC担心发行人捆绑上市后续管理困难: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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