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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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在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某些领域中,也运用了行政许可手段,并且收到了成效。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对经济体制转轨后如何管理经济缺乏经验,较多的运用了行政许可手段。这虽然管住了一些该管的事情,但也导致了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行政许可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太多,人们普遍反映行政许可手续繁杂,领到许可证或执照要跑数不清的部门,如在某沿海城市办一家高新技术,要经过二十多个部门,盖五十多个章,收三十多次费;广西玉林市一位老人,为建一个花木市场跑审批,在十多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以跑一个办事窗口为计次,在市场开业之前,他跑了86次。此类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已到了非加以清理、整顿和规范不可的地步。分析行政许可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许多机关都在设定,有些县、乡政府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也在对外设定许可。二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不规范,往往是一遇管理问题,就要审批。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时限过长、“暗箱操作”,办事很难。四是重许可、轻监管,进入市场难,一旦进入又放任自流。五是一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看作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乱收费,牟取私利,不承担责任,缺乏监督机制。行政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障碍。

对于许可的过多、过滥的现象,从1997年开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先后两次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77项,地方上也取消了一大批审批事项,取得了成效,为规范的审批制度积累了经验。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对国内外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国内有关法律专家也提供了许多研究成果。以上这些工作,都为制定行政许可法奠定了实践和理论的基础。

行政许可法开宗明义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这四层意思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构成了本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针对行政许可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行政许可,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力,以宪法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进行合理配置,从源头上控制许可的数量;二是规定办理行

政许可的程序,以程序制约权力运行,保障权力行使得到公正、公平。三是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证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社会活动是公民的权利,除非法律有限制,有些国家视为宪法权利。对本来属于公民权利、可以自主决定、不该设定许可的活动,设定许可;在实施许可中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许可附加许多苛刻条件、手续繁杂、多层审批,拖延时日;在许可中滥收费,获取好处,都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行政许可法,就是禁止滥用权力,出发点是把这些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许可法确定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证管理职能的实现,二是监督其依法行政。从立法思想上既不片面强调“赋权”,也不片面强调“控权”,是赋权与控权的统一,对行政机关该给的权力要给足,该限制的权力要予以限制,这符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要求。

第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此无涉的事情,不应当建立许可制度。因此,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主要表现为,该设定行政许可的,必须设定;对被许可人规定的条件,必须坚持;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履行许可手续,不经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一律无效;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要进行监督,有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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