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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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干部在线学习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山西干部在线学院”服务我市先行先试、转型跨越发展和提升全市干部素质能力的作用,掀起全市干部在线学习的新高潮,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干部在线学院”作为广大干部学习成长的新平台、开阔视野的新窗口、提升能力的新途径,实现了干部教育培训模式的创新和突破,通过建设高质量大容量的课件资源,为注册学员免费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成为我市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级授权、分层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现对干部在线学习的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结果排序、数据分析。
第二章参学对象
第三条参加在线学习的对象为全市公务员、参公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大学生村干部。
第三章学习方式
第四条参加“山西干部在线学院”学习实行实名制,
一名学员一个用户名。已注册学员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参加学习,新注册的学员由本单位联络员向“山西干部在线学院”申请开通学习身份。(本单位联络员调离或需变更的,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变更。)
第五条参学干部可通过本单位联络员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山西干部在线学院(网址:)”,可随时随地根据个人需要安排在线学习,提倡利用业余时间上网自主选课学习。
第六条各县(市、区)、各单位可采取在线组班网上自学(从省委组织部公布的专题中选)和在线组班网下集中学习、个人在线自学、座谈讨论等方式方法,扩大学习范围。参学干部要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在保证学习时数的基础上,提高学习质量。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履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职责,定期对各县(市、区)、各单位及参学人员在线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在线学习情况通报制度,对学时学分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学时学分的,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山西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将于年底奖励表彰
一批在线学习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第八条干部在线学习实行学时学分制管理,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参加在线学习每月不低于5学分(或10学时),年度目标达到60学分(或120学时)以上,处级以下干部每月不低于4学分(或8学时),年度目标达到50学分(或100学时)以上。已注册的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大学生村干部参照公务员、参公人员标准执行。学分根据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数折算,每45分钟为1个学时,必修课1学时计1学分,选修课1学时计0.5学分。达到所学课程总时长的90%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由系统自动记录(部分必修课在通过在线考试后才能获得学分)。重复学习一门课程的,只计一次学分。
第九条建立在线组班网下集中学习申报审批制度。采取在线组班网下集中学习的,各县(市、区)、各单位填写《太原市在线组班网下集中学习申报表》(另附),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审批;组班学习期间要做好记录备案,组班学习结束后及时将有关学习情况及《参加在线组班网下集中学习人员名单报送表》(另附)、《在线组班网下集中学习考核登记表》(另附)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并记入学时数。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条干部在线学习在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组和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开展,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具体承办。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开通干部在线学习的重大意义,把干部在线学习情况纳入本县(市、区)、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和督学、促学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第十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部署,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创造条件,加强服务,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在线学习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和宣传重点,大力宣传干部网络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优势、特点和先进典型,为推进干部在线学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参学干部尽快了解、掌握和接受新的学习方式。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在线学习联络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发放及管理、学习操作指导、学员信息管理、沟通协调服务等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各单位联络员要认真履行在线学院管理员职责,及时查看并传达在线学院上的公告通知精神,负责做好本单位干部在线学习日常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反馈本单位干部在线学习有关情况,本县(市、区)、本单位参学人员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联系并变更。
第十六条市委组织部将每季度向有关领导干部发送温馨提示,通报本人或本县(市、区)、本单位在线学习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