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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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潮府[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潮府〔200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指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供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市城区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0%以内(含本数,下同)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优惠。

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发改、建设、物价、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七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黔府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日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当地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地)、县(市、区)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统计、物价、编制、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新政[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或以实物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其租金给予的相应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上的核减。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

第 二 条 县 区 人 民政 府 应 当在 国 家 和 省 上
的 政策 指 导 下
,
建 立 适 合 本 地 经 济社 会 发 展 现

第 四 条 市 房 产 管 理 部 门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状 的 城 镇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廉 租住 房保 障制度

域 内城镇 最 低收 人 家 庭 廉租 住 房 工 作 进行 指 导
S HI Z HE N G F U WE N JI A N
持苹果 蠢 蛾 防 控工 作 的 有 利时机
,
,
积极 编 制 项

县 财 政 配 套一 点 群众 出 一 点 的 办 法 多 方 筹 集
,
,
目 向 上 争 取 资 金 ; 另 一 方 面 要 调 动各 级 政 府
,
资 金 群策 群 防 确 保 防 控 目标 任务 的 完 成
金 补贴 面 积 标 准 ) 和 租金 补 贴标 准 由各县 区 人
民 政府 按 国 家 和 省上 规 定 的报 批程 序 制定 和 调 整

,

的原 则 主要 包括
,

:
( 一 )市 县 区 财政 预 算安排 的资金 ;
( 二 ) 住 房公 积金 增值 收 益 中按 规 定 提取 的 城 市廉租住 房补 充资金

并 按 照 廉 租住 房 租 金 标
,
审 核 及 退 出 管 理 办 法 》 和 甘肃 省 建 设 厅 《甘 肃 省 廉 租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法
, 。 ,
结 合我 市 实
租 金 核 减 是 指 产权 单 位 按 照 政府 的 规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06〕72号发布日期:2006-5-30执行日期:2006-5-30生效日期:1900-1-1肃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酒泉市区(以下简称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酒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日常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保障资格;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对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肃州区政府、市区财政、国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70%计算。

根据甘肃省的有关规定,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1、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2、肃州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于当年通过区财政划入市财政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3、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划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4、以廉租住房收取的房租全部划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资金;5、以其他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鹤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发〔200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局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和《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本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和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审核、备案等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各区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对象的申请,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公示、审查和申请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房源: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5 %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四)社会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廉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廉租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住房保障政策。

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廉租房政策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实施,对于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廉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廉租房的定义、申请条件、建设标准、分配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廉租房的定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廉租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筹集,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廉租房的申请条件1. 申请家庭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3.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 申请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无房家庭;(2)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现有住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居住。

四、廉租房的建设标准1. 廉租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

2. 廉租房的建设应当优先考虑公共交通、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

3. 廉租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

五、廉租房的分配程序1. 申请家庭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2.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

3.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

4. 申请家庭根据分配方案,选择合适的廉租房。

5. 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房的租赁期限1. 廉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至5年。

2. 租赁期限届满后,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续租。

七、廉租房的租金标准1. 廉租房的租金标准根据住房面积、地段、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2. 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3. 申请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八、廉租房的监督管理1.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房的监督管理,确保廉租房政策的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6]46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6]46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5/01/01颁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第三条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租金核减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对现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期间内给予租金减免;第四条市房地局及市、区财政、民政、计划、建管、规划、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公安等部门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一市房地局主管我市城区内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民政部门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初审登记及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五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和有关收费的核定工作;七公安部门驻地派出所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五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收费执行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市、区政府购买的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必要的廉租住房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四社会捐赠的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管理、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的方式筹集,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兴建廉租住房小区;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四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应具有太原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其中1人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2年以上的;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的;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五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六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现住房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现居住住房以及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同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二低保证明材料;三享受优抚待遇的,需出具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四人口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后,在其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城区民政部门;各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年度初选保障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市房地局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区民政部门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情况,在初选对象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年的保障对象,并将结果予以登报公布;未列入保障对象的,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拒绝接受保障方案的家庭,须重新申请登记;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应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退出意见,变更审批登记程序按申请审核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一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收取;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三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四租金补贴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8元; 五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条件、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式:一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报市房地局备案后,保障对象与出租人签定统一格式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到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二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太原市廉租住房租赁契约,报市房地局备案;并按照契约的约定向廉租住房产权人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并享受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四每户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上述一项保障方式;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城区民政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方式;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住房补贴结果、配租结果、租金核减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各类责任主体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

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

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强化政府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省以奖代补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廉租房政策

廉租房政策

廉租房政策20XX廉租房政策如下政策一、基本原则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政策二、工作内容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分本年度新增补贴户审核与以往年度补贴户复核两项内容,两类补贴户申请与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政策三、申请资格首次申请或申请复核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16560元以下;(三)家庭成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四)在市区内租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市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也可列入申请范围。

政策四、补贴发放审批程序(一)报名申请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4、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二)受理及初审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其予以补正。

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

2024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2024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面临更加严重的住房困境。

为了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2024年本市决定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本方案将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积极稳妥的措施,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获得感。

一、政府引导性建设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本市将稳步增加财政投入,确保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项目的顺利推进。

每年向廉租住房建设投入不少于5%的财政资金,确保廉租住房项目的规模和质量。

2.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申请人的便利度。

二、廉租住房建设1.积极推进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发。

本市将合理划定廉租住房用地规模,优化用地资源配置,确保廉租住房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2.加强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和运营。

推动建立廉租住房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建立严格的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情况和身份审核,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低收入家庭保障1.细化低收入家庭的准入标准。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群能够申请到廉租住房。

减少非法借用低收入家庭身份的现象,保障真正需要的人能够受益。

2.开展低收入家庭的培训和就业扶持。

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生活。

同时,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就业扶持,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支持。

四、社会支持1.加强社会组织参与。

倡导社会各界关注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境,积极参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公益活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2.宣传倡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和措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

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

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2006年12月28日)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和相对低廉租金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应对县(市)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发改、财政、物价、建设、规划、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荆州开发区,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廉租住房的社会保障职能。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本市城区居民住房水平情况报市政府适时确定保障面积,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审批工作。

财政、民政、物价、税务、土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销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或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 %的,具体条件是:(一)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6 个月(含6 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二)具有城镇户口并居住二年以上的。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一)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低保无房家庭2 口人(含2 口人)以下的,每月补贴200 元;2 V 人以上的,每月补贴260元。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 的,按差额面积补贴。

(二)实物配租标底。

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全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三)租金核减标准。

租住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交纳租金0 .4 元;与现行租金标准的差额,由政府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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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xx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地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xxx〕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每户50—60平方米之间(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要户型。

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全部为普通标准。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在
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

市建设局负责xx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房管局具体负责xx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划拨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市、县区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制定
和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一)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
(三)城镇无住房的居民;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分页标记]下一页(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xx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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