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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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萧政发[2005]213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我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我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对符合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区住房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住房情况核定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专项资金、房改增值资金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区房改办专户存诸、专项用于发放租金补助。

第七条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于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廉租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

市场租金标准和廉租租金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1.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个人取得本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3.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或已摇号取得安居房购房房号,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购买的困难家庭。

杭州低保标准

杭州低保标准

杭州低保标准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家庭。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杭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就杭州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杭州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困难群众。

具体来说,低保对象包括城市居民中的无业人员、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退休人员等,以及农村困难群众中的特困户、五保户等。

其次,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核定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负担和家庭人口等因素。

按照杭州市政府颁布的文件规定,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部分,且每年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2021年为例,杭州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660元的家庭,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家庭。

再次,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发放主要包括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两种形式。

临时救助是指对突发性、短期性困难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长期救助是指对长期困难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整。

最后,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具体来说,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认定和救助标准的核定,社会组织则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和监督。

同时,杭州市还建立了低保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综上所述,杭州低保标准是杭州市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对低保对象的认定、低保标准的核定、救助形式的发放以及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杭州市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努力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对相关政策有所了解,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低保工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温暖和帮助。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低保标准

杭州低保标准

杭州低保标准杭州市是中国东部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也是浙江省的省会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杭州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融入城市的发展进程,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杭州市制定了低保标准,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首先,杭州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低保对象包括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

城市困难家庭是指因疾病、残疾、失业、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农村特困家庭是指因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家庭才能被认定为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其次,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制定是有严格的依据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标准管理办法》,杭州市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了城乡低保标准。

具体来说,低保标准包括生活补助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

生活补助标准是指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而医疗救助标准是指低保对象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能够真正反映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和医疗需求。

最后,杭州市对低保对象的帮助是有力度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帮扶办法》,杭州市通过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资助等多种形式的帮扶,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力度,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杭州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合理的、有力度的。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

同时,这也是杭州市积极落实国家扶贫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具体体现。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杭州市能够继续完善低保制度,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关于《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工作,逐步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等文件,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8月15日,全省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省委书记车俊提出了“坚决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让高水平全面小康成果惠及全省人民”的要求。

促进城市低收入群众增收,关系到杭州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如期建成,有必要制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里的文件精神,市民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起草《实施意见》。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实施意见》起草的主要依据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

三、文件内容解读《实施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

包括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和任务目标。

主要是坚持保生存向保发展转变,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统筹部门资源和社会力量,构建功能完善、统筹衔接、务实管用的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体系,增加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实施对象是城市低收入群体范围为各区、县(市)城市低保(含支出型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在目标上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让城市低收入群体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指标达到全面小康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杭政[2006]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三、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统计、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

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杭州市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生活成本的上升,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杭州市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杭州市政府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来确定的。

目前,杭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来设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他们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获得相应的生活保障金。

这一举措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缓解生活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除了提供生活保障金外,杭州市政府还通过其他方式来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状况。

比如,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加大对低保家庭子女的教育资助力度,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开展扶贫开发工作,帮助低收入家庭增加收入来源等。

这些举措的实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部门需要继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助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杭州低收入标准是多少

杭州低收入标准是多少

杭州低收入标准是多少在当今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备受关注。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杭州的低收入标准是多少呢?这个问题牵扯到许多人的生活,也关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低收入标准。

低收入标准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收入低于一定标准,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在中国,低收入标准通常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标准来确定的。

而在杭州,作为一个一线城市,低收入标准也是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的。

据了解,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和管理办法》,杭州市的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两种。

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是指城市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农村低保标准则是指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杭州市2021年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9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标准来确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然而,这些标准是否足够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呢?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690元或530元能否满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呢?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

除了生活费用之外,低收入群体还需要面对医疗、教育、就业等诸多问题。

因此,单纯从经济收入来衡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是不够全面的。

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关注和帮助低收入群体,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在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低收入群体,让他们能够在社会的关怀下过上尊严、健康、幸福的生活。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力度,提高低收入标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和正义。

总之,杭州低收入标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问题。

我们需要关注和关心低收入群体,让他们能够在社会的帮助下过上体面的生活。

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服务保障,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需经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国内全日制高校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三)符合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二)符合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住房、教育、医疗等救助的家庭,救助条件和标准由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同一保障区域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_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_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_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临时救助及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时,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核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系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偏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类。

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执行。

市辖六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四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向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动态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联动。

城市低收入家庭三类低收入标准的认定以最低收入为基础,偏低收入为最低收入的两倍,中等偏下收入为偏低收入的两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认定机关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核查认定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单位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有关资料。

街办(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初审、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受街办(乡镇)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8•【字号】杭政[2000]14号•【施行日期】200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八日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持有杭州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市区居民户口的人员,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口,但其本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保障。

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人员与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亦可随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父或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劳教、劳改释放人员,户口一时无法迁入原户籍的,可凭司法或公安部门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物质生活的需要,要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浙民低[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低〔2007〕9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十一)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十二)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十三)偶然所得;(十四)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杭州低保证申请流程

杭州低保证申请流程

杭州低保证申请流程
1. 申请对象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 无固定住所且无生活来源的城市居民。

2. 申请材料
- 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 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如工资薪金证明、经营收入证明等。

- 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人证、低保退出证明等。

3. 申请程序
-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 由街道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实际情况。

- 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批准申请,发放低保金。

4. 审核标准
- 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家庭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 是否有其他经济来源,如亲属赡养等。

5. 其他注意事项
- 低保对象需定期接受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 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不得隐瞒家庭收入状况,否则将被取消低保资格。

以上是杭州市申请低保的主要流程,具体操作细节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询问。

杭州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杭州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杭州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社会上仍有一部分人处于贫困状态,需要社会的帮助。

低保制度就是为了帮助这些贫困人群而设立的。

本文将介绍杭州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低保户的条件1.家庭经济状况杭州市低保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 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 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3) 家庭总资产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2.居住条件杭州市低保户的居住条件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 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小住房面积标准。

(2) 住房为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小住房面积标准。

(3) 住房为租赁住房的,月租金不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3.其他条件除了以上两个条件,杭州市低保户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 无法从事劳动并无法获得生活来源。

(3) 无法从社会保障体系中获得应有的保障。

二、低保补助标准杭州市低保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以下是杭州市2021年的低保补助标准:1. 人均补助标准城市区:每人每月1250元。

农村地区:每人每月1050元。

2. 特殊补助对于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低保户,杭州市还提供特殊补助: (1) 残疾人:城市区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农村地区每人每月加发200元。

(2) 重度残疾人:城市区每人每月加发500元,农村地区每人每月加发400元。

(3) 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独居老人、特困人员:城市区每人每月加发500元,农村地区每人每月加发400元。

3. 临时救助对于突发生活困难的低保户,杭州市还提供临时救助。

(1) 临时救助标准为城市区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2) 临时救助期限为3个月。

总之,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贫困人群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杭州低收入家庭标准

杭州低收入家庭标准

杭州低收入家庭标准杭州市是中国东部的一座大城市,也是浙江省的省会。

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杭州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前来就业和生活。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成本也在不断上涨,导致了一部分家庭生活压力加大,特别是低收入家庭。

因此,杭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便更好地帮助这部分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首先,杭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全部在杭州市就业,且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根据杭州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和福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比如,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用以支付房租或者购买住房;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补助,用以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保险补贴,用以支付医疗费用等。

其次,杭州市政府还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就业培训和岗位就业服务。

通过培训,低收入家庭可以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增加家庭收入。

同时,政府还会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岗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就业,改善家庭生活状况。

此外,杭州市政府还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工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一些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也会开展一些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公益活动,为他们提供物资和精神上的支持。

这些举措不仅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还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总的来说,杭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关注和扶持举措是非常有力的。

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的关爱帮助,相信杭州市的低收入家庭可以渐渐走出困境,过上更好的生活。

同时,这也为杭州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杭州市能够继续关注低收入家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够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
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杭政函[2015]6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5〕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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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
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6.02
•【字号】杭政函〔2016〕83号
•【施行日期】2016.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
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6〕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规定,现将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限额为28990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二、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
(一)金融财产标准: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限额为48316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二)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人(含)以下户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上限,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20平方米为上限。

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分别增加10平方米。

本通知自2016年7月3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富阳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杭政函〔2010〕249号文件精神公布2016年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o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家庭),因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需要,申请对其家庭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收入与财产计算(一)概念界定。

1.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后的实际货币收入总和。

4.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

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去哪里开

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去哪里开

杭州市低收⼊家庭认定证明去哪⾥开
我们知道就是低收⼊的家庭在⽣活上是有⼀定的困难的,国家有相应的政策帮助这样的家庭,但是需要经过⼀个认证,那么对于杭州这个地⽅低收⼊认定证明应该去哪开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杭州市低收⼊家庭认定证明去哪⾥开
1、如果是农民,那就需要提供农村的在职证明及收⼊证明。

办理⼈到村委会去开证明,然后盖村委会的公章,留村委会的电话,种地就按种地的做,养殖业就按养殖业的做。

2、如果只是农村户⼝,在城市⼯作,则需要提供⼯作单位的在职证明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让⼯资账户所在的银⾏出具⼯资流⽔证明。

⼆、办理低收⼊证明的注意事项
1、开低收⼊证明要注意低收⼊证明必须的格式。

2、开低收⼊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低收⼊证明复印是⽆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

⽽且必须是圆-章。

4、⽽是最重要的,低收⼊证明要真实,不可虚报收⼊。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低收⼊家庭如果是农村的话可以去村委会开具的,如果是在城市的话可以去单位进⾏开具。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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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家庭),因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需要,申请对其家庭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收入与财产计算(一)概念界定。

1.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后的实际货币收入总和。

4.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

5.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和自有房产。

(二)收入扣除。

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4.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6.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7.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8.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费;9.高温清凉补助费;10.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11.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1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13.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14.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1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16.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17.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支出扣除。

家庭成员缴纳的下列项目支出,根据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缴纳1.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业者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其个人按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如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应按缴费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其个人月收入);4.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收入核定。

家庭成员所取得的货币收入,按下列规定计算核定并依照第(三)条规定扣除有关费用支出后计入家庭收入:1.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工资、薪金、业绩提成、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住房公积金等)计算;2.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离退休金计算;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计算;5.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除外;6.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个人月收入;7.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并按不低于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个人月收入;8.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建议病休治疗证明的无就业能力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9.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10.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失业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11.家庭成员所取得的除上述10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三、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组成,并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二)家庭财产标准按金融财产和房产分别确定:1.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确定(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元的标准及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增加相应的金融财产额度),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

家庭已不受限制。

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四、申请程序(一)申请提交。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住房拆迁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本人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7.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8.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9.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10.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11.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12.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13.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14.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15.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16.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申请受理。

1.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

在受理申请前,社区居(村)委会应通过申请材料审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初审确认申请家庭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上签名后正式受理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受理登记表》。

同时,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社区(村)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有条件的社区(村)还可以通过社区(村)网站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监督的覆盖范围。

3.社区居(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

对在公示阶段经查证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社区居(村)委会应取消其申请受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核查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2.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3.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4.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5.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6.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7.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8.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9.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者无证照经营的;10.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尚未参保的;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12.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13.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四)申请审核。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认定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工作中,对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应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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