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8]6号
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委: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计费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适度增加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调节手辽 宁 省 物 价 局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交 通 厅
文件
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利益驱动因素,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下称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和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未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按0.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28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两轴货车,按照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32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
2、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对超限30%一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享受优惠政策车辆通行费计收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对下列通行车辆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鲜活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
20英尺集装箱65吨。
(2)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1、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2、计费取整办法
为方便收费找零,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等于2.50元,舍去;费额尾数大于2.50元小于等于7.50元,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按10元计收。
五、逃缴通行费车辆的处理办法
经查实,属故意逃缴通行费行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丢卡、损卡车辆。计费I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导致出口站无法读取网上通行信息,驾驶人又不能准确提供入口收费站和入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单向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2、换卡车辆。经查实出站车辆途中有换卡行为的,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3、U形或J形行驶车辆。经查实车辆属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途中调头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邻近站,形成U形行驶或J形行驶,按路网中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4、驳载车辆。超限车辆在临近目的地途中,把货物分载给其它车辆,经查实后,按超限100%收取通行费。
5、头挂分离车辆。车辆到达目的地前,把重载挂车停放在出口站邻近服务区、停车场、立交区等地,车头就近出收费站后返回取挂车,或由其他车头将挂车拖出出口站,经查实后,按路网中距本站最远距离2倍收取通行费。
6、假冒军警车辆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7、闯口车辆。在出口闯口或在非正常车道出口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六、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
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
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实行计重收费的同时,不能放弃治超执法,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按规定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桥梁设施,保证交通畅通。
七、其他有关事项
1、为保证高速公路车道畅通,货车在收费站出口只进行一次称重测量。
2、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计费标准收费。
3、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超限车辆,须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4、计重设备、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收费站,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仍按辽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收取。
5、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继续按辽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8年1月23日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鲜活农产品范围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