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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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 (一)新创办的保险公司。 (二)新开办的险种。 (三)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手续 简便,共命运) (四)保额和业务质量较平均的业务。(粮食运输等业务) (五)各类转分保业务。 (六)国际分保交往中的业务。(条件优惠) (七)属于同一资本交流的子公司和母之间,以及集分保 内部。 (八)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同限额为成数合同最高限额的一定线数,但每个接受公司的最
高责任额等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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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
其自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
具体操作:一份溢额合同,规定对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 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同,成数合同的限额,即溢额的自留额为 优先额,在实际业务中,成数合同部分业务由接受公司先接受, 溢额合同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且接受公司是否为同一公司, 不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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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概念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三、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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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
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
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分为两种方式: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溢额合同内的 成数合同。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通常附有限额表(Table of limits),以 便针对各种不同的危险,分别采用不同最高限额。
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最高限额规定 为1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现有两笔危险单 位分别为40万和120万的保险业务,其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何? 第一笔 40万 自留18万 分出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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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
(一)分保佣金
1 .又称再保险手续费,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
的一定费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经营管理等所产生 的费用开支。因接受公司对此并无任何支出,故以佣金方式负担一部
分。
2 .如分出公司调查危险,签发保单,处理赔款等支出的适当费 用。
现代保险实务中,展业费用不断上升,再保险佣金率表现出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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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一)只有第一溢额的业务计算 例1.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分别为40 万、80万、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何?
返回 整个业务亏损,赔付率140.63% 分出公司仍有盈余 95.83% 分入公司亏损 167.5% (二)分层溢额分保的业务计算 例2.现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船每航次划 分,对某轮船,自留额10万,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 额为15线,现有一笔业务为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 况如何?对于业务为10万、50万的情况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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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其优点: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 的自留额,具灵活性。
体现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一般对分 出公司有利。 (二)比较繁琐费时 因为对不同业务,其自留额不同,则分保比例各不相同, 因而在分保费与摊回赔款的计算方面,以及编制分保账单和统 计分析方面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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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
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
同处理。 具体操作:先规定成数再保险的最高限额,然后按一定比 例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可由多家公司接受);其次,对超过 最高限额的部分,在成数合同的基础上订一份溢额合同,其合
三、溢额的层次
(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
(三)溢额层次的划分
为了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根据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
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就设定第二溢额…… 依此类推。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第一节
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成数再保险
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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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一)定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 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理解: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的大小, 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 分摊。多余的保额部分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方式处理,否则, 责任将复归原保人承担。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确定 1 .成数再保险合同一般要求:分出公司自留额约在 4050%之间。 2 .每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 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
第二笔
120万
自留45万
分出55万
余20万
余下的 20 万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处理方式分出,否则,复 归自负。 (三)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 既然按某一比率来分配保险责任,其表达方式即用分出比 率表示。如6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A Quota Share of 60 Percent)即为分出额为60%,自留额4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对象与地区范围 1.对象: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其对象为直接承保的业务和通过再保险吸 收的业务。 2.地区范围: 在合同中要说明列入的某一险种业务的地理区域范围。 凡分出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经营的某种业 务全部列入合同,不论业务来自何地区,但亦可将某些特殊地 区除外,另做安排。 (三)责任的划分 就再保险承担的危险而言,原则上与原保险单承担的危险 相同。 责任的划分包括:自留额、分出额、最高限额的划分;一 个危险单位的确定(一般由分出公司确定);接受公司亦对本 合同项下的业务的责任应同分出公司同时开始及终止,并按原 保单或更改条件负责。
趋势。 3.合同明确规定的重要性。佣金对接受公司而言,与赔款、费用共
同为三大支出项目,佣金大小,直接影响经营利润;对分出公司,各种
佣金收入,可否补偿其分出业务的承揽成本,与收益密切相关。
(二)盈余佣金及其计算 1.定义: 盈余佣金,是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系再保险人将自再保
险合同业务中所获利润的一部分,以佣金形式退还与原保险人 的款项。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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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 合同最高限额为1200万美元,现一船合同保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 额为20%,分出总额为80%,现有4家分入公司接受分出业务,其分配为A公 司20%,B公司15%,C公司10%,D公司35%,即分别为200万,150万,100万 和3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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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概述
溢额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三、溢额的层次
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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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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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 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 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二)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 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 (2)区别: 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 保险的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 而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 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 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 但手续简单。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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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 数是变动因素。 (一)分保额的确定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 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 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 (二)线数 1.线: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称之为线。 2.线数:溢额再保险中,分保额与自留额的倍数关系,称为线数。 3.用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 例如:20线的合同,指分保额是自留额的20倍,当然要注明自留额。 4.合同容量 又叫合同限额,是指分保额的限度,常用线数表示。 5.线数确定 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 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 (1)资力雄厚、规模大的公司,自留额大,线数不多即可达到再保险保障。 (2)自留额较小的公司,自留额小,其线数要较多,方可达到再保险保障额度。
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
(一)范围: 1.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
2.业务质量不一,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
3.海上保险,包括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 发挥分层机能,分散和消纳危险。
4.火灾保险中,溢额再保险是其基本再保险制度。
5.国际分保交往中,常将溢额再保险用于分保交换。 (二)运用 1.合并安排溢额再保险比按各险种分别办理,将是发展方向。 2.一般只划分为第一、二溢额。 因为高层溢额安排一般在大额危险,业务平均质量较差,因而分保条件 较为优厚,但危险度较高,且标的物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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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
(一)再保险费率 比例再保险业务的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上规定的费率处理,所用 货币也与原保单一致。 (二)再保险准备金 保险费准备金(premium reserve):是指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 义务,原保险人从应付再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间,以备将来之 需的钱款。 (1)准备金数额。一般应为再保险费的35%、40%或50%,以40%为普遍。 (2)扣提方法。准备金从每季应付再保险费中扣提,每季办理一次, 到第四季止,其扣提总数达全年总分保费的40%。 (3)留存期限。从提存日起,共12个月,期满归还,并就新再保险费 提存准备金。 (4)归还准备金。到期归还准备金,并支付事先与接受公司议定的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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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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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点,即缺乏 弹性,难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 (一)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无论业务好坏大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率分担,双方共命运,利害关 系一致,成数再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故合同双方 很少发生争执。 (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只要比率确定,就不再为每一笔或每一个危险单位费事分配责任。 (三)缺乏弹性 主要是指对分出公司不利,本来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质量来确定 是多留还是少留,而成数再保留比率固定,缺乏这方面的弹性。亦即成数 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需求。 (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主要指由于分配比率一定,使原保险公司中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 在分保之后仍然存在。 虽然设立最高限额,但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只能防止责任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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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
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 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 四、未了责任转移 五、赔款的处理程序 六、分保账单和结算 七、报表 八、合同的终止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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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
(一)业务范围的规定 1 .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一般是限于同一险种的 保险业务。 在国际再保险实务中,常分为“水险”,“非水险”, “汽车险”,“航空险”,其中“非水险”并非完全指水险以 外的所有业务,在再保险合同中,必须尽可能表述清楚。 2 .在分保合同中,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外,还要明确规定 除外责任范围。 原则上,除外责任与原保险单的规定相同,但特别指出, 战争风险和原子能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必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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