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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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一、药事管理

(一)药事管理暨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医院主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医务科及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二)负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我院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审核制定我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根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建立新药引进审批制度,制定新药遴选原则,组织对新药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对我院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五)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途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点评与干预,点评结果及时通知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六)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我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通报和解决问题。

(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九)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学委会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物,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十)制定药品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安规定购入药品;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入库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

二、(十一)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的有关规定,化学药品、生物药品、中成药和中成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三、(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定期进行培训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四、(十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木操作里办真車核处万或者用药医,经通宜性审核后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安全用药。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五、(十四)建立健全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日标,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对医院药品的采购、贮存、调剂、和临床使用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管

理与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六、(十五)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实行大窗口发药。住院药品调剂室中心药站

对注射剂技日剂量配发,摆药室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七、(十六)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市卫生行

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对肠外营养液、化疗药品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

配供应

八、(十七)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对我院药事工作定期

做阶段性分析、总结,讨论研究药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九、(十八)定期组织学习及学术讲座

十、二、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

的终结日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帅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

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医院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

医院“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药学部门在“医院药品供应目录”

组织有效的供应

3、医院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麻醉药处方权限

(3)“国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东属签字同意,在临床

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围用药,必须在病历中

做出分析记录

5、医院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医院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

人页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6、院制定有药物油疗医书与规与查对利度。医师、护士,药师应知晓这

些规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7、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应制定病区急救、

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与护理部负责监管。

(1)名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

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

(2)各病区常备药品表经病区护士长签字确认后,送药剂科备案。

(3)病区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每月)查看病区所备有效期药品,在有效期3个月前返病区药房调换新批号。

4)药剂科应有临床科室在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的途径

8、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护士、医生或临床药师等一且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病人

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处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ADR报告表或报告后,药师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

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帅构通,降低病人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

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

(4)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除/随访所报苦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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