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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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设备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各部门和各单位对材料质量管理的工作程序,确定各自质量管理职责,监督参建方履行合同中对有关材料质量所应满足的相关要求,确保材料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公司范围内的甲供材料、甲控材料。
1、甲供材料:指公司按设计要求所负责采购和提供的材料。
2、甲控材料:指公司按设计要求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材料供应商范围或施工承包商直接采购但须公司确认方可采购的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市政、代建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中所采用的工程材料。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合约法规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甲供、甲控材料的招标工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材料供应商的前期考察,负责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名单的确定;
2、负责材料采购合同文本的拟定以及合同文件质量约束条款的确定,负责甲供材料的采购;
3、将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材料的技术评价作为对供应商考核和招标的依据,适时增减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合格物资供方名录》中材料供应商。
第五条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以下简称两总部)应履行以下:
1、对已确定的材料供应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2、组织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需求制定甲供用材计划,以保证工程用材;
3、监督和组织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对甲供、甲控材料出厂、运输、入场的检验与验证,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
4、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质量进行抽查和技术评价;
5、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甲供、甲控材料的管理实施细则;
6、对施工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进行监管。
第六条总工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专家和公司相关部门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的选型原则和标准进行论证,制定工程结构主要材料的选型原则和标准,并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配合合约法规部对甲供、甲控材料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和确定;
3、配合两总部对材料供应商进行技术评价。
第七条质量安全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材料采购及使用过程中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和环节的监控;
2、对甲供、甲控材料质量状况以及材料供应商履约的情况进行监管;
3、协助和配合合约法规部进行甲供材料的招标、材料供应商的评价、选择。
第八条两总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对工程结构主要材料的选型原则和标准提出修订及改进意见,意见商总工办同意,报公司总工程师认可后,可作为合约法规部招标工作、设计院设计工作的依据,质量安全部应据此加强材料管理过程监控。
第三章质量过程控制
第九条材料的招标工作须严格按《武汉地铁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材料招标文件中技术、质量条款须满足相关设计要求,合约法规部、总工办、质量安全部、两总部应在招标文件会签程序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当甲供、甲控材料其型号、品种或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时,可以转为由施工承包商自行采购,两总部须办理确认手续,其确认手续中要明确体现对材料技术指标和质量的要求,且要求不能低于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质量要求条款,确认手续须在合约法规部备案。
第十一条两总部在对甲供、甲控材料质量进行过程管理时,须有详尽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必须贯穿材料采购出厂、运输、进场、储存、施工、检测等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证明文件上应有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各相关方对质量合格的签字确认;对于甲供材料,两总部须签字确认,并应与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备的交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质量安全部依据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文件、招标合同文件、设计文件要求,监督和抽查两总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行为、相关记录、控制方式及现场实施情况等;抽查监理单位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监理细则执行情况,抽查施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场交验及储存情况以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两总部应严格执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制度和图纸会审制度,检查设计图材料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中使用的新材料,应经过国家
权威机构认证和检验,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组成联合小组,由合约法规部牵头,每年组织对材料供应商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对材料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材料供应商,取消其材料供应商资格,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时选招材料供应商。
第十五条核准为合格供应商的,方能有资格继续提供供货服务;未能通过核准的,应停止其供货服务,同时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
第十六条两总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对重要的材料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质量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材料供应商进行专项质量大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材料供应商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甲控、甲供材料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产品质量由材料供应商终身负责,合约法规部应对材料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做详细备案,两总部应对材料的使用部位及材料供应商等相关资料做详细备案。
第十八条当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责任划分,追究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责任。同时根据公司内部质量管理职责及流程,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1、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不当,追究合约法规部的责任;
2、材料的技术控制、采用或选择标准不当,追究总工办的责任;
3、材料使用管理过程控制不当,追究两总部的责任;
4、对材料质量监管不力,追究质量安全部的责任;
5、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材料质量问题,追究验收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对质量信誉较好的材料供应商,公司材料采购时将优先考虑。同时,对材料供应商实行奖罚制度,由两总部按合同约定进行奖罚。
第二十条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取消合格供应商供货资格:
1.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
2. 降低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供货,情节轻微的;
3. 售后服务未达到规定要求,经查属情节轻微的;
4. 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 不履行承诺,单方提高供货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