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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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阳府〔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市量化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求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本规定所指的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是指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容积率、现在控规仍未覆盖的商业、旅游、娱乐、居住、工业、综合等用地,包括“三旧”改造用地,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和现在仍规划作工业用途的用地。

第三条“三旧”改造用地包含以下范围:

“三旧”改造用地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必须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控规依照本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编制,且须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本规定所指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是指规划编制时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第五条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分别按组团以上规模用地及零散用地控制。组团以上规模用地是指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在8000㎡以上的用地,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规模未达到组团级规模的用地。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以下规定:

(一)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阳府〔2008〕78号文规定,即基准容积率为1.5。

(二)性质原为工业用地,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基准容积率为1.5。

(三)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其基准容积率为2.0。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组团以上规模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按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内所确定的片区进行城市密度分区控制,具体内容是:

(一)老城片区:允许容积率≤2.2,建筑密度≤28%,绿地率≥25%;

(二)城东片区:允许容积率≤2.1,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三)城北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四)城南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五)长洲(中洲)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六)海陵岛副中心:允许容积率≤2.5,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

(七)高新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八)其它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零散用地的允许容积率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非高层:允许容积率≤2.5;

(二)高层:允许容积率≤3.5。

第九条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依法定程序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如确因地块建设的实际需要,须超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容积率允许值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公示,按规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对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准容积率约定的用地,其地块在规划报建时,应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交超容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及公建配套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属海陵岛副中心范围的,则按《海陵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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