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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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 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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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 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 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 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 (一)租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除(★★)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 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合同。
•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3.具有非永续性。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 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合同法》214条 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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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 1.概念。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 确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指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 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的;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 用书面形式的;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 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无效事由(★)
• 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4、15、16条, 下列房屋租赁合同无效:①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所订立 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 者经批准的,有效)。②就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所订 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的, 有效)。③合法转租的,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 超过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④ 非法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6个月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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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 定期租赁。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 前通知承租人。
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 的(《合同法》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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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①因不可归责于 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
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 同法》第231条);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 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
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法》 第233条;③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有 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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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 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 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 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 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 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有权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 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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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a)租赁房屋被 依法查封的;b)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c)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
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城镇房屋 租赁合同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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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
• ①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请求 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请求权基础既可以 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参 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 费(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已经 发生的占有使用不能返还,返还相当于租 金的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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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
•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特别强调当事 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与此相适应,合同法 对租赁合同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使 得双方或一方在法定情形得解除租赁合同, 具体而言:
• 1.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 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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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
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合同法》第219条);②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擅
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
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 释》第7条);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但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未提出异 议的,解除权消灭)(《合同法》第224条、《城镇房屋 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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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 意解除权: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 解除合同;②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 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③因解除合同给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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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一房数租时履行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 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 租人: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 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 的。
•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 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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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租赁合同的特征(★)
• 1.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 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 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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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 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 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 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 (一)租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除(★★)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 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合同。
•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3.具有非永续性。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 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合同法》214条 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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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 1.概念。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 确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指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 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的;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 用书面形式的;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 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无效事由(★)
• 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4、15、16条, 下列房屋租赁合同无效:①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所订立 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 者经批准的,有效)。②就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所订 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的, 有效)。③合法转租的,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 超过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④ 非法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6个月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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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 定期租赁。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 前通知承租人。
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 的(《合同法》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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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①因不可归责于 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
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 同法》第231条);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 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
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法》 第233条;③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有 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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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 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 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 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 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 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有权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 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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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a)租赁房屋被 依法查封的;b)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c)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
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城镇房屋 租赁合同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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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
• ①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请求 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请求权基础既可以 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参 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 费(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已经 发生的占有使用不能返还,返还相当于租 金的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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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
•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特别强调当事 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与此相适应,合同法 对租赁合同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使 得双方或一方在法定情形得解除租赁合同, 具体而言:
• 1.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 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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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
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合同法》第219条);②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擅
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
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 释》第7条);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但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未提出异 议的,解除权消灭)(《合同法》第224条、《城镇房屋 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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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 意解除权: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 解除合同;②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 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③因解除合同给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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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一房数租时履行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 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 租人: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 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 的。
•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 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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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租赁合同的特征(★)
• 1.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 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 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