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户口迁移标准版写承诺书
尊敬的户籍管理部门: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原户籍地址),因(迁移原因,例如:工作调动、家庭团聚等)需要将户口迁
移至(新户籍地址)。
本人承诺如下:
1. 本人提供的户口迁移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
无虚假陈述或隐瞒。
2. 本人已了解并遵守相关户籍迁移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在办理过程
中不违反任何规定。
3. 本人承诺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及时配合户籍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按时提交所需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4. 本人承诺在户口迁移完成后,将及时更新个人相关证件信息,确保
户籍信息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5. 如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或疑问,本人将积极与户籍管理
部门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6. 本人承诺在户口迁移过程中,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人承诺在户口迁移完成后,将遵守新的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8.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均为真实意愿表达,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此致
敬礼!
承诺人:(签名)
日期:(填写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如有)。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ⅩⅩ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ⅩⅩ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ⅩⅩ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ⅩⅩ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银行身份证联网核查制度
银行身份证联网核查制度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效遏制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资金安全,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7〕126号)文件及安保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条营业网点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第三条营业网点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第四条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处理规定》所列规定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营业网点对在营业期间因安装、维修等确需进入营业室的外部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时,可以采取联网核查方式,如判断为虚假证件,应拒绝其进入,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六条营业网点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营业网点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按照相关业务处理方法操作。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三条营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营业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
第五条营业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营业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营业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客户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的处理流程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的处理流程和规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
三、业务流程1.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
2.银行工作人员应持有效的工作证件核验客户的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并确认信息无误后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
3.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的信息录入系统,并通过银联身份认证接口系统进行身份信息核查。
4.银行通过银联系统查询联网核查结果并进行比对,确认客户信息与核查结果一致后,进行业务受理。
5.如查询结果不一致或有疑点,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补充证据等处理。
若客户信息不真实或无效,则银行应拒绝受理业务。
四、风险控制1.对于有欺诈嫌疑或异常情况的客户,银行应在业务受理前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红名单客户:银行对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等行为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红名单,并限制其办理涉及大额交易、跨境汇款等业务。
3.灰名单客户:银行对信息不完整、模糊不清、有疑点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灰名单,限制其办理金额较大的交易业务。
4.绿名单客户:银行对无任何风险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绿名单,并给予优惠政策和特别服务。
五、信息保护1.银行应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内部传递等非法使用。
2.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在身份信息查询和保管方面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3.银行应对系统、硬件、软件等设备实行安全防护,并定期进行技术保障和风险评估,发现安全漏洞及时修复。
六、处罚措施1.银行如违反本条例,泄露、篡改、内部传递等客户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实施细则
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确保合规经营、促进XX 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办理银行业务的客户及代理人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营业机构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也可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营业机构至少配备一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鉴别仪,以备在联网核查系统故障时应急使用。
第五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三)其他需客户出具身份证件的业务。
第六条营业机构在办理客户需出具身份证件业务时,应对客户出具的身份证件当场进行联网核查。
第七条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八条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核查结果不一致时,应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可采用以下方式进一步核实居民身份证的真伪:(一)营业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二)营业机构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商请客户出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佐证;(三)营业机构可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鉴别机具进行鉴别;(四)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核实。
第九条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防范银行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条各成员行社辖内的营业机构因业务或管理需要均可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二章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第五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联网核查相关个人身份信息:(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发生的开立、存取、销户、挂失等相关业务。
1、个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存款账户。
2、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存款账户。
3、存款人申请变更、挂失预留印鉴。
4、存款人办理大额现金存入、支取、转账业务或一次性金融服务(大额业务和一次性金融服务的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5、存款人办理挂失、存款证明、定期提前支取、密码更换、重新写磁等特殊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汇兑等业务。
1、银行汇票、本票的签发、现金解付等业务。
2、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支票业务。
3、现金汇兑、转账汇兑达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省联社规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信息的业务。
第六条前述第五条应办理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各机构可通过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各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各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还可以进行下述操作:(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三)系统管理。
第五条各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各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各机构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各机构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各机构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各机构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各机构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各机构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各机构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一、背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升级和发展,公民身份信息已经成为银行办理金融业务必不可少的要素,对于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银行的监管和管理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保障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银行间建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业务流程,确保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确、安全和保密,提高银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包括总行和分支机构,以及使用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的第三方机构。
四、主要内容1.公民身份信息的核查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公民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若核查不通过,则银行不得办理业务。
2.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流程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使用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对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客户提供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件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在联网核查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联网核查系统核查通过后,银行方可办理业务。
3.公民身份信息的保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保护客户的公民身份信息。
银行不得泄露客户身份信息,不得将客户身份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4.联网核查系统的维护银行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联网核查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操作的准确性。
如果发现问题,银行应及时解决并上报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
5.罚则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罚则,甚至吊销银行营业执照。
五、总结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客户身份信息的安全和有效性,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提高了银行业务风控能力和公民身份信息管理水平。
银行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和普及,确保全体银行员工充分理解和严格执行本规定。
2023年县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实施细则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 深入贯彻银行账户实名制, 增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旳有效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措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如下简称联网核查), 是指辖内各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如下简称各营业网点)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查对公民身份信息, 验证客户出示旳居民身份证所记载旳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旳行为。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对联网核查获得旳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同步, 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旳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信用社业务之外旳其他目旳。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下述业务时, 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 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 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三)人民币信贷业务, 包括个人贷款业务或单位贷款等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旳其他业务, 包括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等。
第五条联网核查旳详细措施: 营业网点进行联网核查时, 应当对旳选择业务种类, 并向联网核查系统精确提交待核查人旳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可采用单笔查对方式、批量查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
采用单笔查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旳, 应将待核查人旳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含)旳待核查信息。
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旳核查成果后, 应将其与待核查人旳居民身份证所记载旳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查对, 并在查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
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XX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第一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各机构可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各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各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各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各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操作规程模版
附件: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说明业务概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业务范围我行各营业机构在办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我行制度规定需要出示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业务(以下统称为规定业务),应进行联网核查。
业务基本要求一、各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
即不论是否实时办理银行业务,必须在业务办结之前进行联网核查。
二、各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本人对所办理业务涉及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不得由他人代为核查;对于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等核查量较大的业务,经办机构营业部经理可安排多名柜员共同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但须做好分工记录,柜员对经办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结果负责。
三、我行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接口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通过我行核心业务系统或集中作业平台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直接登录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登录网页式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的联网核查;链接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账户管理人员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的联网核查。
四、同一柜员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当日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且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业务操作流程一、业务受理客户提出需要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业务时,经办人员须对客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若客户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同时对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二、业务处理(一)经办人员登陆我行核心业务系统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使用“联网公民单笔核查(PIC001)”交易,操作方式可选择“0 录入证件”或“1 读取证件”,核查方式选择“0 单笔核查”,业务种类根据办理业务性质正确选择(01 银行账户业务、02 信贷及征信业务、03 支付结算业务、04 反洗钱业务、05 其他业务)。
银办发[2007]126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2007年5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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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
规定
第一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各机构可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各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各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各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各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各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各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各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各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各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开户业务的,各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各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机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各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各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各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各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九条同一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条各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一条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各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格式见附),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各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各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各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各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五条各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2.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3.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4.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
附件1: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
与反馈的照片核对:1.相符2.不符3.未反馈照片
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1.相符2.不符(应填写原签发机关和反馈的签发机关)
原签发机关:
反馈的签发机关:
(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二、核实结果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照片:;户籍管理机关:。
备注:。
核实机构(业务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申请银行机构所在地:()省()市()县申请时间: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一份留存。
附件4: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