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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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22 10:31:00 访问次数:字体:【大中小】

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档〔2006〕23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重点办:

现将《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档案局

宁波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

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档案工作机构

第五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组织由市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档案和档案工作;在验收项目时,要把档案和档案工作纳入验收范围。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单位等应当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档案工作和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参加档案专业培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章档案的登记、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凡新开工、续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新开工的必须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见附表1),属续建项目的,必须于每年11月底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总框架内,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立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着手开始对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进度检查时,应同时进行文件材料的审核、立卷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全套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重点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

总承包单位汇总;凡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全部文件;项目监理文件由项目监理单位收集、积累。

属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于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在标书、协议、合同中明确各方在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的范围和编制、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及移交范围、质量要求与时间。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归档文件材料要完整、齐全,签字手续完备。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五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真实反映项目实际,并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如符合相应规定,亦予以认可。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有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应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其费用列入项目总概算。

第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其保管期限应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档案鉴定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损毁、丢失或其他损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保密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接收、移交、鉴定、销毁等情况应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和加强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领导决策提供档案信息。

第五章档案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专项验收。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项目档案和竣工图纸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前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2),由市档案局组织档案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由市档案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组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邀请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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