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往来问题(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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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往来问题

你好!我公司为一家由法人独资控股的子公司。请问我公司于母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与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是否要清算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

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专家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融通,如果是无偿的,不征营业税,但是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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