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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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实施部门,为规范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开放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市城乡规划编制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委托
第二条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市规划局下达的由市财政经费安排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或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编制计划和年底考核任务或规划编制经费在50万以上的编制项目设计均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第三条招标分为方案征集和单位征集两种类型。
(一)方案征集的项目:新城、重点区域的概念性规划,重点
地段、节点、城市综合体的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重点区域与地段的景观设计方案等项目。
方案招标由投标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深度及成果内容要求递交含规划方案说明、图集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获得奖励金,并有优先进行规划深化工作资格,未中标单位可获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偿金。方案招标采用暗标形式,投标书中不体现设计单位名称。
(二)单位征集的项目:对一些规划前期研究、总规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项目。
单位征集即项目招标,投标单位根据规划基本要求,递交含规划原则、技术路线、规划思路、规划内容、深度、单位规划资质及背景介绍、技术力量组织、工作计划、设计费用报价等内容的投标书,中标单位获得规划项目编制资格,未中标单位无补偿金。
第四条对下列情况可直接进行定向委托:
(一)市委、市政府专项布置的紧急重大项目;
(二)设计经费少于50万;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需要的;
(四)在专业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规划招投标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
凡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应在相关媒体与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经审核符合招标要求的报名单位,予以进入招投标程序。
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基本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是否有补偿金及补偿金、奖励金数额等事项,方案招标的还应列明中标奖励金数额。
第六条招标项目评选工作由规划编研处负责。
单位征集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市规划局(招标人)局领导、市财政局代表、市审计局代表及特邀专家组成;方案征集项目评标
委员会应由专家领衔,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原则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单位招标的,原则上必须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见附件1),与第一名投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在商务谈判中有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与第二名投标单位进入商务谈判,并综合两次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市规划局也可直接委托评选组确定中标单位。
方案招标的,应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前两名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单位给予奖励金,对未中标单位给予补偿金。方案招标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最终深化单位(中标单位)。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规划编制合同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分别以不同形式管理。
对外合同主要是指市规划局与外部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原
则上采用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合同(见附件2),如果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可以酌情考虑。
对内合同主要是指市规划局与市规划设计院签订的合同和下达的设计任务委托单(见附件3),原则上设计费超过50万的项目应签订合同,不超过50万的项目可以在委托单下达后再签订合同。
第九条为便于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梳理相类似编制内容,规划编研处负责汇总市规划局对外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至少备存两份。
涉及各业务处室对市规划院下达设计任务的,需先填报委托联系单(见附件4),经主管局长签字后,由规划编研处统一编号转发设计任务委托单。没有合同或设计任务委托单的项目不能列入市规划局的规划编制经费拨付计划。
第四章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特点,委托处室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及提供现状地形图,确定主要工作内容及
进度要求。
(二)初步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在组织编制单位协助下,向有关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专业单位进行走访座谈、收集资料、咨询意见等现状调查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提交初步方案应至少提交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拟推荐方案的意见。
(三)中期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审查,并提交中期规划方案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对方案应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四)专家评审阶段: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市规划局和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专家评审会提出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五)市规委会审议阶段:专家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程序,同时按规定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六)规划成果批复阶段: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规划编制项目由组织编制部门履行批复手续。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
律效力,若需调整,应按《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划编制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研处根据全年任务在每年年初列出年度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资金估算计划(主要是针对年底考核任务),根据市规划局资金情况和规划设计项目进度要求不定期列出拨付规划编制费用审批单(见附件5),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对市规划院的资金结算程序:每季度由规划编研处对委托市规划院的设计任务进行详细梳理,对已提交设计成果的项目列出资金拨付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列入拨付规划编制费用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十三条各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安排规划院文印室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中图纸打印、规划文本、说明及与市规委会资料相关的图纸和文字材料打印的,需填写图文打印单(见附件6),由规划编研处汇总报局财务主管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六章成果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提交要求: